(一)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
1.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小型水库、机电排灌站、机电井及配套设备、设施;支渠以下排灌渠道的开挖、疏浚及配套建筑物建设;发展节水灌溉设施和设备。
2.购置中小型农业机械及配套农业机具;修建农村机耕路、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及平衡施肥等。
3.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建设苗圃、种子等基础设施。
4.农村生态建设,包括发展农村沼气等。
(二)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
1.经济林等基地购苗、引水设施和机械施工费用;大棚蔬菜基地的支架、薄膜、取暖及灌溉设施。
2.畜禽养殖场购种畜禽、土建及必需的生产设施,水产养殖购种苗及必需的基础设施。
3.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的土建、设备及必要的管理设施。
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各类专业协会组织建设。
(三)扶持农业科技示范,用于农业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以及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省级地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农发资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省级地方项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原则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示范推广类项目实行无偿投入,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贴息投入或有无偿结合方式扶持。
第二十条财政无偿资金通过市、县财政部门逐级拨付,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财政有偿资金由县统借统还,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期限为4年,并收取2‰月占用费,到期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借给用款单位时,必须实行财产抵(质)押或担保方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