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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政协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和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10 00:00 信息来源:春秋乡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充分发挥提案工作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规范重点提案工作程序,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上级政协提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政协舒城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点提案的原则

    除符合提案立案标准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标准:

    1、提案内容紧扣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2、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比较具体、明确,在有关承办单位的努力下可望在年内得到解决或逐步得到解决。

    3、提案所提建议对党委、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办理落实能产生或将会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1、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在提案审查过程中,按照第一条的原则,遴选出部分提案作为备选重点提案。

    2、备选重点提案经县政协提案委全体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3、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重点提案,并根据分工确定领衔督办主席。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交办

    重点提案由领衔督办的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逐件阅批;再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根据县领导批示意见,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

    1、承办单位接到重点提案后,要根据提案办理规定,认真分析提案内容,提出具体办理意见,进行重点办理。

    2、重点提案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意见,并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分别予以正式答复。

    3、承办单位在拟定重点提案正式复文前,应听取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领衔督办的县政协主席、副主席意见。

    4、重点提案一般要求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办复。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承办单位在征得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5、承办单位在办理中,要加强与提案人联系沟通,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6、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的二个月内,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和县政协办公室、提案委报送办理总结。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县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重点提案,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领衔督办主席的要求,制定督查方案。

    督办工作采取视察调研、协商座谈、联合检查、重点走访等形式,邀请提案人、提案委成员和相关专委会成员参加。

    第六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重点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不断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的影响。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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