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提案工作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规范重点提案工作程序,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上级政协提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政协舒城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点提案的原则
除符合提案立案标准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标准:
1、提案内容紧扣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2、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比较具体、明确,在有关承办单位的努力下可望在年内得到解决或逐步得到解决。
3、提案所提建议对党委、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办理落实能产生或将会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1、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在提案审查过程中,按照第一条的原则,遴选出部分提案作为备选重点提案。
2、备选重点提案经县政协提案委全体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3、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重点提案,并根据分工确定领衔督办主席。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交办
重点提案由领衔督办的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逐件阅批;再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根据县领导批示意见,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
1、承办单位接到重点提案后,要根据提案办理规定,认真分析提案内容,提出具体办理意见,进行重点办理。
2、重点提案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意见,并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分别予以正式答复。
3、承办单位在拟定重点提案正式复文前,应听取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领衔督办的县政协主席、副主席意见。
4、重点提案一般要求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办复。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承办单位在征得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5、承办单位在办理中,要加强与提案人联系沟通,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6、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的二个月内,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和县政协办公室、提案委报送办理总结。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县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重点提案,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领衔督办主席的要求,制定督查方案。
督办工作采取视察调研、协商座谈、联合检查、重点走访等形式,邀请提案人、提案委成员和相关专委会成员参加。
第六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重点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不断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的影响。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