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办〔2022〕81号
关于开展春秋乡2022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年审及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村、乡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提升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舒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舒城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规定,拟对全乡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开展年度审核及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及调整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文件精神和要求,构建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救助工作格局,通过低保、特困人员年度审核认定工作,进一步摸排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坚决及时清退,做到应退尽退。
二、年审对象和时间
1、年审及调整对象:2022年8月在册的所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近期提交申请低保、特困供养人员。
2、年审时间:2022年8月 17 日至9月16日。
三、年审及调整重点内容。
(一)严格坚持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按要求坚持申请受理、签署授权书及诚信承诺书、《保密协议》、核对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材料收集、入户调查走访、信息核对、村级评议和乡镇集体会议研究、近亲属备案登记,三榜公示,资料整理归档、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录入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信息化平台(原低保、特困人员系统),资金按月足额打卡发放等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书面告知对象户。
(二)严格按政策规定界定保障对象。今年7月1日起,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89元。要加大收入、财产核查力度,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防止错保漏保。严禁出现“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及“拆分低保金”等违规现象,重点对群众信访反映问题较多的、核对系统有预警信息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以及低保保障面较大的村开展核查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
(三)严格按要求完善档案资料。要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对不完善、不规范的档案要进行补缺补差。一是审批类档案。要做到低保、特困对象档案一户一袋,包括申请书、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病情诊断书和残疾证复印件、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表等材料。告知书存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成员近亲属备案表单独存档。二是日常管理类档案。要分类装入档案盒,包括低保、特困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低保特困对象名册、调增(减)人员名册等。
低保、特困人员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
(四)严格执行标准,坚决清退违规对象(严格按标准及时清退违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或特困待遇,已享受保障待遇的坚决予以清退:
1、救助对象已死亡的;
2、在社会保障部门已享受社保工资、离退休金、遗属补助待遇,其家庭收入明显超过保障标准的家庭;
3、救助对象重新就业,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有稳定收入的;
4、低保对象子女大学毕业后已就业,有固定收入的;
5、原来因丧偶或离异单亲入保,现重新组成家庭,有稳定收入的;
6、患病后身体恢复正常,能正常参加劳动、有一定收入的;
7、低保对象没有说明子女情况,但子女有赡养能力的;
8、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9、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政策保;
10、《舒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舒政办秘【2021】55号)第四章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列出的情形,《舒城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舒政办秘【2021】55号)第六章第十七条列出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各村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督导低保、特困人员年审及调整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业务培训指导,要结合近期下发的《舒城县社会救助领域问题专项治理》,认真排查到位,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做到申请审核有资料、会议研究有记录、核对核查有报告、评议公示有存根。建立健全调查、审核、审批签名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对低保经办人员和干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春秋乡党政与社会事务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