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热词:

    六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导则(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06-14 09:31 信息来源:舒城县春秋乡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基层三农工作本领,打造一懂两爱干部队伍,指导县级相关部门、项目建设乡镇、村熟悉掌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全流程业务,优质高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及《安徽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纳入国家年度实施计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县、乡镇、村自筹资金、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导则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全流程梳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项目谋划、项目库建设、勘设计,到申报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各环节工作要点及管理标准

     

      基本概念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是指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减轻或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农田地力提升活动。

      耕地,是指以利用地表耕作层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耕地,以及宽度<1m固定的沟、渠、路和田坎。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耕地地力,是指在当前管理水平下,由土壤立地条件、自然属性等相关要素构成的耕地生产能力。

      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十条  上图入库是指在项目立项、竣工、验收各阶段,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四至边界、拐点坐标等信息数据汇总录入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实现全程监控、精准管理。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十  规划引导原则。符合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有关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全国农田灌溉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

    十二  因地制宜原则。各地根据自然资源禀赋、农业生产特征及主要障碍因素,确定建设内容与重点,采取相应的建设方式和工程措施,什么急需先建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减轻或消除影响农田综合生产能力的主要限制性因素。

    十三  数量、质量并重原则。通过工程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稳定或增加高标准农田面积,持续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耕地。

    十四  绿色生态原则。遵循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农田生产和生态和谐发展。

    十五  多元参与原则。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引导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建设。

    十六  建管并重原则。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实现可持续高效利用。

     

      目标任务

    第十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及市委市政府要求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为目标,力争2027年,新建高标准农田185万亩以上,把市域内淠史杭灌区中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到2035年,把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职责

    第十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是: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指导县级项目库建设,汇总形成市级项目库,建立市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设计方案集中审核;负责项目立项评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调整设计;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统计汇总;配合开展新增耕地指标核定等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建设主责部门,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县级项目库统一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标采购;负责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组织项目申报、论证、实施、日常监管,出具项目调整设计审核意见;开展县级初验,组织项目竣工造价结算、财务决算编制送审,办理竣工项目工程移交,落实项目建后管护责任;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做好上图入库、新增耕地定等工作。

    第十  依据《六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市县两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是: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技术服务单位查清已建、建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分布情况、地类现状进行开发潜力比对分析及基础数据校验、指标效益测算等工作;参与设计方案集中审核、批前审查;组织新增耕地指标核定入库工作;负责及时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中灌溉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负责提供项目区水文水资源相关资料、中型灌区工程图、计划实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及河道保护范围等相关数据;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与中型灌区衔接;参与设计方案集中审核、批前审查;参与涉及新增耕地项目的批准立项;参与项目灌排设施、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工程验收等工作

    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负责指导淠史杭灌区高标准农田项目灌溉与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负责提供项目区水文水资源相关资料、大型灌区工程图、计划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等相关数据;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与大型灌区衔接;参与设计方案批前审查;参与项目灌排设施、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工程的验收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中田间道路设施的设计、施工;参与项田间道路工程验收等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指导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中农田防护林的设计、施工;负责提供公益林和自然保护等相关数据;协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项目区范围内涉及占用林地的政策把关和申报办理参与设计方案集中审核、批前审查;参与涉及新增耕地项目的批准立项;参与项目农田防护林工程验收等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指导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中农田输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在项目建成后向设施使用方宣传安全生产、运行维护等要求参与项目农田输配电工程验收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勘测设计、工程造价、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预拌混凝土、检测试验等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执行建设工程有关规范、标准,按照资质许可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对建筑材料、建设工程进行检测、评价;参与项目验收等工作。

    公管部门,负责对项目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澄清答疑的合法性、公平性实施监督;对交易过程中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负责组织农业农村水利、住建等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管。

    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资金、管护经费,及时分配下达资金,指导县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资金、管护经费,做好资金审核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及时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积极利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实施审计根据项目实际,采取跟踪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招投标、竣工价款结算、建设质量、资金管理、投资效益等情况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乡镇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向项目区内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泛宣传政策、征集建设需求;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及现状制约因素调查,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入库;协助设计单位开展实地勘测、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参与项目评审论证;明确涉农站所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协调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化施工环境,参与工程建设监管,提出项目调整意见;参与项目县级初验接收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负责项目建后管护等工作。

    第二十  项目所在村集体职责,负责配合乡镇做好项目政策宣传召开群众代表大会,就田块整治、灌排沟渠、田间道路等工程措施的位置、数量、规格面对面征集建设需求,就挖压占地、建设监、移交管护等事项面对面征求群众意见组织群众代表参与实地勘测,协助设计单位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编制参与项目评审论证;组织村干、老党员、群众代表担任群众监督员,参与工程建设监管;保障施工环境,确保正常施工不干扰;承担项目建后管护等工作。

    第二十  设计单位职责,负责结合区域建设规划、建设单位要求开展实地勘测,要充分征求、认真吸收项目区内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科学编制初步设计(包括设计文本、成果表、预算综合规划及工程图集、附件等),设计深度应达到规定标准。设计文本中选用的建设材料、配件、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编制施工图并经审查后,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设计后续服务,编写补充设计方案。参与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及整体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  施工单位职责,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准备、施工测量、施工方法、工程质量目标、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要点、文明施工和安全防范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季节性施工措施、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投入的主要机械和材料清单等)。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测,配合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开展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检单位进行检验,开展工程质量自检评定。详实记录施工日志,收集整理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等工作参与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及整体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  监理单位职责,负责审定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资料。严格对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对施工全过程综合采取平行检测、旁站监督、现场巡视式,加强对进场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等关键环节监理,审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组织复查,真实、全面向建设单位报告。详实记录监理日志,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参与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及整体项目验收等工作。

     

      建设区域

    第二十  建设区域农田应相对集中、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地质灾害,建设区域外有相对完善的、能直接为建设区提供保障的基础设施。

    第二十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已集中连片流转、规模化经营区。

    第二十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限制区域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内陆滩涂等区域。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禁止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

      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坚持乡镇、整村推进。单个项目规模原则上平原圩畈不低于3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1000亩。

    第三十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由农业企业申报实施的,原则上平原圩畈不低于1000亩,丘陵地区不低于500亩;由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申报实施的,原则上平原圩畈不低于300亩,丘陵地区不低于200亩。

     

      建设标准

    第三十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综合配套、系统治理,主要包括田、土、水、路、林、电、技、管8个方面。

    第三十  田块整治。通过合理归并和平整土地、坡耕地田坎修筑,实现田块规模适度、集中连片、田面平整,耕作层厚度适宜,丘陵山区梯田化率提高。

    平原圩畈以修筑条田为主,丘陵山区以修筑梯田为主。525°的坡耕地宜改造成水平梯田。田块以长方形为主,长边一般以田为界,短边临接农路及水系,便于灌溉和排水。田块的长度、宽度应便于农机作业和田间管理。根据我市平原圩畈、丘陵山区地形分布结合粮食作物种植结构及农民意愿,因地制宜设置田块面积霍邱县、金安区及裕安区的北部,舒城县东北部等地势相对平坦的平原圩畈种植水稻为主水田宜为815亩;在其他陵山区种植旱粮为主的旱地宜310亩;实行稻麦、稻油轮作的田块,综合考虑水稻对田面平整度及小麦、油菜对沥水的需求,宜为510亩;在地势平坦、灌排条件好的区域,以适宜耕种为标准,单个田块面积可以适当放大

    田块平整时不宜打乱表土层与心土层,禁止破坏底土层。确需打乱应先将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放,待田块平整完成后,再将表土均匀摊铺到田面上,田块内高差不超过5cm

    第三十  土壤改良。通过农机深耕深松、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工程、生物、农艺技术手段,改善土壤通透性,增加土壤有机质,培肥土壤地力,提高耕地内在质量和产出能力。

    土壤培肥时,种植绿肥生物量应不小于1500kg/亩,施用有机肥应不少于200kg/亩,使土壤肥力水平达到当地中等水平。耕作层厚度应不低于20cm;有机质含量水田应达到20g/kg以上,旱地应达到15g/kg以上;土壤pH值应保持在5.57.5之间。

    第三十  灌溉与排水。通过合理布局水源、灌溉和排涝工程,完善配套渠系建筑物,增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灌溉保证率和农田防洪排涝标准。

    灌排斗渠(沟)的长度、间距应与农渠(沟)长度相适宜;农渠(沟)的长度、间距应与条田长度、宽度相匹配;排水沟布置应与田间渠、路相协调,以明沟为主,尺寸适宜。渠系建筑物应配套完整,实现引水有门、分水有闸、过路有桥(涵)。确保平原圩畈达到自流灌溉丘陵山区通过修塘、打井的方式,提高灌溉保证率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达到10年一遇,确保旱能灌、涝能排因地制宜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积极配合国家节水行动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实际配套实用易行的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节水农业发展。

    第三十  田间道路。通过修建田间道(机耕路)及生产路实现村庄与田块之间衔接顺畅,田间道(机耕路)与生产路相邻田块之间循环通达,提高农机通行、农资运输条件。配套建设农机下田坡道、桥涵、错车道和末端掉头点等附属设施,提高农机作业便捷度。

    田间道(机耕路)宜为36m,生产路3m,路间最小间隔为160m,路面宜采用砂石或素土路面,暴雨冲刷严重地区可采用硬化措施。道路通达,平原圩畈应达到100%丘陵山区应不低于90%

    第三十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通过新建或修复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保障农田生产安全,改善农田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农田防护林设计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农作物生长光照、病虫害防治、农业机械作业、项目占用林地占补平衡等因素栽植树种应以水杉、楸树、榉树、枫树、乌桕等适应当地条件、易于养护的乡土乔木树种为主,确保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林相整齐,结构合理。

    第三十  农田输配电。通过完善农田电网、配套相应的输配电设施,满足农田设施用电需求,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

    输配电设施布设应和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工程相结合,为泵站、机井、微喷灌、水肥一体化及信息化工程提供电力保障,应符合电力系统安装与运行相关标准,保证用电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  科技推广。通过工程措施与农艺技术相结合,推广数字农业、良种良法、病虫害绿色防控、节水节肥减药等技术,提高农田可持续利用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十  建后管护。通过上图入库和全程管理,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和责任、管护资金,完善管护机制,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高标准农田用途不改变。

     

      投资标准

    第四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资主要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财政资金构成。自2023年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资标准调整为:以县级为单位,新建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低于2500元,改造提升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暂按新建项目标准安排,高效节水灌溉每亩再增加200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拓宽筹资渠道,提高亩均投入标准。

    第四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由农业企业申报实施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由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申报实施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10%

     

      项目库建

    第四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及乡镇,依据“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估数据、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全面套合比对区域内尚未建设高标准农田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规模、位置分布。对照建设标准,合理划分为若干个项目,为编制项目建议书做好前期准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结合区域自然资源禀赋、农业生产特征、农田基础条件和障碍因素,合理确定建设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等入库材料。入库材料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测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申报入库的项目在符合本导则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应兼顾流域系统治理及项目管理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原则上,平原圩畈不超过1.5万亩,丘陵山区不超过0.5万亩。

    第四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水利、交通、林业、电力等部门和专家对乡镇申报的入库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可行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市级项目库,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一次建库、分期实施的原则,结合上级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及建设需求优先序,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年度实施项目,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四十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已立项纳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及时除。入库的项目如有重大变化,应及时更新调整调整程序按新入库项目程序办理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第四十  根据省级下达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项目,按照相关要求统一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包括设计文本、成果表、预算综合规划及工程图集、附件等。

    第四十  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相应勘、设计资质且信用状况良好的专业机构承担。按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或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乙级及以上、或农林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四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运用全站仪、无人机等专业设备,对项目区进行详尽、细致的实地勘,摸清项目区地形地貌、种植结构、水资源分布、灌排渠系、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基础设施现状,找准制约因素,为针对性设计工程措施夯实基础。

    第五十条  县级相关部门、项目建设乡镇要召开群众意见征询会,充分征求、认真吸收项目区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统筹确定拟建工程的建设地点、工程类型、规格数量、投资金额及建设方案等主要内容,完成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涉河涉渠水利工程(拦河坝、泵站、农桥等)要及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第五十  项目建设乡镇、村要加强政策宣传,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项目设计、建设和管护的积极性、主动性,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编入初步设计。

     

    第十  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十  县级评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地理学、土壤学、水利学、林学等行业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以下过程皆同),结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指导做好项目中关联工程措施的设计评审可行的项目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五十  市级评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县级评审的基础上,对初步设计方案开展集中审核、批前审查。重点审查项目初步设计的政策合规性、措施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审核项目区内经调查论证可实施的新增耕地和旱改水资源是否全部纳入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  项目公示立项对通过批前审查的项目,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对评审可行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初步设计批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  实施计划编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市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核汇总,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五十  实施计划批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及备案审核意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更新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  项目建设实施

    第五十  施工期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当年项目当年完工

    第五十  参建单位资质。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相应资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水利、住建、公管等主管部门,对项目参建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利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一般情况下要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水利部门(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工建筑专业)。

    第五十  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可以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具备法人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应规范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30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计划,发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招标人和计划招标时间等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采购公告发布前不少于30全部公开采购意向

    第六十  合同签订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除应包括常规条款外,还应特别注明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报账比例等内容,明确造价结算价款3%预留质保金,1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质保金领取手续。质保期内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修复。

    第六十  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所在镇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技术交底,全面介绍施工组织方案、质量控制点、控制方法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重点说明施工管理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督促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做好技术指导对接和业务沟通配合,督促监理单位针对施工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切实加强进场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等的平行检测、旁站监督、现场巡视。邀请责任心强、作风扎实、了解相关业务的村干、老党员、群众代表担任群众监督员,充分发挥现场情况熟、全天候、无死角的优势,全程参与项目监管。

    第六十  督导联系。市县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认真落实督导联系制度,明确每个项目督导联系人项目建设乡镇、村主要负责要全程参与项目

    督导频次市级每月不1次、县级每周不1乡镇每周不2次、村级每天不1清基验槽、施用有机肥等隐蔽工程、耕作层剥离回填等关键工序要全程监督。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全面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十  严把材料质量。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所在镇村群众监督员六方参与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取样送检,对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  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要按照项目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调整建设内容、变更建设数量、降低质量标准,严禁偷工减料。

    第六十  把握关键环节项目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施工,应在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下完成,并做好施工质量检查和记录,保留影像资料,形成完整的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和建筑材料进场台账。未经检验或质量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镇村、群众监督员检查验收,并填制隐蔽工程验收单。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六十  全程监理。监理单位全程跟班作业,严格执行平行检测、旁站监督、现场巡视制度,加大对进场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等的检查强度,及时发现、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督促整改并组织复查,真实、全面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质量、项目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

    第六十  资料归档。监理单位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整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提交工程监理报告,参与工程自验、县级初验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

    六十  项目调整。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地点、期限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出具审核意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经批复后方可实施项目调整必须保证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原则上,调整金额不得超过总投资10%

     

    第十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十条  验收内容。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库及项目评审管理情况;项目立项、征求群众意见及公开公示情况;项目建设组织及制度保障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日常监管情况;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实施计划中工程完成和工程质量情况,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情况;项目调整的申报审核审批材料;项目资金落实及支付情况,竣工决算编制及审计情况;工程管护制度建立和管护主体落实情况;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情况;上图入库工作情况;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第七十  验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水利、住建、交通、林业、电力等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员单位,开展联合验收针对项目中关联工程措施,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压实验收责任。

    第七十  参建单位自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自验,并按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项目初验。

    第七十  县级初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建单位、项目所在镇村、群众代表参与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竣工项目县级初验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附县级初验报告及附表。

    第七十  市级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县级验收申请后,牵头组织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竣工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完成后,及时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上报全市项目验收报告及附表。

    第七十  接受省级抽查。每年9月底前接受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不低于10%的竣工项目进行抽查。

    第七十  问题整改。每一层级验收完成后,要形成反馈意见及问题清单,市县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要督促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对整改落实情况随机开展回头看

    第七十  新增耕地指标核定。在工程验收后,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程序,县区组织新增耕地指标验收核定组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初验合格后提交市级验收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市级联合验收验收合格报省级审核备案,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完成报备入库,形成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指标。

     

    第十  项目建后管护

    第七十  项目公示。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建设内容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十  工程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资产移交,按规定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归属。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八十条  管护范围重点加强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工程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持续发挥效益。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开展用途管控,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确保良田粮用。

    第八十一条  管护主体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项目建设乡镇直接负责或监督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乡镇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进行管护;由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粮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相关主体负责管护。

    第八十二条  管护模式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应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专业组织管护。由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成立管护协会等形式,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接受乡镇、村和群众的监督;专职管护员管护。由村民委员会将田间工程设施管护的范围、内容、职责、报酬张榜公布,聘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并优先考虑脱贫接受乡镇、村和群众的监督流转主体管护。对建成项目内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由流转经营主体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接受乡镇、村和群众的监督;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管护。

    第八十三条  管护经费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明确管护资金来源、支出范围和拨付程序。强化县乡两级政府支出责任,从公共支出预算中落实一部分;引导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一部分;鼓励受益范围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一部分,构建多元化管护资金保障机制。

     

    第十  项目提质增效

    第八十四条  提升综合效益在建设高标准农田时,以提升耕地质量、拓展耕地数量、增加粮食产能为目标充分挖掘资源潜力以图找地、以地对图、多图比对、现场确定的技术路径,依据一编二审的工作流程,优选新增耕地、粮食产能提升空间相对较大区域,科学编制项目方案,实现耕地质量等别应提尽提、旱改水应改尽改、新增耕地应增尽增,不断提升项目建设综合效益。

    第八十五条  强化项目融合。在建设高标准农田时,应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改造,统筹规划、项目、资金,探索农业用水价格改革,协调相关部门管理要求,衔接各类项目建设内容,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会商,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政策合力,推动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的涉农项目有效整合、有机融合,实现叠加效应最大化。

    第八十六条  创建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区在建设高标准农田时,积极开展示范区创建围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田承载功能,着力提升农业产业体系水平;围绕拓展农田承载功能、强化耕地质量建设、加强数字农业应用,着力提升农业生产体系水平;围绕推进规模经营、支持主体发展、健全服务体系,着力提升经营体系水平一批生产规模化、作业机械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管理数字化的农业现代化先行区。

    第八十七条  推进数字农田建设。在建设高标准农田时,强数字技术应用,统筹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数字农业建设等项目资金,完善高标准农田墒情、苗情、虫情、灾情智能监测设施,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配套用水计量设施,科学布设田间终端设备,推广智能机电井、智慧灌排系统建设,实现农业生产科学指导、数字管理,农田建设远程监管、实时监控,积极构建农业生产与农田建设相融合的现代化信息系统

    第八十八条  推行四化同步”。在建设高标准农田时,应围绕“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目标,推行“先田块整治后设施配套”,推进农田集中连片化;鼓励“先流转后建设”,结合规模化种植、经营的需要,推进项目建设规模化;规范工程设计、建设工序、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管理,推进工程措施标准化;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提升高标准农田稳定粮食生产的保障能力,推进建后利用高效化。

    第八十九条  打造绿色农田在高标准农田建成区,推行农业绿色生产,增施有机肥,利用区域内规模化养殖企业经无害化处理的沼液,开展农牧结合、种养循环肥水还田利用理化诱控技术和生物科技手段,推行杀虫灯、诱虫板等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统筹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第九十条  提高科学种粮水平。在高标准农田建成区,推进粮食单一品种规模化种植,推进单种、单收、单储、专用定期发布主推品种,引导落实稻-麦、稻-等种植模式,压茬推进粮食种植,提高复种指数,提升粮食单产水平

    第九十一条  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在高标准农田建成区,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聚焦粮油等重要农产品,推行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组织形式,因地制宜开展单环节、关键薄弱环节和全程托管。加强农业科技和装备的配套应用,实现水稻种植机插秧、秸秆打捆离田全覆盖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力争达100%

     

    第十  责任追究

    第九十二条  项目法人对项管理面负责,承担工程质量主体责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别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十三条  在选项立项环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规划任务和建设需求,依规开展评审、公示,规范项目入库;严格对照上级规定的选项原则和立项要求,从项目库中择优遴选、集体决策确定项目。

    对未严格按照规定规范项目库管理、选项立项未执行三重一大管理制度,存在凭个人意愿决定、优亲厚友的,要追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任。

    第九十四条  在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除应审核是否附齐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土地经营权证明、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承诺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外,还须查验项目申报主体信用情况,确保符合政策规定。

    对资质不全、故意隐瞒、虚假申报的,要追究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责任。

    第九十五条  在勘测设计环节,勘测设计单位要充分征求项目所在镇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科学合理设计方案。严禁超范围安排建设内容、超限额提高投资标准。选择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时,除应审核是否具备相应勘测、设计资质外,还须严格执行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规定,通过规范程序确定。

    对项目初步设计未按规范要求编制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未考虑生产实际,造成设计内容与实际需求脱节,产生重大调整变更、严重影响建设进度和质量的,要追究设计单位项目建设乡镇、村及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相应部门责任。对未执行规范程序、擅自指定设计单位的,要追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任

    第九十六条  招标采购环节,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其中,涉及项目的规划编制、方案设计、算审计等服务类支出,对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可采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项目涉及的水利、道路、电力设施等土建和设备安装等工程、工程监理服务、货物类支出,达到限额标准的,须进行公开招标。防止人为分割项目、刻意规避招标同时,根据不同工程措施的区域布局、投资规模、施工要求,科学划分标段。压实项目法人主体责任,加大对施工、监理单位参建人员资质临检核查,防止违法分包、转包。

    对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涉及项目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明招暗定逃避监管的,要追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任;对招标采购过程监管不力,造成恶性竞争、不合理低价中标,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的,要追究县级公管部门责任;对未严格开展标后履约监管,发生违法分包、转包的,要追究县级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公管部门及施工、监理单位责任。

    第九十七条  在建设实施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报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擅自变更。项目调整设计必须保证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对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项目调整报批程序,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现象的,要追究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对施工环境保障不力,影响施工进度的,要追究项目所在镇村责任;对因施工进度、质量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的,要追究施工、监理单位责任。

    第九十八条  在竣工验收环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竣工后,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算,主动对接审计部门或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算审计,依法对项目竣工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市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县级项目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市级验收。验收期间,要严格执行验收工作纪律,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根据验收情况对项目客观、公平、公正地做出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与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对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未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的,存在验收时限不及时验收内容不全面验收程序不规范验收评价不公正的,要根据具体工程验收内容追究市县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相应部门责任。

    第九十九条  在资金拨付环节,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直达资金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拨付至财政专户或实有资金账户。

    对未严格落实直达资金管理、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存在将资金切块拨付到乡镇报账、报账资料不齐全、报账审批不严格、办理资金拨付吃拿卡要追究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责任。

    第一百条  在建后管护环节,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高标准农田项目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人员承担,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保养维护、清淤疏浚等。专项管护工作由管护主体负责,主要是对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损毁、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进行工程修复、设备更换。

    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损毁的,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复;因人为因素导致损毁的,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督促当事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管护不到位,导致项目工程、设备严重损毁的,要追究管护主体责任。

     

    附件:1. 六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

    3. 高标准农田建设关键环节责任图

    4. 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体系表

     

     

     

     

     

     

     

     

     

     

     

     

     

     

     

     

     

     

    附件1

     

    六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孙学龙  市政府副市长、一级巡视员

    副组长钱大兴  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宗保  市委农办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员:张成宏  市财政局副局长

    余培友  市自然资源局总工程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市水利局副局长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张善忠  市林业局副局长

        市公管局副局长

        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副局长

    叶天佑  国网六安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谢申海  市农科院党组书记

    储著时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市农业综合开发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市农业农村局,储著时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乡两级要参照建立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