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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春秋乡征求关于印发春秋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0 16:45 信息来源:舒城县春秋乡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要求,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守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现关于印发春秋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网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向春秋乡党政办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3年6月10日-2023年7月11日

二、征询内容:

印发春秋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舒城县春秋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3.通讯地址:舒城县春秋乡春秋大道106

4.联系电话:0564-8191400

5.邮政编码:231337

起草说明:

现将关于印发春秋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领域企业为重点,对标对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明确的64类重大事故隐患涉及企业。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违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结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履行,对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开展全面系统排查整治。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省、市、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统一部署和省、市、县关于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现结合我乡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违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结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履行,对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开展全面系统排查整治。通过整治,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全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形成治理长效机制,有效解决治理工贸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乡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春秋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统一部署和省、市、县关于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现结合我乡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违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结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履行,对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开展全面系统排查整治。通过整治,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全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形成治理长效机制,有效解决治理工贸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乡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

(一)重点整治范围

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领域企业为重点,对标对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明确的64类重大事故隐患涉及企业。

(二)重点整治事项(见附件1)

1.粉尘涉爆企业10条;

2.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企业2条;

3.涉氨制冷企业2条;

4.外包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等)2条;

5.其他类企业(含机械、建材、轻工、纺织)20条;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7月15日前)。各村、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重点企业和重点整治事项,全面动员、周密部署,要利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向企业一线宣传解读《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组织收看收听应急管理部专家解读视频会,各村、相关单位要将专项行动方案文件印发至每一个企业进行宣贯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2023年8月底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研究部署、滚动开展对标自查自改,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要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附件2),实行闭环管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公示在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公示栏,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

(三)集中攻坚(2023年11月底前)。应急所要结合“服务指导年”活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和外包作业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重点工作,组织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作业现场,加强隐患排查整改专家指导服务,逐企逐条复核,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整改闭环,及时化解安全风险。对涉及重点整治事项的企业要做到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其他行业领域企业积极组织“双随机”执法检查。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乡应急所将突出金属铸造、涉氨制冷、涉粉作业人数10人以上粉尘涉爆、钢结构、含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轻工重点有限空间企业等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一般工贸企业实行抽查。要充分利用手机执法终端提高执法检查覆盖率,同时要将建立执法检查的台账资料,尤其是对排查检查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清单化管理,严格落实闭环整改。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应急所要全面总结本辖区工贸行业重大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梳理提炼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将形成的书面工作总结上报县应急局综合股汇总。期间,配合做好迎接上级的督查检查。重大隐患专项整治2023行动期间,省、市、县将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将进行督办、对检查不认真的执法人员将进行约谈警示,并对企业完成整改情况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务求实效。各村、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行动,要将工作内容纳入到属地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同部署同落实。统筹协调,与已部署开展的“服务指导年”活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和外包作业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精准研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应急所要主动向属地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汇报,切实加强属地组织领导,提示提醒领导亲自带头抓整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定期开展现场督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有力推动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和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压实责任。各村、相关单位要围绕主责主业,压实监管责任。聚焦重点整治范围和重点事项,严格检查标准,狠抓隐患整改消除。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第一时间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跟踪督促企业做好隐患整改闭环工作,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措施消除的,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自查未查出或查出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严肃查处。专项行动将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存在认不清、抓不实、管不严情形的相关单位,将视情行通过约谈警示,公开曝光、报安委办挂牌督办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乡安委会将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强化宣传,提升意识。各村、相关单位要结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题宣传活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解读等宣传,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网站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宣传安全知识和典型事故案例,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引导从业人员提高安全风险意识。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坚持执法和普法相结合,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推动企业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乡安委办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定期登记上报,整治情况“一月一调度,一月一更新”。各村、相关单位对排查发现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对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报告,纳入政府层面进行攻坚。

附件:1.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事项

2.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

3.工贸行业专项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调度表

 

 

附件1: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事项

 

、粉尘涉爆企业10条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企业2条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涉氨制冷企业2条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外包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2条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其他类企业(含机械、建材、轻工、纺织)19条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九)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十)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十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十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十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十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十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十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十八)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十九)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六、直接关系企业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失效或者无效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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