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省内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各提高至少5个百分点。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西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在提高8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合计提高10个百分点),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提高的百分点保持不变。
住院医疗费用中政策内可报费用补偿比例表格相应修改如下:
医疗机构类别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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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主要所指 |
乡镇一级医疗机构(卫生院) |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
城市一级二级医疗机构 |
城市三级医疗机构 |
被处罚的 医疗机构 |
省外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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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元) |
≥100元 |
≥300元 |
≥300元 |
≥500元 |
起付线×2 |
≥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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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以上 报销比例 |
80% |
70% |
65% |
60% |
5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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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在表中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10个百分点。2、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3、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4、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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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病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调整后的分段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住院费用段 |
5万元以下部分 |
5--10万元段 |
10万元以上部分 |
保底补偿比例 |
40% |
50% |
60% |
三、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由300元提高到500元。
四、取消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和系统性红斑狼疮普通指定慢性病病种,将其调整为特殊指定慢性病病种,其大额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五、门诊统筹单次门诊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由35%提高到40%;单次补偿最高限额提高到15元。
六、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由35%提高到40%,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由30%提高到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