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规范县级报账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22号)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中央及地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部门项目等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二章报账资金管理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用于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在财政国库机构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建立专账,配备专人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资金支付按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县级农发机构),为报账提款的核算单位,负责报账具体事宜,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项目乡镇财政部门要协助县级农发机构做好项目监督、审核、资金使用及报账工作。

第五条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和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辅助账。

 

第三章报账程序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筹集的现金部分要上缴县级农发机构项目资金专户,比照财政资金报账管理;以物折资和投工投劳部分,由乡镇财政部门填制以物折资折算单或投工投劳折款单(附件34),报县级农发机构入账核算。

第七条项目工程开工时,县级农发机构依据开工令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2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报账由施工单位填制报账申请表(附件1)和经监理核实的工程量清单(附件2),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原始凭证,由乡镇财政所初核后,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财政局长审批后支付资金。项目工程进度款报账资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60%

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工程决算。竣工项目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县级农发机构组织对竣工项目决算进行审计,施工单位依据审计的决算报告提供相关报账资料,向县级农发机构申请报账。县级农发机构根据竣工决算审计价,在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按规定程序结清工程款项。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满1年,且项目工程无质量问题,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发票、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报财政局长审批后支付资金。

第九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报账程序,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按《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管理试行办法》(农发评〔201083号)执行。其他比照土地治理项目报账程序执行。

第十条贷款贴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合法有效凭证,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报财政局长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报账,由受托单位按具体的实施内容,依据分项实施合同及发票,向县级农发机构申请报账,资金拨付受托单位。省级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报账程序,按《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集中科技推广费使用管理有关通知》(财发〔2011569号)的规定报账。

 

第三章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提款的依据:

1.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文书;

2.通过招投标签订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货物购销合同或项目先建后补合同(协议);

3.报账提款申请书,并附相关有效凭证;

4.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土建工程类报账须提供:

1、预付工程款:申请表、开工报告(令)、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含工程量清单)。

2、进度报账:申请表、发票、工程量清单。

3、竣工报账:申请表、工程竣工决算、发票和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货物类报账须提供:

1.本级招标:申请书、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货物验收单、货物领用单;

2.上级招标:上级下发的物资分割单、货物验收单。

3.未实行招标:申请书、发票、货物验收单、货物领用单。

第十五条

服务类报账须提供:

科技示范:科技推广方案、申请书、分项实施合同、发票、验收单、材料领用单、实施总结。

培训类:申请书、合同、发票、会议通知、签到簿、讲课费领条、培训方案。

监理费:申请书、监理合同、发票、监理工作总结。

设计费:申请书、委托合同、发票。

第十六条补助(贴)类报账须提供: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按照土建类、货物类、服务类等提供报账凭证,其报账凭证的日期可追溯至省级农发机构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立项备案的截止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

贴息资金报账:申请书、项目立项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相应的复印件等,县级农发机构应在利息单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贴息”印章,原件退回项目单位。

农机补贴报账:申请表、购置农机发票复印件、被补贴人领款花名册、验收单、农机补贴实施方案,县级农发机构应在发票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

第十七条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报账:申请表、项目先建后补合同(协议)、项目验收报告、发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农发机构审核无误后应在发票原件上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已补助”印章,原件退回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严格按规定的比例计提,工程管护费报账,由工程管护主体提供经批准的工程用款计划,工程管护合同、发票、工程决算表等,向县级农发部门申请报账。

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在报账时,要严格审查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

1.未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的支出;

2.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工程支出;

3.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的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的支出;

4.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5.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项目监理或工程监督检查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项目支出;

6.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报账资金拨付,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实施单位、设备物资供应商;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通过农民“一卡通”实行银行转账。

第二十一条县级农发机构、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农发资金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县级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细则》(财发〔20056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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