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标准和形式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三章  城乡低保标准
 
    第九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用电、用水、燃料以及未成年人教育费用等所需费用,采取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等因素计算法科学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县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对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按低保标准确定程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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