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是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包括测土配方施肥、农业高产创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早作农业、农作物结构调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以及国家策确定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科技成果和农业技木包括:
(一)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殖、改良、种植、养殖的成果与技术;
(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初加工、保鲜、贮藏、包装的成果与技术;
(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的成果与技术;
(四)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成果与技术;
(五)其他需要转化与推广的成果与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