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培训考试造假“零容忍”!

发布时间:2025-07-25 15:58 信息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近年来,部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为谋取利益,无视法律法规要求,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中弄虚作假,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秩序。

据应急管理部公布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共查处持假证或无证作业人员2.2万余人,各地公安机关查办证书涉假案件3931起,抓获涉假人员6419人,打掉涉假团伙171个,收缴假证39.1万余张。

为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发挥警示作用,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特种作业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证


应急管理部
,赞746



案例一

2024年5月30日,南京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接举报对辖区内某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许某某等4人持有的疑似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4张,其中制冷与空调作业证3张、电工作业证1张。执法人员扫描证上二维码后,跳转到与应急管理部网站高度相似的虚假网站,但通过应急管理部官方查询入口查不到相关证件信息,初步判定为伪造证件,遂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南京市公安机关接案后,循线破获制作、销售并伪造服务器进行网络验证的犯罪团伙。经初步侦查,犯罪嫌疑人廖某、黄某等多人在江西和湖南等地伪造、买卖假证,并向买家提供伪造的某应急管理局网站用于虚假验证。8月21日至9月6日,南京市公安机关在外地公安配合下,在江苏南京、江西赣州、湖南郴州、福建龙岩等9省11市开展收网抓捕,将团伙组织者廖某、黄某,网站制作、维护嫌疑人董某、蒋某等13名伪造、买卖假证嫌疑人抓获归案。该团伙自2018年以来共计制作各行业假证1.2万余本,并销往全国多个城市。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涉案人员13人,其中,刑事拘留11人、取保候审2人。目前案件仍在侦办中。


案例二

2024年4月23日,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某企业负责人张某通过某网络平台为10名工人办理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张某收到证件后怀疑为假证要求对方退款,对方失联,遂报警。5月6日,东丽区公安机关受理后,通过线索摸排,破获以颜某为首的制作、销售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4人,查处一处制假窝点,查获作案电脑4台、打印机7台、塑封机2台、钢印机3个,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半成品4000余张,从电脑中检索出制作完成并邮寄出的假证记录4165条,涉案金额320余万元。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追逃1人。目前案件仍在侦办中。


无证、持假证上岗


应急管理部
,赞456



案例一

2024年8月9日,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氯化DCS岗位操作人员史某某、孙某某、袁某某以及氯化岗位班长朱某某均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氯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银川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6月12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白山市应急管理局、浑江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对白山市浑江区某公司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现场2名员工正在进行熔化焊接作业。经核实,胡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王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所持特种作业证系假证。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浑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王某持假证从事焊接作业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对王某处以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提醒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这意味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将面临重罚,情节严重可入刑。在此提醒广大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务必严格员工上岗要求,认真核验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如何辨别

特种作业操作证真伪?





(一)应急管理部官网

进入应急管理部官网,依次点击“服务”——“查询服务”——“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输入个人信息后查询。

(二)“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点击“证书查询”——“输入查询”,输入个人信息后查询;

新版证书还可以使用公众号中“扫码查询”扫描证书二维码获取真实证书信息。注意:凡是直接使用微信“扫一扫”扫描证书二维码即可获取证书信息的情况,均为假冒证书。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