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
具有我省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2016年,各设区的市确定供养标准后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除财政补助资金外,还包含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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