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督察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支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支行办公室为本支行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督察的组织机构,受行长领导,对全行负责。
第三条,督察人员对本支行工作人员及执法队伍执法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督察:
(一)上级和本单位各项重要工作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各项金融法律、法规、政令及其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情况;
(四)对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餐饮娱乐场所以及借职务之便进行吃、拿、卡、要、报的情况;
(六)各部门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及行领导和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以及其它督察事项。
第四条,督察人员执法人员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对执法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督察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支行党组提出处理建议。在督察工作中发现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督察机构遇有公民对执法人员检举、控告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及证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条,督察机构应当支持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支持督察人员的工作,执法人员在接受督察时,应当如实回答督察人员的询问,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九条,督察人员必须做到: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