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规范县疾控中心政务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务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疾控中心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第七条 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九条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