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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6-01-19 00:00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推进和规范本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主动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

2、卫生计生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便民措施,服务承诺。包括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服务规范、服务承诺内容,违诺责任及处理、监督、举报或投诉方法。

8、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9、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相关制度、程序、规范等。

10、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 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本所工作人员录用、交流、考核、奖惩、晋升晋级、经费使用、工资福利等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

5、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6、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公开形式

(一)凡须向全社会公开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本所网站、设立政务公开栏、编制服务指南、开展宣传活动、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员会议、通报会、咨询会、设立咨询电话、发放卫生监督须知、发放社会问卷调查表,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进行公开,向社会和群众广泛征求意见。

(二)凡须向部分单位和特定人群公开的,通过政策咨询会、听证会、情况通报会、座谈会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向单位内部公开方面。要切实运用好职工大会这一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同时,利用中层干部会议、职工座谈会以及单位所务公开栏、内部通报、单位局域网等多种形式公开具体事项。

(四)本所工作人员办公室实行挂牌办公。

第五条  公开程序

凡须由县政府统一公开的重大事项,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须由县卫计委公开的事项,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须本所自行公开的事项,由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公开的时间以不影响决策、不影响办事为原则确定,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和长期、定期、即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出解释说明。

第六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的,应当公开但正在调查、讨论或处理过程中的,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除外。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所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条 收到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所掌握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本所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本所可以选择以符合该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本所应当无偿提供。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所印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64-8677044)、监督意见箱,接受办事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 “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所公开办)在所保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所保密办)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所各科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发布。

第四条  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所公开办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科室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所保密办审核确认。

第八条  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所公开办对各科室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科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一旦发现涉密被信息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所保密办,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各科室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OA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流程提交本股室领导保密审查通过后,将自动发布到所政务信息网站,出现责任事故,由发布科室负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其他部门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所各科室深入推行办事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根据省、市、县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所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所务公开的监督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科室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成绩、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监督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监督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本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方案制定、工作部署、方法措施以及配套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宣传:本所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情况,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和经验在国家、省、市级刊物的投稿情况,政务公开工作简报情况。

(三)政务事公开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程序性以及《舒城县卫生监督所政务公开目录》的公开度。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场所、网站建设情况,政务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听证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政务公开的实效:本所落实“长期公开政策性内容、逐段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工作”的情况,办事承诺兑现情况,群众对办事公开的满意率、投诉率,因办事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事故、失误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本所落实办事公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办事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监督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监督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监督考核工作由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

第十条   将政务公开评议与政风、行风评议结合起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企业代表参加,对办事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分所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监督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严肃纪律,切实保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本所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务公开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政执法相对人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和过错。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所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本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追究的原则;

(二)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责任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五、追究种类:

(一)责令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减少或者停发职务津贴、奖金;

(四)延期晋级(升级);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予以辞退。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故不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

(二)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群众举报投诉无故不及时反馈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整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二)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三)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四)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的。

八、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况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告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分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统计报送制度

为准确掌握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政务信息发布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公开统计报送制度的组织实施协调和公开统计汇总报送工作。

第二条 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统计填报。

第三条  收集和报送安全生产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等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对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本单位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其他需报知领导的重要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报送:

各科室形成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政务信息,经所分管领导审核后,直接报送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重大紧迫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将相关文字材料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条 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对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在所门户网站上予以通报。

第六条 各科室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和信息工作总体情况,纳入年度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目标管理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制度

为加强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的事前舆情风险评估,制定本制度。

一、舆情把握机制。在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专人负责对涉及本所的网络舆情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通过实时巡查的方式随时掌握舆情动态,与舆情涉及到的科室,及时进行办理和回复。

二、分析研判机制。由专人负责对涉及网络舆情进行汇总、登记和总结,通过跟踪分析和研判,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并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应急预警机制。按照涉及网络舆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涉及网络舆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警机制,做到及早发现舆情危机苗头,及早对可能产生的现实危机的走向、规模进行判断,及早通知各有关科室和监察支队做好应对准备。

四、应对处置机制。坚持以积极回应、主动引导为主的处置原则,在第一时间将涉及网络舆情报所政务公开领导组,并快速建立起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稳定、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信息,掌握权威信息发布的主导权,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五、总结评估机制。在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形成书面报告和建议,建立起有效的舆情处置评估机制。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我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各科室依据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内各科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科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各科室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各科室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我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 以县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 以科室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对于特别重大的可能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澄清时,须统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报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县卫计委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出台的重要文件等,均要通过门户网站、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政策法规和改革措施。

二、规范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在报送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县卫计委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县政府、县政府办、县卫计委审定,起草单位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按时发布。

三、创新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解读等。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等进行政策解读,同时要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建立解读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五、健全解读机制。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科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所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督导检查,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于次年2月1日前将年初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及执行情况,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所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条 所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布。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及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向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一)不传达贯彻、落实有关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 有上述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严重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司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投诉举报和受理的方法、程序

(一)投诉举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走访等方式。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5天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本人。

第六条 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及时答复;需要转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其办结的,要及时向投诉人或相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各类举报材料、记录等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办理举报时,不得向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宣传报道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第八条  政务公开举报投诉受理电话:0564-8677044 。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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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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