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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我县公共场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0 00:00 信息来源:卫生监督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号)和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卫监督秘〔2018〕601号),特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管理措施》和贯彻要求,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一、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工作按时实施到位。

二、认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后公共场所的各项具体措施,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尽快适应改革后的公共场所管理措施、管理流程的调整,做好服务工作。

三、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不断细化完善具体监管措施,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

四、认真做好改革政策解读,通过多渠道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2018年12月7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革管理措施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号),为简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特制定以下具体管理措施,县卫生监督所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全面推行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公共场所,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许可,谁告知”的原则,许可实施机关制作并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向社会全面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法律依据、申请材料要求、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明确告知申请人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事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见附件1,附件2)。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

三、压缩审批时限,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对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将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优化审批服务

申请人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相关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说明、解释。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五、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落实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办理卫生许可过程中,许可实施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加强综合监管,创新公共场所卫生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附件1.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

         2.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承诺书

               (单位名称):

本人(单位)       申请从事                   (填写公共场所经营范围)经营,经营场所位于          (填写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本人(单位)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如违反承诺,同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本人(单位)承诺在未达到告知的法定许可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人(单位)承诺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现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相应责任由本人依法承担。

告知人签名: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1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美容美发场所)

一、许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30 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10 平方米;应设单独的染发区、烫发区,并有机械通风设施。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2.美容和美发场所应根据规模设置数量相应的专用消毒间或消毒设施设备。消毒间门外有标牌标识,内有依次标识“清洗”、“消毒”和“冲洗”的三连池,并由消毒管理制度和消毒记录等。

3.美容和美发场所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且美发场所还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的美发用具(以专用的工具箱存放)。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确保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卫生安全。

4.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和储藏设施,并设有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配备足够的工作衣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设有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废弃物及时清运。

5.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需每年体检一次)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确立专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以下有关卫生管理档案:⑴卫生管理组织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⑵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⑶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⑷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⑹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证原件或复印件)和培训考核情况;⑺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⑻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等。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有关项目进行卫生检测不得少于一次,并在醒目处公示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美容、美发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2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文化娱乐场所)

一、许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座位在 800 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3.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 150人一个,女 50 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 40 人设一个,每 200 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 1.4m,采用双向门。

4.影剧院内观众厅座位高度、座宽、座位排距、视距、观众厅长度、视角等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 1.25m2。照度要求: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 40 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 101 lx,剧场前厅为 60 lx。

5.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专用消毒间或洗消毒设施设备,消毒间门外有标牌标识,内有依次标识“清洗”、“消毒”和“冲洗”的三连池,以及标有刻度的量杯、消毒管理制度和消毒记录等。

6.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7.应设置相适应的公共用品用具保洁和储藏设施,以及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配备足够的工作衣帽。公共场所应有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废弃物及时清运。

8.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需每年体检一次)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确立专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以下有关卫生管理档案:⑴卫生管理组织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⑵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⑶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⑷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⑹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证原件或复印件)和培训考核情况;⑺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⑻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等。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有关项目进行卫生检测不得少于一次,并在醒目处公示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文化娱乐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 电话号码:        。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3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游泳场所)

一、许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应设置游泳池及更衣室、淋浴室、清洗消毒间、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且以上各功能区应有标牌标识。

3.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常年开放的室内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5.淋浴室及通道: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 2 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 20 厘米。

6.消毒间:门外应有标牌标识,室内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内有依次标识“清洗”、“消毒”和“冲洗”的三连池,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易清洗和难积垢的材料。并配有足够的消毒设备、消毒药物、配制容器和保洁柜,以及消毒管理制度与消毒记录。

7.保洁储藏: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保洁和储藏设施。储藏间内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以及机械排风设施。用于游泳池水消毒的药剂应专间或专柜存放且密闭上锁。

8.游泳池: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9.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10.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池水水质消毒液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11.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 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12.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13.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和物品储藏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14. 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15.室内游泳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需每年体检一次)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确立专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以下有关卫生管理档案:⑴卫生管理组织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⑵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⑶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⑷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⑹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证原件或复印件)和培训考核情况;⑺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⑻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等。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有关项目进行卫生检测不得少于一次,并在醒目处公示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有效的公共场所(含游泳池水)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室外游泳池仅需提供游泳池水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监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住宿场所)

一、许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客房净高不低于2.4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声良好。客房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含卫生间的住宿客房应设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排风装置;无卫生间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

2.应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布草间、布草回收区域、储藏间和员工工作间,且各功能间门外应有标牌标识。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场所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盥洗室。

3. 消毒间: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数量独立的消毒间,且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的需要。门外有标牌标识,内有依次标识“清洗”、“消毒”和“冲洗”的三连池,各水池需是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专间内应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消毒药物、配制容器和密闭保洁柜,以及消毒管理制度和消毒记录。

4. 储藏室: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和物品储藏设施。储藏间内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层架和内部的机械排风设施。

5.布草保洁存储:星级宾馆设立专用布草间,面积应与住宿场所使用面积和床位数相适应。普通旅店设置密闭储存布草设施,且不得设置在公众经常经过的通道上。布草间或密闭储存布草设施只用于储存清洗消毒后的洁净布草,不得堆放其他杂物。

6.布草回收设施:应设置脏棉织品收集容器,容器应密闭并有标识。

7.住宿场所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车,并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8.公共浴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照设计接待人数,盥洗室每8~15人设1只淋浴喷头,淋浴室每10~25人设1只喷头。

9.公共卫生间:便池应采用水冲式,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和洗手设施。男卫生间应按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1个,女卫生间应按每10~25人设便器1个。便池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10.洗衣房:宜设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各工作区应流程合理、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建立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

11.公共用品配置:棉织品、饮具等公共用品,与床位数之比应达到3:1的比例。

12.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及索证:采购公共用品用具、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且需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建立验收制度和做好记录。购置的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13.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14.通风设施: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进风口、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

15.采光照明设施: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的客房采光窗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1:8,客房台面照度不低于100勒克斯,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

16.应当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与外界直接相通并可开启的门窗应安装易于拆卸、清洗的防蝇门帘、纱网或设置空气风帘机。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设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隔栅或网罩,防止鼠类进入。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

17.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需每年体检一次)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确立专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以下有关卫生管理档案:⑴卫生管理组织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⑵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⑶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⑷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⑹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证原件或复印件)和培训考核情况;⑺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⑻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等。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有关项目进行卫生检测不得少于一次,并在醒目处公示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住宿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5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沐浴业)

一、许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沐浴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应设置更衣室、沐浴区、休息室、公共卫生间、消毒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储藏间。各功能区要有标牌标识,并做到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更衣室、浴区休息室等场所应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3.更衣室: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4.沐浴区:淋浴室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屋顶应有一定弧度,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设置浴池的沐浴场所应设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 2 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

5.公共用品配置:应按照最大设计接待容量1:3的比例配备浴巾、毛巾、浴衣裤等用品用具,设置相应的储藏间,配备保洁存放容器或设备。

6.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及索证:采购公共用品用具、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并按照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且需建立验收制度和做好记录。购置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7.保洁储藏:应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和物品储藏设施。储藏间内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8.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9.消毒间:应设置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的独立消毒间,门外有标牌标识,内有依次标识“清洗”、“消毒”和“冲洗”的三连池,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专间内应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消毒药物、配制容器和密闭保洁柜,以及消毒管理制度和消毒记录。

10.提供修脚服务的沐浴场所,应在适宜地点设置修脚工具消毒点,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高压消毒装置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

11.公共卫生间:沐浴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便器,在浴区内应当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内便器宜为蹲式,采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公共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公共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12.通风设施:沐浴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新风、排风、除湿等),排气口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如使用自然通风,应设有排气窗,排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13.照明设施:沐浴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需安装安全防护罩。桑拿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使用安全电压。更衣室、浴区照度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14.燃气卫生安全: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使用的锅炉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沐浴场所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风装置。

15.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设有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16.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17.设立禁浴标志。应在沐浴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需每年体检一次)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确立专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以下有关卫生管理档案:⑴卫生管理组织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⑵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⑶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⑷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⑹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证原件或复印件)和培训考核情况;⑺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⑻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等。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有关项目进行卫生检测不得少于一次,并在醒目处公示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 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沐浴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监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6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其它场所)

一、许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应根据规模和提供公共用品用具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间、公共卫生间、储藏间等,且各专间门外应有标牌标识。

3.消毒间:应独立设置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的消毒间,门外有标牌标识,内有依次标识“清洗”、“消毒”和“冲洗”的三连池,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专间内应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消毒药物、配制容器和密闭保洁柜,以及消毒管理制度和消毒记录。

4.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内便器宜为蹲式,采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公共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公共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5.通风设施:场所内应有通风设施。

6.保洁储藏:应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和物品储藏设施,且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7.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按照经营规模配备相应的用品用具,并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8.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及索证:采购公共用品用具、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并按照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且需建立验收制度和做好记录。购置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10.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存放废弃物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11.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需每年体检一次)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确立专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以下有关卫生管理档案:⑴卫生管理组织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⑵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⑶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⑷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⑹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证原件或复印件)和培训考核情况;⑺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⑻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等。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有关项目进行卫生检测不得少于一次,并在醒目处公示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6. 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沐浴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二)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监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其他事项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

告知人: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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