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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廉政 风险点 |
责任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对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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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
7、执行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 |
行政许可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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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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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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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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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已发《医师许可证》个人是否有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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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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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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