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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事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7 17:01 信息来源:舒城县卫健执法大队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我大队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包括领导简介及领导活动。

(二)机构设置。包括机构职能和内设科室。

(三)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事业编制人员招考及录取信息。

(四)政策法规。包括业务文件和政策解读。

(五)规划计划。包括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六)财政预决算。包括科室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招标采购。包括招标政策文件、招标采购公示、中标及实施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题。包括单位各项工作动态、宣传培训、主题活动、监督保障等。

第三条 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上报政务公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大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大队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 大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

第二条 投诉举报内容:

1.应主动公开的内容未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及不按政务公开目录公开,公开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公开的工作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不规范的;

2.对依申请公开不受理或隐瞒、不提供应当公开的内容的;

3.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收费范围、收费方式的;

4.存在“生、冷、硬、横”,乱收费、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现象,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的;

5.其他违反服务承诺和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方式:可采取当面、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举报。政务公开办设投诉举报箱和投诉举报接待室并公开举报电话。

第四条 受理办理程序: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应分别单独进行,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情节较轻的直接调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上级科室调查处理,可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调查处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单位反映;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投诉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

第五条 处理时限:自投诉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可将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规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对署名投诉举报要优先排查,认真反馈。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高效,保守秘密。对由于泄漏秘密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制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中违背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行政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撤销或被司法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大队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五、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队属各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大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大队各科室。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制作本科室拟公开政府信息计划情况;

(二)按时上报本科室制作或获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三)对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大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和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科室,由单位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议较差的科室,按照《舒城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统计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推动信息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正确决策、科学管理、宣传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队政务信息工作由大队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大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指导全系统的信息工作。

第三条 大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的要求,研究和制订信息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结合本大队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四)负责全系统各种信息的报送工作。

(五)及时、准确、全面向上级报送重要信息,同时将上级要求的信息报送相关领导。

第四条 大队各科室都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员,从事具体信息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大队信息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完成本科室信息的收集、编写、报送工作。

(二)负责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疾控大队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动态、重要紧急情况,并随后续报送事态进展、处置措施、起因后果和吸取教训的情况。

第六条 收集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对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本单位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其他需报知领导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各科室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报送:

(一)各科室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经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及时在最短时间内报送。

(二)对于各科室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紧迫事项,各科室负责人应首先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口头通报后及时向办公室补送相关文字材料。

(三)大队政务信息统一归由办公室报送,未经领导批准,各科室不得向外报送本大队信息。

第八条 大队办公室定期对各科室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各科室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和信息工作总体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七、舆情风险评估制度

为加强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的事前舆情风险评估,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舆情把握机制。由大队政务公开办负责对涉及本大队的网络舆情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通过实时巡查的方式随时掌握舆情动态,与舆情涉及到的具体办事人员沟通,及时进行回复,并要求办事人员要严格按照回复的内容处理舆情涉及到工作。

二、分析研判机制。由专门人员负责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汇总、登记和总结,通过跟踪分析和研判,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并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应急预警机制。按照涉检网络舆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涉检网络舆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警机制,做到及早发现舆情危机苗头,及早对可能产生的现实危机的走向、规模进行判断,及早通知各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

四、应对处置机制。坚持以积极回应、“主动引导”为主的处置原则,在第一时间将涉检网络舆情上报领导小组后,快速建立起与相关科室和单位稳定、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信息,掌握权威信息发布的主导权,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五、总结评估机制。在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反思,形成书面报告和建议,建立起有效的舆情处置评估机制。

 

八、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大队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科室备案。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上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内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本行政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建设,依申请公开受理答复,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三)咨询和投诉情况

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本大队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上级行政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除作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以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九、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结合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大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条 大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每次公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并及时将有关监督情况向本单位班子汇报。

第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设意见箱。广泛收集群众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以调动干部、职工和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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