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茶镇2021年农业特色产业扶贫实用技能工作政策明白纸

发表时间:2021-09-03 09:20来源:舒城县舒茶镇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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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镇畜禽养殖主要以规模化生产为主,但农村散养家禽长期占住重要的消费市场。长期以来,散养畜禽由于饲养管理粗放,营养水平不能满足畜禽生产性能的需求,疾病不断发生,生长速度缓慢,以致出现“幼畜出生(仔禽孵化)多,成活少;存栏数量多,育成少;发病死亡多,效益少”的不良现象,导致农村畜禽养殖户的积极性降低,我们在工作实践中总结了提高农村散养畜禽高效养殖的几项技术措施。现介绍如下:

1科学管理精心饲养

经过调查,农村散养畜禽发生死亡的主要在1月龄以内的幼龄阶段,由于受温度、环境、饲养等因素的影响,成活率较低。因此,幼龄畜禽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技术措施:

1.1控制好畜禽舍内的温度和湿度

温度和湿度对畜禽的体温调节、采食、饮水及消化吸收均有密切的关系。温度过低,幼龄畜禽为了抗寒,发生扎堆踩压导致损耗,并易诱发呼吸系统疾病、所以保温是集中繁育幼龄畜禽的关键。1月龄以内的畜禽,根据不同畜禽对环境的需要,室内保持适宜温度和相对湿度,有了相对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才能确保幼龄畜禽的成活率。

1.2提供优质的饲料和清洁的饮水

幼龄畜禽代谢旺盛,生长速度快,但其消化器官容积小,消化功能差。在哺乳期的母畜要给予全价饲料和清洁的饮水,育雏期雏畜禽采用雏畜禽专用全价饲料和饮用凉开水。

1.3精心管理

保持圈舍内空气新鲜,及时通风换气,每天定时定量饲喂,饮水清洁,周围环境保持安静,防止应激,饲养密度适中,搞好疾病预防和消毒,谢绝无关人员进入参观。

2免疫计划

做好散养畜禽的防疫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免疫方案,实行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非常重要。

2.1制定免疫程序

目前对散养畜禽没有统一的免疫程序,在制定免疫程序时,即要根据散养畜禽的发展特点,又要参考群养畜禽的免疫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散养畜禽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包括注射疫苗和驱虫。

2.2建好免疫档案

散养畜禽建好养殖免疫,按照推荐的免疫程序,安排好时间,提前通知各农户关好畜禽舍,逐户进行畜禽疫苗预防注射,及时购置驱虫药,做到应免尽免。同时搞好器械消毒和免疫登记。

3防止突然改变饲料

由于畜禽幼龄时期间喂全价料,随着畜年龄的增长农户饲养方式进行转变,有的农户家喂大米,喂饭粥,喂糠麸,喂青草各种饲喂。分散饲养的畜禽时,提供统一配方的饲料给农户,既保证畜禽生长发育对各种营养的需要,又能预防各种疾病的发生。

搞好清洁卫生饮水要充足,水槽、料槽经常清洗、消毒,垫料干燥,做好防鼠害,防止人为造成的死亡。

4跟踪服务

搞好跟踪服务工作台,经常走访养殖户,观察畜禽的精神、饮食、粪便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4.1散养畜禽, 主要是发动养殖农户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组成服务网络。散养畜禽以村为单位分组分户,建好养殖档案,建档要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禽),散养畜禽一律归档。

4.2要开展技术培训散养畜禽的农户,经常举办讲座及技术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散养畜禽的饲养管理技术和畜禽疫病防治知识。

4.3发现疫病及时诊断和治疗 有农户反映发病或死亡时,要请兽医诊断患病畜禽,剖检死亡畜禽,迟早诊断疾病,提出防治措施,对症下药,减少损失。

下面在介绍一些涉及到我们并且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几项农业农村工作方面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

一、动物防疫工作。我镇对农村散养家禽家畜实施一年春季和秋季两次强制免疫强制免疫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羊小反刍兽疫。总体要求是,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也要开展免疫,确保免疫质量,构建良好的防疫屏障。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种鸡、蛋鸡在714日龄时,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商品代肉鸡免疫714日龄时,免疫一次,2周后,再加强免疫一次。种鸭、蛋鸭、种鹅在育雏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商品肉鸭、肉鹅免疫在710日龄时,进行一次免疫即可。鹌鹑等其他禽类免疫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几点经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一般免疫二次,效果更确实;要明白疫苗血清型,仅免疫H9亚型不行,一定要免疫H5亚型和H7亚型(政府采购疫苗);水禽尤其是鸭带毒现象多,鸡与水禽不宜混养;因压栏等原因延长饲养期超出保护期的,要及时进行补防。

2.口蹄疫免疫  对所有猪、牛、羊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对猪也可以根据情况采购国家批准的A型口蹄疫疫苗进行免疫。

3.羊小反刍兽疫免疫  所有1月龄以上羊在颈部皮下注射1ml小反刍兽疫疫苗,以后每年春秋两季对未免新羊进行补免,对免疫满3年的羊追加免疫一次。只免疫健康的羊,对病羊、怀孕母羊暂不免疫。免疫前后10日禁止使用抗菌素及磺胺类药物。疫苗不能与其他疫苗联合使用。

特别提醒: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虽然不是强制免疫病种,但是仍要加强防治,适时进行免疫,做好主动防控工作。猪瘟免疫程序: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散养猪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根据本场污染情况确定免疫程序,采取针对性免疫措施。

二、能繁母猪保险1、实施能繁母猪保险是国家通过保险渠道扶持和稳定生猪生产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各地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

2、参保能繁母猪日龄范围:8月龄至48月龄。杜绝弄虚作假,做到100%参保。

3、能繁母猪保险耳标使用:以前使用的母猪专用耳标现已停用,全部转换为普通耳标即常用的育肥猪耳标; 就地填写“母猪保险登记单”上传保险公司,之交齐保费(18/头)即可,保额每头赔付提高到1500元; 用于母猪保险的耳标要适时打挂,每批次保险登记单(耳标号)要备份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养殖户出现母猪保险理赔时能准确报告耳标号。

三、育肥猪保险。在去年将育肥猪纳入保险范围的基础上对投保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一将育肥猪投保时的重量由“20公斤以上”下调至"7公斤以上()",将投保对象由“500 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扩大至“养殖场()”,将自繁自养型养殖场()投保数量由“上年累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时存栏数的2.5)”调整为“实际存栏能繁母猪每年繁殖20头成活仔猪计算”"。二是育肥猪保险暂定保额800/头,保费40/.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市县财政补贴15%;养殖场()自缴保费20%.三是育肥猪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可、自然灾害(政府蓄洪除外)意外事故,强制扑杀等。暂定每头育肥猪尸重在7-20(不含)公斤,20-30(不含) 公斤.30-40(不含)公斤、40-50(不含) 公斤,50-60(不含) 公斤. 60-70(不含)公斤,70()公斤以上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为120元、200元、320元、440元,560元,680元, 800

四、关于禁渔工作。我县从2017年开始全面实施禁渔工作,当时我县境内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非法捕鱼对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破坏严重,造成部分水体失去了自我净化和修复功能,甚至变黑变臭;尤其是电捕鱼危害极大,电极所到之处,不论大鱼小鱼几乎都被电死,没被电死的,电流也会对其生长造成影响,导致其不能繁殖,甚至造成基因突变。此外,电捕鱼还会给河流中的水生物造成严重伤害,使鱼的生物饵料减少,如果任其发展,不用多久,水流清清的美景即将消失,鱼儿成群的景象也将再也看不见。目前经过几年时间整治,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这项工作我们将坚持不懈的抓下去。关于这项工作我们要明白以下几个方面:

1、电捕鱼等违法捕捞行为适用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开展严厉打击电捕鱼等违法捕捞行为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

依法严厉打击电捕鱼等违法行为,是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是维护我县水生态环境,保障我县绿色振兴的需要。

3、电捕鱼等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危害?

我县境内电捕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屡禁不止,对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部分水体失去自我净化和修复能力,甚至变黑变臭。尤其是电捕鱼危害极大,电极所到之处,不论大鱼小鱼几乎都被电死;没被电死的,电流会对其生长造成影响,导致其不能生育繁殖,或者造成基因突变,加大后代畸形、病变的概率。此外,电捕鱼还会河流中的水生物造成严重伤害,使鱼的生物饵料减少。如果这种行为任由发展,不加管制,不用多久,水域生态环境将会受到极大危害。

4、专项治理有哪些重点?

重点查处使用电、毒、炸方式,以及其它非法渔具进行水产品捕捞的行为;查处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鱼的行为;查处违法制造、销售电捕鱼器等非法渔具的行为。

5、电捕鱼等违法捕捞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我县设定了禁渔区和禁渔期。经省农业农村厅(原省农业委员会批准)我县的杭埠河、舒庐干渠、杭北干渠、清水河、山七河、曹家河、黄河、南溪河、双河、龙潭河、河棚河、晓天河、五显河及南港河为禁渔区。禁渔期时间为每年41日至9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7、电捕鱼专项治理主要措施有哪些?

1.1、推行渔政与110一级联动执法模式,即:公安部门及110平台受理电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举报。110接到举报后,属电鱼、毒鱼、炸鱼的,由辖区派出所直接出警受理、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其它非法捕鱼行为的,由110指挥中心直接通知所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受理,查获后通知渔政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处理。

1.2、明确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渔业主管部门、其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调度,形成各部门、各乡镇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切实把打击电捕鱼等违法行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治理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