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在全市范围内,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听证)、公示和监督等关口;落实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的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大公示力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应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度。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三)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健全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管理平台、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社会动员、专业人才队伍和救灾装备等建设;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灾情统一发布机制;加强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程序,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工商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保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水平,努力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负担。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系统平台建设,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的救助服务。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