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土地政策概述
2015年土地政策在继续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稳增长、调结构的用地政策。经梳理,供各位参考。
一、支持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用地政策
(一)出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政策。9月,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下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主要内容为:
1、积极保障新产业发展用地。一是明确保障范围。重点保障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新产业用地。二是优先安排新产业用地供应。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新产业用地供应。三是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类型。
2、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一是鼓励以租赁方式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减轻中小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压力。租赁期满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二是允许在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3、差别化保障新业态用地。依据相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引导光伏、风力发电等产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除支持采取配建方式落实用地外,依法设立地役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地方式予以推行。
4、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兴办创客空间、发展“互联网+”业务的,给予其使用的现有土地用途和权利一定的转换过渡期。对依托国家实验室等现有科研设施构建创新平台的,允许其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
(二)出台支持快递业发展用地政策。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有关方面要将发展快递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合理安排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第十二条规定,“各地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等设施用地,研究将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三)出台支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用地政策。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一是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二是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四)出台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11月,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出台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主要内容为:
1.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一是建立有效的规划衔接机制。依据《土地管理法》、《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快旅游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工作,从而奠定旅游业发展依法、依规划用地的基础。二是按照旅游项目建设时序及时保障用地。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按建设时序分别及时保障落地。三是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明确乡村旅游的用地政策。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一是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二是对使用上述土地建设旅游项目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三是开发旅游项目与土地复垦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相统一。
3.依法实行旅游业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对旅游项目中永久性设施建设涉及的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对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既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即仍由现有土地权利人使用和管理,也不改变土地用地用途,即属于农用地的仍按农用地管理,属于未利用地的仍按未利用地管理。对这一部分土地利用与旅游经营的经济关系,由相关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
4.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一是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二是明确部分旅游业用地规划用途,同时,为体现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对规划用途和供应管理进行了协调,部分旅游项目用地规划用途按国家标准进行分类,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则按法定“旅游用地”的规定实施。三是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降低旅游项目开发初期用地成本。
5.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
6.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按照鼓励使用存量、规范使用增量的原则,依法明确了乡村旅游、自驾车、邮轮游艇、文化和研学的用地政策。
(五)出台支持铁路建设、支持休闲农业发展、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政策。
1.支持铁路建设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一是给予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政策支持。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二是促进铁路运输企业盘活各类现有土地资源。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三是鼓励提高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支持休闲农业发展方面(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委《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一是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二是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三是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四是加快制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
3.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一是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农垦土地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二是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有序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三是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要按规定积极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4.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一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二是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三是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实施。不动产登记即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在以往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在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下,进一步完善了政策。一是推进市县级职责整合;二是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三是《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颁布实施;四是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三、房地产市场调控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政策
2015年3月25日,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了当前房地产开发用地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政策。一是合理安排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二是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政策。
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启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2014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于法有据,获得了法律保障。7月份,国土资源部审批通过了33个改革试点上报的改革方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
(四)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五、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政策
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系列要求。
(一)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
(二)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
(三)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返还指标交易收益。
(四)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
六、我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2015年2月28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新标准自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坚持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特殊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