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舒城县山七镇2023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第八期)(含山七镇)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舒城县城关镇弘磊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GYJN0F | 金业银 | 舒市监处罚〔2023〕436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超市的货架上摆放待售的4瓶海天牌贵映红剁辣椒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初从老叶商贸购进“海天”牌贵映红剁辣椒 5瓶(340克/瓶),进价7元/瓶,销价9元/瓶,生产日期2022年4月26日,保质期15个月,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瓶,至被我局查获时剩下4瓶已超过食品保质期,仍在对外销售, 货值金额36元,未获利。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小,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36元;2.罚款1500元, | 0.150000 | 0.003600 | 2023-08-30 | 2025-08-30 | 2023-11-3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8-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弘磊超市(金业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千人桥镇明珍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DAL8T | 束学扣 | 舒市监处罚〔2023〕434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3-08-29 | 2024-08-29 | 2026-08-2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2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千人桥镇 | 束学扣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老储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0787C | 储玉良 | 舒市监处罚〔2023〕420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2023年6月20日,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在舒城县张母桥老储超市抽取货架上的绿豆糕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8提,抽样基数13提。经检验,该绿豆糕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送达当事人上述绿豆糕检验报告(NO:LAZ/23S-06-162),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接受并认可,且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经调查,2023年6月9日,当事人从舒城县小龙食品厂购进20提绿豆糕(生产者名称:舒城县小龙食品厂,生产日期:2023年6月5日,规格型号:300克×2盒/提)。该批20提绿豆糕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之前售出7提,2023年6月20日被抽样检验8提,剩余5提均已在6月份售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在当事人超市发现上述绿豆糕。上述绿豆糕购进价格为每提15元,售价为每提28元。截至检查时均已售出,货值金额560元,违法所得560元,且当事人已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召回处理,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560元;2.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56000 | 2023-08-28 | 2024-08-28 | 2026-08-2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2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张母桥镇 | 储玉良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大乐购生活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W5F5W1W | 姚琼 | 舒市监处罚〔2023〕421号 | 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2023年6月20日,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在舒城县张母桥镇大乐购生活超市抽取货架上的三种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1.绿豆糕(生产者名称:安徽省舒城县味舒香食品厂,生产日期:2023年6月7日,规格型号:350克×2/提,抽样单编号:SBJ23341500342430896)。经该单位检验,上述绿豆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NO:LAZ/23S-06-155)。2.生姜片(凉果类,生产者名称:杭州乐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2月23日,规格型号:400克/袋,抽样单编号:SBJ23341500342430897)。经该单位检验,上述生姜片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NO:LAZ/23S-06-156)。 3.绿葡萄干(凉果类,生产者名称:杭州乐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2月23日,规格型号:350克/袋,抽样单编号:SBJ23341500342430898)。经该单位检验,上述绿葡萄干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执法人员2023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NO:LAZ/23S-06-157)。当事人对上述三份检验报告均表示接受并认可,且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经调查,2023年6月20日,当事人从安徽省舒城县味舒香食品厂购进30提绿豆糕,其中8提于当日用于食品抽样检验,剩余22提当事人自己于端午节食用2提,其余20提均于2023年6月29日退回安徽省舒城县味舒香食品厂。该批绿豆糕购进价格为每提25元,市场上对外售价格为每提28.9元,货值合计809.2元,违法所得231.2元。2023年3月2日,当事人从杭州乐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2袋生姜片和24袋绿葡萄干。生姜片2023年6月20日之前售出4袋,剩余8袋均用于食品抽样检验。该批生姜片购进价格为每袋11元,市场上对外售价格为每袋13.8元,货值合计165.6元,违法所得165.6元。绿葡萄干2023年6月20日之前售出15袋,剩余9袋有8袋用于食品抽样检验,最后1袋也已经售出。该批绿葡萄干购进价格为每袋11元,市场上对外售价格为每袋13.8元,货值合计331.2元,违法所得331.2元。上述三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货值合计1306元,违法所得合计728元。截至检查,当事人已对售出的上述产品进行了召回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728元;2.罚款6000元。 | 0.600000 | 0.072800 | 2023-08-28 | 2024-08-28 | 2026-08-2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2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张母桥镇 | 姚琼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干汊河镇好妈妈母婴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9NGP0A | 陈华 | 舒市监处罚〔2023〕424号 |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保健食品 | 2023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干汊河镇好妈妈母婴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母婴店货架上有3瓶原产地为澳大利亚的“bioisland”牌COD LIVER+FISH OIL,瓶体为全英文,无中文标识标签。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当场告知了当事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全程在场陪同检查,无陈述与申辩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保健食品;2、处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25500 | 2023-08-24 | 2026-08-24 | 2026-08-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干汊河镇 | 舒城县干汊河镇好妈妈母婴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保健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干汊河镇久久酒土菜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93NM5B | 姚明中 | 舒市监处罚〔2023〕428号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2023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干汊河镇久久酒土菜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执法人员作现场笔录及拍照取证,当事人全程在场陪同检查并签字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给予警告 | 2023-08-24 | 2026-08-24 | 2026-08-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25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干汊河镇 | 舒城县干汊河镇久久酒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干汊河镇洪家大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PHEQ26 | 刘和芝 | 舒市监处罚〔2023〕426号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 2023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干汊河镇洪家大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执法人员作现场笔录及拍照取证,当事人全程在场陪同检查并签字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给予警告。 | 2023-08-24 | 2026-08-24 | 2026-08-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25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干汊河镇 | 舒城县干汊河镇洪家大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柏林乡桂宗勤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MRC0H | 桂宗勤 | 舒市监处罚〔2023〕425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 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舒城县柏林乡界河村的舒城县柏林乡桂宗勤经营部进行食品经营日常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经营场所陈列食品的货架上待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500.00元 | 0.050000 | 2023-08-23 | 2024-08-23 | 2026-08-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柏林乡 | 舒城县柏林乡桂宗勤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小龙食品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L191795413 | 朱纯龙 | 舒市监处罚〔2023〕4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2023年6月20日,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在舒城县张母桥老储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对该单位销售的绿豆糕(生产日期:2023年6月5日;规格:300克X2盒/提)进行抽样检测(详见抽样单顺序号:SBJ23341500342430891),经检测,上述批次绿豆糕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送达生产厂家舒城县小龙食品厂上述绿豆糕检验报告(NO:LAZ/23S-06-162),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接受并认可,并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上述大肠菌群超标的绿豆糕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生产的,共生产30提,分别被舒城县张母桥老储超市采购20提,三友超市采购10提,成本10元/提,售价15元/提,货值450元,违法所得450元。当事人在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积极开展了召回措施。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450元。 | 1.000000 | 0.045000 | 2023-08-21 | 2024-08-21 | 2026-08-2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2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张母桥镇 | 舒城县小龙食品厂生产经营大肠菌群超标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弘磊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GYJN0F | 金业银 | 舒市监处罚〔2023〕402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我局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编号:230706096103057),有投诉人投诉,称其于2023年7月6日在当事人超市购买的1袋“祖食爷”牌老味素面筋已过期。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舒城县城关镇弘磊超市进行现场核实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同批次超过保质期的“祖食爷”牌老味素面筋,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待售的2桶“康师傅”牌日式豚骨拉面和1袋“卫龙”牌大面筋辣条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核实,投诉人投诉所称的鸿磊超市(舒城县城关镇鹿起尚城沁园北门)应为舒城县城关镇弘磊超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初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康师傅”牌日式豚骨拉面24桶(90g/桶),进价4元/桶,销价5.5元/桶,生产日期2023年1月1日,保质期6个月,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2桶;当事人于2023年3月初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卫龙”牌大面筋辣条5袋(85g /袋),进价0.5元/袋,销价1.0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7日,保质期120天,在保质期内销售了4袋,至被我局查获时,剩下2桶“康师傅”牌日式豚骨拉面和1袋“卫龙”牌大面筋辣条已超过食品保质期,仍在对外销售。 当事人于2023年3月初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祖食爷”牌老味素面筋5袋(72g/袋),进价1.5元/袋,销价2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3日,保质期150天,在保质期内销售了4袋,在保质期外销售1袋给投诉人。以上三种过期食品总货值金额 14元,违法所得0.5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小,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上述过期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0.5元,3.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5元,一并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1450 | 2023-08-17 | 2025-08-17 | 2023-11-1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8-1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弘磊超市(金业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胡府生活用品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KJ667 | 耿红梅 | 舒市监处罚〔2023〕403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我局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编号:230706096103053),有投诉人投诉,称其于2023年7月6日在当事人胡府生活用品超市购买的1桶“汤达人”牌日式豚骨拉面已过期。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核实检查,在当事人超市货架上发现和投诉人反映的同批次的4桶“汤达人”牌日式豚骨拉面已超过食品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初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汤达人”牌日式豚骨拉面一箱,一箱共12桶,83克/桶,进价4元/桶,销价5元/桶,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保质期6个月,在保质期内销售了7桶,在保质期外销售1桶,至被我局查获时,剩余4桶已超过保质期仍在对外销售,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1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货值较小,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 没收上述过期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1元;3.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1元,一并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2600 | 2023-08-16 | 2025-08-16 | 2023-11-1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8-1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胡府生活用品超市(耿红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麓起百货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4NBGXC | 邓文玉 | 舒市监处罚〔2023〕406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我局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编号:230706096103055),有投诉人投诉,称其于2023年7月6日在当事人超市购买的1袋“卫龙”牌辣条大面筋已过期。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舒城县麓起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核实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同批次的超过保质期的“卫龙”牌辣条大面筋,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超市的货架上摆放了5袋待售预包装食品“德建”牌麻辣三市双辣棒、6袋待售预包装食品“湘福龙”牌网红辣条素三文辣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核实,投诉人投诉所称的鹿起百货超市实为舒城县麓起百货超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初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德建”牌麻辣三市双辣棒10袋(106g/袋),进价2.2元/袋,销价3.0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1月1日,保质期150天,在保质期内销售了5袋 ;当事人于2023年3月初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湘福龙”牌网红辣条素三文辣片10袋(42g /袋),进价2.2元/袋,销价3元/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5日,保质期150天,在保质期内销售了4袋,至被我局查获时,上述食品剩下5袋“德建”牌麻辣三市双辣棒和6袋“湘福龙”牌网红辣条素三文辣片已超过食品保质期,仍在对外销售。 当事人于2023年5月初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卫龙”牌大面筋辣条10袋(65g /袋),进价2.2元/袋,销价3.0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27日,保质期120天,在保质期内销售了9袋,在保质期外销售1袋给投诉人。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上述过期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0.8元; 3.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8元,一并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3680 | 2023-08-16 | 2025-08-16 | 2023-11-1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8-1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麓起百货超市(邓文玉)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乐美汇百货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5MWY3B | 吴晶晶 | 舒市监处罚〔2023〕405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我局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编号:230706096103058),有投诉人投诉,称其于2023年07月06日在当事人超市购买的1袋“杨记”牌鸭翅已过期。2023年0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舒城县乐美汇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核实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同批次的超过保质期的“杨记”牌鸭翅,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超市的货架上摆放了27袋待售的预包装食品“小鹏”牌香葱排骨味调味面制品、8袋待售的预包装食品“飛旺”牌沙嗲长参丝味调味面制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核实,投诉人投诉所称的鹿起百货超市(舒城县城关镇鹿起尚城茗园南门S3-128号)为舒城县乐美汇百货超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初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小鹏”牌香葱排骨味调味面制品60袋(30g/袋),进价0.3元/袋,销价0.5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1月7日,保质期150天,在保质期内销售了33袋;当事人于2023年3月初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飛旺”牌沙嗲长参丝味调味面制品60袋(18g /袋),进价0.33元/袋,销价0.5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13日,保质期4个月,在保质期内销售了52袋,至被我局查获时剩下27袋“小鹏”牌香葱排骨味调味面制品和8袋“飛旺”牌沙嗲长参丝味调味面制品已超过食品保质期,仍在对外销售。 当事人于2023年9月初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杨记”牌鸭翅10袋(23g /袋),进价0.75元/袋,销价1.0元/袋,生产日期2022年7月11日,保质期9个月,在保质期内销售了9袋,在保质期外销售1袋给投诉人。以上三种过期食品总货值金额 18.5元,违法所得0.25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小,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上述过期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0.25元; 3.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25元,一并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1875 | 2023-08-16 | 2025-08-16 | 2023-11-1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8-1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乐美汇百货超市(吴晶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中白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WB6CJ8D | 吴志梅 | 舒市监处罚〔2023〕407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我局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编号:230706096103052),有投诉人投诉,称其于2023年7月6日在当事人的中白超市购买的1袋“小鸭水上漂”牌黑鸭味鸭翅已过期。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市进行现场核实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同批次超过保质期的“小鸭水上漂”牌黑鸭味鸭翅,检查中通过查阅监控发现投诉人于2023年7月6日从当事人超市货架上购买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小鸭水上漂”牌黑鸭味鸭翅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初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共购进10袋“小鸭水上漂”牌黑鸭味鸭翅(22g/袋),进价0.75元/袋,销价1元/袋,生产日期2022年6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在保质期内销售了9袋,在保质期外销售1袋给投诉人,货值金额1元,违法所得0.25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小,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上述过期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0.25元; 3.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25元,一并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0125 | 2023-08-16 | 2025-08-16 | 2023-11-1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8-1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中白超市(吴志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禾园百货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8WML7F | 许菊芝 | 舒市监处罚〔2023〕404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我局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编号:230706096103054),有投诉人投诉,称其于2023年7月6日在当事人禾园百货超市购买的1袋“豫竹休闲系列脆司令牌”香脆面已过期。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核实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同批次超过保质期的“豫竹休闲系列脆司令牌”香脆面,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超市的货架上摆放待售的4袋“康师傅”牌泡椒牛肉面和2桶“康师傅”牌藤椒牛肉面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初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康师傅”牌泡椒牛肉面24袋(85g/袋),进价2.3元/袋,销价2.5元/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0日,保质期6个月,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0袋; 当事人于2023年2月初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康师傅”牌藤椒牛肉面12桶(85g /桶),进价4.1元/袋,销价4.5元/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0日,保质期6个月,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0桶。至我局查获时,上述食品下剩4袋“康师傅”牌泡椒牛肉面和2桶“康师傅”牌藤椒牛肉面已超过食品保质期,仍在对外销售。 当事人于2023年4月初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豫竹休闲系列脆司令牌”香脆面24袋(53g/袋),进价0.9元/袋,销价1.0元/袋,生产日期2022年02月04日,保质期5个月,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3袋,在保质期外销售1袋给投诉人。 以上三种过期食品总货值金额 20 元,违法所得0.1元。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小,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上述过期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0.1元; 3.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1元,一并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2010 | 2023-08-16 | 2025-08-16 | 2023-11-1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8-1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禾园百货超市(许菊芝)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舒瑶生活用品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ENHK5L | 王应芝 | 舒市监处罚〔2023〕408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我局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编号:230706096103056),有投诉人投诉,称其于2023年7月6日在当事人超市购买的1袋“卫龙”牌大面筋辣条已过期。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市进行现场核实检查,该超市门头招牌名称为建环超市,检查中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放待售的与投诉人反映同批次的2袋“卫龙”牌大面筋辣条已超过食品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初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卫龙”牌大面筋辣条5袋(65g/袋),进价2.5元/袋,销价3.0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24日,保质期120天,在保质期内销售了2袋,在保质期外销售1袋给投诉人,至我局查获时剩下2袋“卫龙”牌大面筋辣条已超过食品保质期,仍在对外销售,货值金额9元,违法所得0.5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货值较小,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 没收上述过期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0.5元;3.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5元,一并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0950 | 2023-08-16 | 2025-08-16 | 2023-11-1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8-1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舒瑶生活用品超市(王应芝)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晓天镇双河村好味来大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WQYRJ1K | 储著胜 | 舒市监处罚〔2023〕41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经营场所过期食品未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8-16 | 2024-08-16 | 2026-08-1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16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晓天镇 | 储著胜经营场所过期食品未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案 | 12315 | |||||
舒城县万佛湖镇金宇农家乐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RJAU31Q | 张斗金 | 舒市监处罚〔2023〕409号 |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擅自于2023年4月24日后继续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擅自于2023年4月24日后继续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3-08-16 | 2024-08-16 | 2026-08-1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1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万佛湖镇 | 张斗金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孔集好又多购物中心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TB46W82 | 吴长安 | 舒市监处罚〔2023〕339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从舒城县东方粮油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米乡情月牙香米5袋(10Kg/袋),进价60元/袋,销价68元/袋,生产日期2022年4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在保质期内销售了4袋,在保质期外销售了1袋,违法所得8元。 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从舒城谢氏商贸经营部分别购进咔丽滋牌裸蛋糕2 Kg(生产日期2023年3月14日,保质期90天)和巴米洋牌云片肉松蛋糕2.5Kg(生产日期2023年2月12日,保质期4个月),进价均为17元/ Kg,销价均为19.9元/ Kg,在食品保质期内分别售出0.665 Kg和1.92Kg,至被本局查获时,上述两种蛋糕分别剩余1.335Kg和0.58Kg超过保质期,仍在对外销售,货值金额 38.10元,未获利。以上三种过期食品总货值106.1元,违法所得8元。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上述过期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8元; 3.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8元,一并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11410 | 2023-08-15 | 2025-08-15 | 2023-11-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8-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孔集好又多购物中心(吴长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友临百货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QN5U4G | 程万芝 | 舒市监处罚〔2023〕340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舒城金成食品批发部购进安徽广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汇腾牌玉米肠30根,进价0.75元/根,销价1.0元/根,生产日期2022年11月6日,保质期6个月,在保质期内销售了8根,在保质期外销售了1根,违法所得0.25元,至被本局查获时,剩余21根超过保质期的汇腾牌玉米肠仍在对外销售,货值金额22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小,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上述过期食品价值22元;2.没收违法所得0.25元;3.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2225 | 2023-08-15 | 2025-08-15 | 2023-11-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8-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友临百货超市(程万芝)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山七镇大河沿村东红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42X873 | 汪章宏 | 舒市监处罚〔2023〕35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0.2元 | 0.100000 | 0.000020 | 2023-08-14 | 2024-08-14 | 2026-08-1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山七镇 | 汪章宏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晓天镇好好多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WBXW8G | 查全文 | 舒市监处罚〔2023〕370号 |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68元 | 0.100000 | 0.001168 | 2023-08-14 | 2024-08-14 | 2026-08-1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1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晓天镇 | 查全文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棠树乡味正鸡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TG41U78 | 汪自梅 | 舒市监处罚〔2023〕417号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 | 2023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公示《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3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处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责令改正后仍然未公示《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罚款300元 | 0.030000 | 2023-08-11 | 2024-08-11 | 2026-08-1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1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棠树乡 | 汪自梅未在经营场所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案 | 12315 | |||
舒城县三只柠檬奶茶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0XHR3T | 刘团香 | 舒市监处罚〔2023〕415号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3-08-10 | 2024-08-10 | 2026-08-1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1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千人桥镇 | 刘团香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泽澳烘焙坊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WUDX0H | 张传圣 | 舒市监处罚〔2023〕41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警告 | 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2023-08-10 | 2023-08-10 | 2026-08-1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10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泽澳烘焙坊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群玉蛋糕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7MY4U | 花群玉 | 舒市监处罚〔2023〕386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舒城城关食品送货车上购进5袋肥东县湘福龙食品厂生产的湘福龙牌网红辣条(素三文辣片),进价2.2元/袋,销售价3元/袋,42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5日,保质期150天, 当事人在食品保质期内销售了4袋,至被本局查获时,剩余1袋超过保质期,仍在对外销售,货值金额 3元,尚未获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四章第一节第【122】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116】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上述过期食品;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0300 | 2023-08-08 | 2025-08-08 | 2023-11-0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8-1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群玉蛋糕店(花群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河棚镇生命世纪华联超市河棚加盟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REH3X2 | 廖辉 | 舒市监处罚〔2023〕288号 | 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2023年5月12日,我局接到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当事人处采购抽检的干姜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APH-SP-2304D1344,检验项目“噻虫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又接到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当事人处采购抽检的天津麻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FCX2300370304,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决定予以合并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均于接到检验报告当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和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抽检同批次干姜和天津麻饼,当事人在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论均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称上述抽检不合格干姜是其于2023年4月10日从菜云周谷堆门市部购进,进价20元/kg,售价21.96元/kg,共购进5kg,货值109.8元;抽检不合格天津麻饼是其于2023年4月8日从合肥送货车上购进,进价7元/盒,售价8元/盒,共购进10盒,货值80元。截至我局检查时,上述不合格干姜和天津麻饼均已售罄(包含抽样数量),货值总计189.8元,违法所得共计19.8元。由于当事人采取零售方式经营,具体出售对象无法确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2、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19.8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1980 | 2023-08-04 | 2024-08-04 | 2026-08-0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8-0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河棚镇 | 廖辉涉嫌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晓天镇三元村庆林茶庄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5XLH53 | 张尤林 | 舒市监处罚〔2023〕39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 0.050000 | 0.002000 | 2023-08-04 | 2024-08-04 | 2026-08-0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0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晓天镇 | 张尤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棠树乡小叶豆制品坊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J7NT11 | 叶应财 | 舒市监处罚〔2023〕374号 | 食品小作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当事人豆制品坊于2023年6月6日开业,生产加工场所为当事人自家住宅一楼、从业人员2人、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食品豆腐皮。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的定义,我局认定当事人豆制品坊属于食品小作坊,故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截至2023年7月3日,当事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豆腐皮使用原料及缴纳水电费共计2580元,当事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豆腐皮收入合计2880元。故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违法所得300元。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700元。 | 0.070000 | 0.030000 | 2023-08-01 | 2024-08-01 | 2026-08-0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0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棠树乡 | 叶应财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 12315 | ||
舒城县千人桥镇宗芬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61P4U | 陈宗芬 | 舒市监处罚〔2023〕383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散装食品 | 销售超过保质期散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3-08-03 | 2024-08-03 | 2026-08-0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8-0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千人桥镇 | 陈宗芬销售超过保质期散装食品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