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2023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第十二期)

发表时间:2024-01-23 15:19来源:舒城县山七镇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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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河棚镇生堂面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WCQ4L3C 田生堂 舒市监处罚〔2023〕6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023年1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河棚镇开展日常巡查,在舒城县河棚镇生堂面馆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包厢及餐桌均未发现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当事人其他在醒目位置也未发现张贴或者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警告 警告 2023-12-27 2024-12-27 2026-12-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9 不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河棚镇 舒城县河棚镇生堂面馆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12315
舒城县汤池镇姐妹餐厅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RM87M1J 常前年 舒市监处罚〔2023〕6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023年1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汤池镇开展日常巡查,在舒城县汤池镇姐妹餐厅进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包厢及餐桌均未发现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当事人其他在醒目位置也未发现张贴或者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警告 警告 2023-12-27 2024-12-27 2026-12-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9 不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汤池镇 舒城县汤池镇姐妹餐厅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12315
舒城县河棚镇顶好来蛋糕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RM9JX0D 吴任荣 舒市监处罚〔2023〕600号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2023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在申请办理《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时提供的健康证明已至有效期,当事人自述期满后也未重新办理,至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一直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警告 警告 2023-12-27 2024-12-27 2026-12-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9 不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河棚镇 舒城县河棚镇顶好来蛋糕店涉嫌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12315
舒城县河棚镇孙长青小吃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PLM2A37 孙长青 舒市监处罚〔2023〕599号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2023年1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在申请办理《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时提供的健康证明已至有效期,当事人自述期满后也未重新办理,至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一直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警告 警告 2023-12-27 2024-12-27 2026-12-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9 不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河棚镇 舒城县河棚镇孙长青小吃店涉嫌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12315
舒城县河棚镇老陈早点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L86FX6W 陈皖苏 舒市监处罚〔2023〕598号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2023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在申请办理《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时提供的健康证明已至有效期,当事人自述期满后也未重新办理,至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一直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警告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2023-12-27 2024-12-27 2026-12-2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9 不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河棚镇 舒城县河棚镇老陈早点店涉嫌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12315
舒城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NX45K87 李晓海 舒市监处罚〔2023〕578号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舒城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元 0.500000 0.004800 2023-12-28 2023-12-28 2026-12-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大润发时代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农残超标的农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永兴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595733990E 宋旭东 舒市监处罚〔2023〕61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舒城县永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状元糕(糕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5000远;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0.500000 0.015000 2023-12-28 2023-12-28 2026-12-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永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炳生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UD27U 张炳生 舒市监处罚〔2023〕60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位于舒城县仁和路和广夏路交口向西40米处的舒城县城关镇炳生超市(门头牌为仁广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一事,依法对该超市进行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南德”牌麻辣方便面10袋和“白象”牌四川红烧牛肉味面9袋;2、没收违法所得0.3元;3、罚款1000.00元。 0.100000 0.002580 2023-12-28 2024-12-28 2026-12-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炳生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冬冬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HKG6Q 朱冬冬 舒市监处罚〔2023〕60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关于投诉人投诉其于2023年11月17日在舒城县城关镇冬冬超市购买了“卫龙”牌魔芋爽麻辣素毛肚(生产日期:2023.04.02,保质期:六个月)发现已过期一事,依法对该超市进行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菲力”牌茉莉蜜茶2瓶和“美汁源”牌果粒奶优2瓶;2、没收违法所得0.25元;3、罚款1000.00元。 0.100000 0.001725 2023-12-28 2024-12-28 2026-12-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8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镇冬冬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12315
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舒城万达广场分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WR9FX7U 柳继 舒市监处罚〔2023〕494号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了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SKJ202308-SJ-005,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蜜桔(2023/08/0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了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H2023-GZJ-04381,报告显示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舒城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鲈鱼(2023/07/24)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对于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的蜜桔的违法行为,处以减轻罚款2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0.8元。2、对于当事人销售兽残超标的鲈鱼的违法行为,处以减轻罚款5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6元。 0.700000 0.014680 2023-11-08 2023-11-08 2026-11-0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6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舒城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及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城关大志干果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4Q3P8U 王成 舒市监处罚〔2023〕608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警告 警告 2023-12-22 2024-12-22 2026-12-2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5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城关镇 舒城县城关大志干果店经营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12315
舒城县柏林乡马松便民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G421N 卫修停 舒市监处罚〔2023〕610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警告 警告 2023-12-21 2024-03-21 2026-12-2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2 不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柏林乡 舒城县柏林乡马松便民超市涉嫌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柏林乡义明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HRJXC 刘义明 舒市监处罚〔2023〕60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警告 警告 2023-12-21 2024-03-21 2026-12-2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22 不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柏林乡 舒城县柏林乡义明超市涉嫌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柏林乡启稳生活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ELUK23 徐启稳 舒市监处罚〔2023〕57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 属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警告 警告 2023-12-08 2024-12-08 2026-12-0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1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柏林乡 舒城县柏林乡启稳生活超市涉嫌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12315
舒城县三兄弟兰州拉面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Q1LK3X9 马麦扎尼 舒市监处罚〔2023〕580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舒城县三兄弟兰州拉面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 处罚款200元,上缴国库 0.020000 2023-12-07 2024-12-07 2026-12-0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0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杭埠镇 舒城县三兄弟兰州拉面馆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杭埠镇杭南综合门市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P7UD4M 黄照稳 舒市监处罚〔2023〕5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舒城县杭埠镇杭南综合门市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警告;罚款 1、警告;2、没收违法销售的“其味之王”牌汽蒸槟榔1袋;3、罚款60元,上缴国库。 0.006000 2023-12-07 2024-12-07 2024-03-0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0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杭埠镇 舒城县杭埠镇杭南综合门市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案 12315
舒城县敏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W61YG27 姚慧敏 舒市监处罚〔2023〕575号 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2023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信息前往舒城县敏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投诉涉及的同批次2袋糯米糍粑外包装标签无营养成分表和速冻食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124】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2袋糯米糍粑;2、没收违法所得171元;3、处罚款1000元。 0.100000 0.019600 2023-12-06 2026-12-06 2026-12-06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07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干汊河镇 舒城县敏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12315
舒城县棠树乡福顺来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LKU7817 程顺 舒市监处罚〔2023〕561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3年10月23日,本局张母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12315电话投诉一件,投诉人称2023年10月20日在当事人超市购买的舒味鲜牌老火锅底料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1000元。 0.100000 0.000600 2023-11-30 2024-11-30 2026-11-3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0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棠树乡 舒城县棠树乡福顺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12315
舒城县品惠百货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EKJQ7D 惠传飞 舒市监处罚〔2023〕529号 销售农残超标水果 销售农残超标水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56元 0.100000 0.003256 2023-11-28 2023-11-28 2026-11-28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3-12-01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城关镇 舒城县品惠百货超市销售农残超标水果案 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