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2025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

发表时间:2025-09-18 15:23来源:舒城县山七镇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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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山七镇阿苏私房菜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LEUB1J 苏剑 舒市监处罚〔2025〕4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营场所过期食品未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25-1-17 2026-1-17 2028-1-1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5-1-17 公开 行政处罚 舒城县山七镇阿苏私房菜经营场所过期食品未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案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山七镇 12315
舒城县密正奶茶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BMBX2J 桂兴文 舒市监处罚〔2025〕43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营场所过期食品未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25-1-17 2026-1-17 2028-1-1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5-1-17 公开 行政处罚 舒城县密正奶茶店经营场所过期食品未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案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山七镇 12315
舒城县山七镇杨柳湾大酒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JQM14B 班友俊 舒市监处罚〔2025〕42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营场所过期食品未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警告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25-1-17 2026-1-17 2028-1-17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5-1-17 公开 行政处罚 舒城县山七镇杨柳湾大酒店经营场所过期食品未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案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山七镇 12315
舒城县山七镇汪院油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HY098 韦宗仁 舒市监处罚〔2025〕40号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2000元。 0.2 0.003 2025-1-23 2026-1-23 2028-1-2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5-1-23 公开 行政处罚 舒城县山七镇汪院油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山七镇 12315
舒城县山七镇小童水果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KF6W82 朱冬晴 舒市监处罚〔2025〕3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1000元。 0.1 0.003 2025-1-23 2026-1-23 2028-1-2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5-1-23 公开 行政处罚 舒城县山七镇小童水果店经营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案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山七镇 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