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第十期)(含河棚镇)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执行情况 | 公示期限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备注 |
舒城志菊农民专业合作社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3341523MA2RXBRL91 | 张志菊 | 舒市监处罚〔2022〕35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责令其立即改正,对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予以规范; 2、没收违法所得255.2元; 3、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25520 | 2022-8-24 | 2023-8-24 | 2023-8-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舒城志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山七镇 | |||
舒城县五显镇平生酒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M2H8L | 周平生 | 舒市监处罚〔2022〕356号 |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警告;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2-8-25 | 2022-8-2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周平生未按规定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五显镇 | ||||
舒城县柏林乡宋超生活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BM226 | 宋超 | 舒市监处罚【2022】35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2-8-24 | 2023-8-2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宋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柏林乡 | ||||
舒城县柏林为伦日杂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JUB3F | 吴为伦 | 舒市监处罚【2022】35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2-8-24 | 2023-8-2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吴为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柏林乡 | ||||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HG4C34 | 何修东 | 舒市监处罚[2022]32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销售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7元,并减轻处罚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5700 | 2022-9-2 | 2023-9-2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销售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杭埠镇 | |||
舒城县果匠鲜生水果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J6RF7W | 肖丽新 | 舒市监处罚[2022]3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销售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减轻处罚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7500 | 2022-9-2 | 2023-9-2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果匠鲜生水果店销售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杭埠镇 | |||
方重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882X6E | 方重 | 舒市监处罚〔2022〕346号 | 销售不合格食品 | 2022年7月4日,我局接到安徽省公信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被抽样单位舒城县汤池镇大乐购购物中心经营的小白菜和芹菜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同日我局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3、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17.5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1750 | 2022-8-29 | 2023-8-2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方重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汤池镇 | |||
舒城县庐镇乡瑞成种植专业合作社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3341523MA2MTK2T3A | 圣全成 | 舒市监处罚〔2022〕369号 | 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2022年8月10日,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提供信息内容,位于舒城县庐镇乡庐镇村的舒城县庐镇乡瑞成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初步调查,情况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同日我局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41.8元;2、罚款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41.8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0.004180 | 2022-9-6 | 2023-9-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庐镇乡瑞成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庐镇乡 | |||
吕明娟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8EGK5U | 吕明娟 | 舒市监处罚〔2022〕364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以及销售未经认证的花菜 | 2022年7月14日,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提供信息内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以及销售未经有机认证的花菜,2022年7月18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4.3元;2、罚款1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14.3元,上缴国库。 | 0.150000 | 0.001430 | 2022-9-6 | 2023-9-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吕明娟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以及销售未经认证的花菜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河棚镇 | |||
方重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882X6E | 方重 | 舒市监处罚〔2022〕348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以及销售未经认证的花菜案 | 2022年7月15日,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提供信息内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以及销售未经有机认证的花菜,2022年7月18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2、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11.2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1120 | 2022-9-6 | 2023-9-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方重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以及销售未经认证的花菜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汤池镇 | |||
汪顺生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T83AN0B | 汪顺生 | 舒市监处罚〔2022〕363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 | 2022年7月14日,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提供信息内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2022年7月15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3元;2、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13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1300 | 2022-9-6 | 2023-9-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汪顺生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及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河棚镇 | |||
廖辉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REH3X2 | 廖辉 | 舒市监处罚〔2022〕365号 | 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以及销售未经认证的花菜 | 2022年7月13日,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提供信息内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以及销售未经有机认证的花菜,2022年7月15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06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0600 | 2022-9-6 | 2023-9-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廖辉涉嫌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以及销售未经认证的花菜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河棚镇 | |||
舒城尚顺建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TDN3U5B | 尚红友 | 舒市监处罚〔2022〕37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当事人于2021年通过我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网站对在用叉车申报检测,并于2021年9月27日完成检测,现通过官方网站查询,上述叉车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2022年5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按照程序为上述叉车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限期办理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2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没有完成整改,没有为上述叉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产品编号为020352179173的叉车,并处罚款2000元。 | 0.200000 | 2022-9-15 | 2023-9-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舒城尚顺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
舒城县棠树乡百姓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5JD7L | 曹学平 | 舒市监处罚〔2022〕372号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14日,山东青岛即墨籍投诉人在当事人门市部内购买了一袋康师傅牌葱香排骨面,该产品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月23日;保质期:6个月。截至投诉人购买时,涉诉产品已超过有效保质期。涉诉产品为当事人于今年五一劳动节在送货车上购进,共购进一箱合计24袋,购入价格48元。保质期内售出14袋,售价2.5元/袋,剩余10袋中,被投诉人购买了1袋,其余9袋于8月15日被送货车调换。上述涉诉产品货值共计2.5元,获利0.5元。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002.5元。 | 0.100000 | 2022-9-15 | 2023-9-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曹学平销售过期食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棠树乡 | ||||
舒城县棠树乡宜森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0XU1T | 刘宜森 | 舒市监处罚〔2022〕37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14日,山东青岛即墨籍投诉人在当事人门市部内购买了1袋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该产品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月22日;保质期:6个月。截至投诉人购买时,涉诉产品已超过有效保质期。涉诉产品为当事人于今年五一劳动节在送货车上购进,共购进1箱合计24袋,购入价格48元。保质期内售出20袋,售价3元/袋,剩余4袋中,被投诉人购买了1袋,其余3袋于8月15日被送货车调换,上述涉诉产品货值共计3元,获利1元。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003元。 | 0.100000 | 2022-9-15 | 2022-9-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425098206858Q | 已执行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刘宜森销售过期食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棠树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