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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用农药名录

发表时间:2024-03-01 10:50来源:舒城县干汊河镇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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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52种)

六六六、滴滴涕、除草醚、艾氏剂、毒杀芬、狄氏剂、敌枯双、氟乙胺、甘氟、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福美肿、福美甲脾、三氯杀蜻醇、杀扑磷、百草枯、灭蚁灵、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二澳氯丙烷、杀虫胖、砷类、汞制剂、二澳乙烷、铅类、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磷胺、苯线磷、久效磷、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林丹、氯丹、灭线磷*、硫丹、氟虫胺、2,4-滴丁醋*、澳甲烷*

    注:2,4-滴丁酶过渡期至2023年1月29日,过渡期内处于登记有效期内可按登记要求使用。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过渡期至2024年9月1日,过渡期内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甲拌磷、甲基异柳过渡期内禁止在甘蔗上使用。过渡期后禁止销售和使用上述5种农药。澳甲烷仅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16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