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2026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2月(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6-02-14 15:57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舒城县干汊河镇好妈妈母婴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9NGP0A 陈* 舒市监处罚〔2026〕44号 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产品检疫许可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授权书、成品检测报告。产品标签及溯源材料未标注“宜品”牌益荃康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配方奶粉注册信息。上述涉案产品罐底贴有中间溯源二维码,通过二维码能溯源原产地信息,检疫许可证、进口报关单、成品检测报告等资料,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一致,确认上述产品原产地为韩国,通过跨境微信小程序“稚护甄选”渠道销售。经核查,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规定,本局认定上述涉案产品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申请注册。经核实,上述涉案产品罐身上未标注“国食注字TY+四位年代号+四位顺序”格式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平台也未查询到上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信息。综上,本局查明上述产品属于可通过跨境电商销售的境外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取得注册登记。同时,依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及《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之规定,上述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只能由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形式购买自用,经营者不得二次销售。当事人在线下门店销售了上述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其行为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性质。另查明,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熟客赵丽通过微信小程序“稚护甄选”跨境下单购买“宜品”牌益荃康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配方奶粉1罐,用于个人自用,将收货地址填写在当事人经营地址。2025年12月3日,涉案产品到达当事人经营场所。2025年12月5日,举报人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当事人就将涉案食品销售给举报人。当事人共销售涉案食品1罐,进价368元,售价368元,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的规定,属于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 1、罚款贰仟元。 2026年2月1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干汊河镇 1933-9-18 舒城县干汊河镇好妈妈母婴店(陈华)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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