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2026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2月(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6-02-09 16:07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舒城县干汊河镇彭家榨油坊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Q522N9B 彭*初 舒市监处罚〔2026〕19号 当事人共生产80斤涉案菜籽油,销售80斤,还剩0斤,成本10元/斤,售价11元/斤,经营额为880元,违法所得为80元。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提供有召回公告及整改报告,不能提供涉案菜籽油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 当事人生产的菜籽油(生产日期为:2025.10.27)抽检结果酸价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
2026年2月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干汊河镇 12315 舒城县干汊河镇彭家榨油坊(彭立初)生产不符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老程土特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G14K0DXX 程龙 舒市监处罚〔2026〕39号 当事人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故属于食品小作坊。涉案产品无标签是当事人自行生产且在网上销售。上述行为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故当事人属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至调查终结,当事人从2025年10月24号开始生产糍粑和花卷,然后放在网店(舒城程氏土特产甄选阁)进行销售。截至检查时,当事人共生产100个糍粑,共卖出100个糍粑,售价1.75元/个,成本1.6元/个,货值175元;生产300个花卷,共卖出300个花卷,售价1.75元/个,成本1.7元/个,货值700元,违法所得为30元。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无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鉴于未取得登记证与生产的食品无标签存在前后因果关系,故执法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属于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
2026年2月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干汊河镇 12315 舒城县老程土特产品商行(程龙)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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