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2206-00139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文日期: |
2023-06-18 15:00:22 |
| 发布机构: |
张母桥镇 |
生成日期: |
2023-06-18 15:00:22 |
| 来源单位: |
舒城县张母桥镇 |
| 生效时间: |
|
废止时间: |
|
| 名 称: |
舒城县张母桥镇2023年截至目前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 |
| 文 号: |
|
关键词: |
|
| 索引号: |
/202206-00139 |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内容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文日期: |
2023-06-18 15:00:22 |
| 发布机构: |
张母桥镇 |
| 生成日期: |
2023-06-18 15:00:22 |
| 来源单位: |
舒城县张母桥镇 |
| 生效时间: |
|
| 废止时间: |
|
| 名 称: |
舒城县张母桥镇2023年截至目前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 |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舒城县张母桥镇2023年截至目前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 舒城县张母桥镇味正鸡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63RU2R |
邵良玉 |
舒市监处罚〔2023〕151号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 |
2023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张母桥镇街道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对正在经营的舒城县张母桥镇味正鸡排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前台、大厅及餐桌均未发现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其他醒目位置也未发现张贴或者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与警告。 |
|
|
|
2023-4-27 |
2024-4-27 |
2026-4-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4-27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张母桥镇 |
邵良玉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聚旺传滨炸酱面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2G4J3G |
余传滨 |
舒市监处罚〔2023〕10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2022年10月31日,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舒城县张母桥镇余传滨门市部抽取大面碗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经检验,该大面碗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
|
|
|
2023-1-13 |
2024-1-13 |
2026-1-1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1-13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张母桥镇 |
余传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农家面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JRQHXE |
张定桂 |
舒市监处罚〔2023〕9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2022年10月31日,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舒城县张母桥镇张定桂门市部抽取大碗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经检验,该大碗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
|
|
|
2023-1-13 |
2024-1-13 |
2026-1-1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1-13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张母桥镇 |
张定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益家人连锁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JGN67D |
洪莹生 |
舒市监处罚〔2023〕42号 |
销售无标签的散装食品 |
2023年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张母桥镇益家人连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超市货架上发现投诉人所投诉产品,超市负责人承认2月12日投诉人在超市内购买了无标签的散装蛋白肉,投诉属实。该超市销售的散装蛋白肉是从山东金豆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豆素肉(豆类制品)拆袋进行散装销售,产品相关信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370040600839;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1日;保质期:3个月(常温)。该散装蛋白肉是我超市于2023年1月5日从经销商处购进,有相关票据。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与警告。 |
|
|
|
2023-3-3 |
2024-3-3 |
2026-3-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3-3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张母桥镇 |
洪莹生销售无标签的散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东桥酒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2QWF6Q |
刘能兵 |
舒市监处罚〔2023〕152号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 |
2023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张母桥镇街道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对正在经营的舒城县张母桥镇东桥酒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前台、大厅、包厢及餐桌均未发现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其他醒目位置也未发现张贴或者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与警告。 |
|
|
|
2023-4-27 |
2024-4-27 |
2026-4-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4-27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张母桥镇 |
刘能兵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轩轩糕点坊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217G15 |
朱德麟 |
舒市监处罚〔2023〕196号 |
未留存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2022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张母桥镇李堰村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舒城县张母桥镇轩轩糕点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贴于当事人门市部内的2021年度
“安徽省食品加工小作坊风险管理登记表”已被撕毁。执法人员在完成检查后,在当事人店内张贴公示2022年度“安徽省食品加工小作坊风险管理登记表”,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将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保存至下次检查,不得撕毁。2022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舒城县张母桥镇轩轩糕点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本局于2022年11月15日留存的“安徽省食品加工小作坊风险管理登记表”已被撕毁。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160条第一款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
0.2 |
|
|
2023-5-12 |
2024-5-12 |
2026-5-1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5-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张母桥镇 |
朱德麟未留存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汪观田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WGN84 |
汪观田 |
舒市监处罚〔2023〕227号 |
未保持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 |
2023年2月16日,我局张母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张母桥镇冒峰村开展食品安全日常检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我局于2023年1月15日留存的“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已被撕毁,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5月9日我局张母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没有张贴“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拒不改正。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60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500元。 |
0.05 |
|
|
2023-5-30 |
2024-5-30 |
2026-5-3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5-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张母桥镇 |
汪观田未留存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龙腾商贸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CMQ88U |
刘能芬 |
舒市监处罚〔2023〕247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3年4月24日,投诉人卢垚在当事人门市部用8元散称购买了0.5kg面包,截至投诉人购买时,上述涉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2023年4月24日投诉人所购面包均已超过保质期,投诉属实。上述涉诉面包为当事人于春节前购进,共购进1箱,合计5千克,购入价格为50元/箱。该箱面包当事人放在店内散称销售,于保质期内售出3kg,剩余2kg于2023年4月24日被投诉人买走0.5kg,店内剩余1.5kg。2023年4月25日,供货商来当事人门市部进行过期食品换货处理,上述剩余的1.5kg面包除去2023年4月2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10袋,均被换走。本案涉及的超过保质期的面包货值共计13元,当事人本案违法所得共计8元,截至检查时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8元及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1000元。 |
0.1 |
0.0008 |
|
2023-5-29 |
2024-5-29 |
2026-5-2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5-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张母桥镇 |
刘能芬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