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资讯】《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之“法律责任”篇
新的《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经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对外公布,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旧的《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由上一级平安建设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侮辱、诽谤见义勇为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与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以及相关费用不按照规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救助、捐助和优惠待遇的,由原授予机关核实后,撤销相关表彰,依法取消相应待遇,并由相关部门追缴发放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会的基金及其收益的;
(二)未按照要求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采取保密或者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落实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措施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