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4月份(第二期)(含张母桥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案件名称 |
| 安徽雀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DMQHCN3B | 李春荣 | 舒市监处罚〔2026〕91号 | 上述批次的全线路安全保护调温电热毯产品是安徽雀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02日生产的,共生产20床,生产价38元/床,于2025年1月以40元/床的价格全部销售,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捌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 |
2026年4月2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安徽雀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
| 舒城县朱志文烟酒爆竹专营店(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7FF26L | 朱志文 | 舒市监处罚〔2026〕88号 | 当事人2025年10月份在城关镇飞霞市场购进违规冥币一箱,其中100元版本购进72沓,50元版本、20元版本和10元版本的冥币各购进了20沓,共计132沓。截至2026年3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100元版本的冥币卖了37沓、其他版本的冥币均已售出,店内剩有35沓(均为100元版本)。上述冥币进价是1.4元/沓,零售价是2元/沓。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264元,违法所得58.2元。另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并说明提供者,涉案物品无法溯源。当事人从事殡仪用品销售,店内经营的殡葬用品品种较少,相关法律意识淡薄。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殡葬用品花圈、寿衣、纸、毛巾等商品均未张贴价格标签、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在城关镇购买购进大(长约40cm)、小(长约30cm)两种型号的塑料购物袋各300条,每条的价格为0.01元。货值共计6元,当事人称塑料购物袋都是免费提供给顾客的,以上塑料袋均为不可降解塑料袋,均未标示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当事人销售人民币样式冥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规定,涉嫌构成买卖人民币图样冥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以及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涉嫌构成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偿提供使用的塑料购物袋,未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也无质量检验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未按照要求在包装上标注标示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伍佰伍拾捌元贰角; 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捌元贰角; 3、没收人民币图样的冥币35沓。 |
2026年4月27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港镇 | 12315 | 舒城县朱志文烟酒爆竹专营店(个体工商户)(朱志文)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冥币、经营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案 |
| 舒城县永兴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595733990E | 宋旭东 | 舒市监处罚〔2026〕83号 | 当事人于2026年01月01日生产步步糕(糕点)5箱,每箱30盒,2026年01月03日全部卖给芜湖市银林食品批发部,有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经我局询问得知,该步步糕(糕点)成本1.5元/盒,每箱45元,售给芜湖市银林食品批发部每箱54元,货值共计270元,违法所得45元。2026年2月14日,当事人的整改情况以报告的形式送达本局。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柒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伍元。 |
2026年4月27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永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0100MA2MTP8T5A | 何超 | 舒市监处罚〔2026〕74号 | 2025年11月11日,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合肥鸣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承接舒城县鼓楼新城小区的电梯维保业务,共计41台电梯,每台维保费用2700元,每台电梯每年维保27次,每次维保费用100元。因当事人前期维保记录监控视频已失效无法查验,故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虚假维保1次,电梯共11台,违法所得1100元,合同期限2025年11月15日至2026年11月14日。 |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叁万柒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元。 |
2026年4月2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舒城县 | 12315 | 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张母桥镇龙腾商贸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CMQ88U | 刘能芬 | 舒市监处罚〔2026〕73号 | 2026年3月3日,投诉人在当事人门市部购买的芬达牌橙味汽水(净含量:500毫升;标注生产日期:20250126;保质期:9个月),截止购买时已超过有效保质期。上述涉诉商品于2025年2月份购进,当时购入1箱共计24瓶,购入价格2.3元/瓶,售价3元/瓶,保质期内售出23瓶。由于当事人个人的疏忽,导致该款涉诉产品于2026年3月3日被投诉人购买。该产品售价3元/瓶,货值3元,违法所得0.7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另查明,当事人两年内没有同类型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伍佰元; 3、没收违法所得元柒角。 |
2026年4月23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入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张母桥镇 | 12315 | 舒城县张母桥镇龙腾商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 舒城微微馋嘴猫零食店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T4MWH1M | 胡苇 | 舒市监处罚〔2026〕68号 | 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龙眼”,是当事人在2025年11月4日-2025年11月21日期间从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果批发市场购进的,由于当事人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供货票据等材料,当事人自述已记不清楚供货商的具体信息,当时购进的数量有10箱,15.5公斤/箱,采购价为152元/箱,采购金额为1520元,后分销给舒城7家馋嘴猫分店,共分销118.5公斤,销售总金额为1745元,剩余36.5公斤的涉案“龙眼”已作坏果处理,当事人未能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所涉数据均以当事人口述为准。上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龙眼”均已销售完毕,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520元,违法所得225元。 |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伍元。 |
2026年4月2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微微馋嘴猫零食店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案 |
| 舒城县杭埠镇百杭时代生活超市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TD2TP2W | 金诚 | 舒市监处罚〔2026〕81号 |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从舒城县城关镇胜琪食品经营部以20元/公斤的价格共购30公斤徐福记果冻,花费600元,零售价为25元/公斤。经询问得知徐福记果冻是散称的,未建立销售记录,当事人在2026年2月8日到期前销售了一部分(数量不明确),目前已知到期之后销售的数量就是2026年2月15日卖出给投诉举报人的这一个徐福记布甸果冻(38克)。剩余未销售的果冻(数量不明确),被后续工作人员在排查过期食品的时候,发现超过保质期已经下架并销毁了。故上述徐福记果冻超过保质期后,违法经营额为0.95元,违法所得为0.19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壹角玖分。 |
2026年4月2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杭埠镇 | 12315 | 舒城县杭埠镇百杭时代生活超市(金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 舒城县人民医院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12341425486255512C | 张大龙 | 舒市监处罚〔2026〕96号 | 舒城县人民医院2022年5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有33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超出《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规定价格,参照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有关事项的通知》(六医保秘〔2022〕40号)》文件,该目录中医疗服务规定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舒城县人民医院2022年5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有33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共计多收价款13900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壹拾叁万玖仟零捌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万玖仟零捌元。 |
2026年4月2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舒城县 | 12315 | 舒城县人民医院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城关镇卫生院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12341425766887741T | 胡继波 | 舒市监处罚〔2026〕94号 | 舒城县城关镇卫生院2022年5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有20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超出<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规定价格,参照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有关事项的通知》(六医保秘〔2022〕40号)》文件,该目录中医疗服务规定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舒城县城关镇卫生院2022年5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有20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共计多收价款12761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壹拾贰万柒仟陆佰壹拾捌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万柒仟陆佰壹拾捌元。 |
2026年4月2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关镇 | 12315 | 舒城县城关镇卫生院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案 |
| 舒城县中医院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123414254862555207 | 王国宝 | 舒市监处罚〔2026〕95号 | 舒城县中医院2022年5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有22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超出<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规定价格,参照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有关事项的通知》(六医保秘〔2022〕40号)》文件,该目录中医疗服务规定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舒城县中医院2022年5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有22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共计多收价款8032.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捌仟零叁拾贰元叁角; 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零叁拾贰元叁角。 |
2026年4月2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舒城县 | 12315 | 舒城县中医院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案 |
| 舒城县南港镇玉传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JTWAX8 | 倪玉传 | 舒市监处罚〔2026〕87号 | 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1月份在舒城县南港镇范围内的附近商店以125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黄山(新制皖烟)6条,207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云烟(软珍品)6条,以248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黄山(金皖烟)9条,191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黄山(国宾迎客松)4条,189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175元/条的价格购进97mm黄山(红方印细支)5条,340元/条的价格购进97mm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2条,34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黄山(徽商新概念)1条,175元/条的价格购进90mm黄金叶(商鼎)1条,263元/条的价格购进89mm黄山(皖烟中支)1条,在商店销售。因为卖烟是为了带动其他商品销售,因此销售也是按照进价销售的,该批卷烟还没销售出去便被烟草专卖局查获。另,当事人亲戚过年送给当事人1条84mm中华(硬)卷烟,当事人没有销售,一直单独放在卧室的衣柜上。 当事人被查获的该批卷烟实际货值共7888元。至2026年3月27日当事人该批卷烟被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时止,无违法所得。 |
当事人的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1、罚款壹仟伍佰柒拾柒元陆角。 | 2026年4月24日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港镇 | 12315 | 舒城县南港镇玉传商店(倪玉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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