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发表时间:2019-07-19 10:08来源:舒城县汤池镇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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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该方案指出

各地应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突出位置,全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确保2020年前完成现有200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基本解决贫困户住房不安全问题。

倾斜支持“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加快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探索支持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农村贫困群体住房保障制度。

该方案指出,各地重点任务共分为7点:
1.规范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

危房鉴定必须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确定的鉴定项目进行,危房危险等级分为A、B、C、D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推广简明易行的危房鉴定程序,逐户开展房屋危险性鉴定,将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2.建立危房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户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按要求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并将农户4类重点对象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屋危险等级评定结果等材料存档。

3.坚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要求


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解决住房不安全问题、满足抗震安全基本要求、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细化标准和基本安全有保障的一般要求。

4.明确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坚持既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吊高胃口的建设标准,引导农户尽力而行、量力而为,避免因盲目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

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在40-60平米,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

C类危房可因地制宜开展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的重点应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

5.因地制宜采取适宜改造方式和技术


坚持农户自建为主的建设方式,对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农户及多层农房可采用统建方式。

6.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等问题发生。

7.建立完善危房改造信息公示制度

落实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镇村两级公开。

该方案指出,各地应加强工作管理
1
加强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

2
强化农户档案信息管理

  建立部联网检索、省审核管理、县制作录入的农户档案信息检索机制。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并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与抽验,发现问题督促各市县抓紧整改。

3
持续深入开展作风专项治理

重点围绕贪污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群众强烈反感、对象认定不准、资金管理不规范以及危房改造质量不达标5方面问题,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4
严格脱贫退出标准和程序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要求,组织制定本地区“住房安全有保障”的具体要求或认定标准,并制定建房备案书模板,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住房安全性认定组织工作。

  省、市、县均要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责任,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要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和最贫困对象的倾斜支持力度。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大绩效评价和督查激励结果的正向激励作用,促进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政策要求落实。

  各地要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收集报送力度,定期上报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信息。

对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发现以及各新闻媒体报道的农村危房改造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相关情况。


信息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办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