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千人桥镇城乡低保对象年度审核认定工作保障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19】94号)和《关于提高全县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舒民【2019】9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585元/月(人)。
城乡低保实行A、B、C三个类型进行动态管理,发放标准分别是:(1)农村低保:A类393元/月(人)、B类300元/月(人)、C类200元/月(人);(2)城市低保:A类585元/月(人)、B类400元/月(人)、C类336元/月(人)。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6号)文件规定,城乡低保A类对象增发低保金不低于其补差标准的30%,城乡低保,B类对象增发低保金不低于其补差标准的20%。
以此规定,实际打卡发放低保金为:
农村低保A类对象实发510元/月(人);B类对象实发360元/月(人);C类对象实发200元/月(人)。
城市低保A类对象实发765元/月(人);B类对象实发480元/月(人);C类对象实发336元/月(人)。
低保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一)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
(二)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者生活困难,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年满 18 周岁)无业、无收入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中,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即自负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有关规定的(此类家庭简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重大疾病(含特殊慢性病)的认定范围按 照卫健、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第五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 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