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桥镇城乡低保对象年度审核认定工作办理流程

发表时间:2020-09-30 10:10来源:千人桥镇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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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8日至10月10日)

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及业务培训会议,全面部署低保认定审核工作。利用网络、会议、散发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政策,增强工作责任意识和群众参与意识,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深厚工作氛围,积极稳妥、公平公正开展低保认定审核工作。

(二)申请审核审批阶段(10月11日至11月5日)

1、申请受理。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组长或村(居)民政专干(营长)可代为受理,申请对象要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备案表。只要对象书面提出低保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材料,所在村(居)委会都必须受理,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评议和审核等。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辙回申请;对于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办理低保保障的理由。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阅读低保政策知晓单,确认并签字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病历和医疗费用证明、收入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2、第一次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所有递交低保申请的人员和老低保户姓名、家庭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信息核对。在第一榜公示期内,镇政府通过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赡抚养关系的成员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镇工作人员根据核对情况,判断申请家庭是否基本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组织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回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4、入户调查。村(居)民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率应达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要求镇干部至少1人,村(居)民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5、 收入核算。村(居)委会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对照《舒城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行办法(试点)》进行收入核算。

6、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遵循宣传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村(居)民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内,在镇驻村工作组的指导下,以村(居)委员组织开展对新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入户调查结果和对老低保户“14类对象”清理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镇干部、村(居)民委会成员、村(居)民政专干、村民组长、熟悉新老低保对象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镇政府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镇政府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由镇政府组织纪检等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7、村(居)委会审核。村(居)民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给予书面答复。

8、第二次公示。村(居)委会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册,于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要及时上报镇政府审批。

9、镇审批。镇政府收到材料后,安排人员认真审查,梳理情况,并通过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及时整理归档审批档案材料,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低保系统,同时发放低保证。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对不符合条件的,镇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10、第三次公示。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镇、村(居)两级要在公示栏内进行末端长期公示,同时在镇政府网站进行末端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保障原因等。

11、上报备案。镇民政办将低保人员名册、每月调整名册及统计表等,报县民政局备案。

12、资金发放。县民政局每月通过低保系统导出当月人员名册,统计人数及低保金额,会同县财政局,下拨乡镇当月低保资金,镇民政办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造册,保证系统数据、名册与低保金发放数据和名册一致。

(三)对现已享受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年底审核重新认定,重点清理以下14类对象(10月11日至11月5日)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原则上不得获得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中患有重特大病种的,拥有一辆机动车,且现行市场交易价值在低保年保障标准10倍以内的,可酌情考虑申请低保);

2、在城镇拥有商铺,或两套及以上商品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我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5倍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劵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低保年保障标准3倍的;

5、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明显高于基本消费支出的;

6、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7、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入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9、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10、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11、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1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3、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4、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15、其他经当地政府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四)总结完善阶段(11月6日至11月10日)

各村(居)民委会要对本此低保年度审核认定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发现问题找出差距,完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