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2024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11月(第一期)(百神庙镇部分)

发表时间:2024-11-10 10:15来源:舒城县百神庙镇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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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处罚名称 投诉举报方式
舒城县百神庙镇秀舞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P1AE64J 束秀午 舒市监处罚〔2024〕62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精制鸡蛋挂面”7袋、“辣油椒酱”3瓶、“剁辣椒酱”2瓶、“辣黄豆酱”2瓶、“优质生粉”4袋;2、罚款500.00元。 0.05 2024/11/4 2025/11/4 2027/11/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1/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百神庙镇 舒城县百神庙镇秀舞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12315
舒城县百神庙镇传梅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FUGG0M 束传梅 舒市监处罚〔2024〕62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黑胡椒粉”4瓶、“酸菜鱼全料”5袋;2、罚款500.00元。 0.05 2024/11/4 2025/11/4 2027/11/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执行 有效 三年 341523 2024/11/4 公开 行政处罚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百神庙镇 舒城县百神庙镇传梅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