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2025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1月(第一期)(不含百神庙镇)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投诉举报方式 |
舒城县杭埠镇鑫客隆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Q05P27 | 吴朋海 | 舒市监处罚〔2024〕7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四)项 | 舒城县杭埠镇鑫客隆超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第(二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第(三)项 | 警告;罚款 | 警告;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5-01-03 | 2026-01-03 | 2025-04-0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5-01-0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杭埠镇鑫客隆超市未按照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营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经营未按照要求在包装上标注标示的产品、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杭埠镇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瑞和源茗茶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PKG8A | 石磊 | 舒市监处罚〔2024〕710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接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LAZ/24S-09-121)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小磨麻油经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 8233-2018《芝麻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15箱小磨麻油(货值17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罚款3000元; |
0.300000 | 0.172000 | 2025-01-02 | 2026-01-02 | 2028-01-0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5-01-0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舒城县城关镇瑞和源茗茶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