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4月份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公开表(第1期)

发表时间:2021-05-01 15:10来源:舒城县桃溪镇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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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数据来源单位 处罚名称
舒城县杭埠镇乐康食品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4YWN3Y 张少松 舒市监罚字[2021]第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涉嫌生产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的食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罚款2000元, 上缴国库。
0.200000   2021-3-31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少松涉嫌生产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的食品
舒城县阙店乡新家惠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BGJF98 潘孝超 舒市监罚字[2021]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1、没收过期的“碟中香”红油豆瓣3瓶、康师傅香辣牛肉面2盒和玉米热狗肠16袋;
2、罚款1000元, 上缴国库。
0.100000   2021-4-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潘孝超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舒城县阙店乡中田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4FGD2P 陈中田 舒市监罚字[2021]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1、没收过期的“哎呦神萃”青柠红茶7瓶、“华润雪花”啤酒2瓶和香辣萝卜干26袋;
2、罚款1000元, 上缴国库。
0.100000   2021-4-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中田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舒城县阙店乡潘孝存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N1NYN42 潘孝存 舒市监罚字[2021]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1、没收过期的今麦郎饮用纯净水33瓶和旺旺食品“哎呦”猕猴桃乳酸饮料14瓶;
2、罚款1000元, 上缴国库。
0.100000   2021-4-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潘孝存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舒城县阙店乡海生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HD5390 汪海生 舒市监罚字[2021]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1、没收过期的“侨隆”牌酥饼干0.93公斤、山东世龙食品“冰山”夹心饼干1.5公斤和沛县利天食品“鸳鸯”夹心饼干1.63公斤;
2、罚款1000元, 上缴国库。
0.100000   2021-4-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汪海生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舒城县阙店乡风琴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8K8N40 章林 舒市监罚字[2021]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1、没收过期的上海旺旺食品“哎呦神萃”青梅绿茶13瓶、上海旺旺食品“哎呦”葡萄乳酸味水8瓶;
2、罚款1000元, 上缴国库。
0.100000   2021-4-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章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舒城县千人桥镇宗芬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H61P4U 陈宗芬 舒市监罚[2021]96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元(叁仟元整) 0.100000   2021-4-1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宗芬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安徽鹏翔生态酒店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MQP4F9G 王习敏 舒市监罚[2021]50号 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海关报关单的进口冷链食品 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海关报关单的进口冷链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罚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链食品和违法所得264.5元,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264.5元 2.000000 0.026450 2021-4-13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习敏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海关报关单的进口冷链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