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2023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第五期)【含五显镇】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惠万家超市庐镇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0G1H2H | 桂祖令 | 舒市监处罚〔2023〕213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2023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庐镇乡街道开展市场巡查,发现当事人商店正常销售的食品货架上的“百草味”牌柳州螺蛳粉2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0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同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食品是其2022年11月份从舒城一送货车上购进的,当时共购进1箱,计10袋,至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在保质期内销售8袋,剩余2袋尚未售出,购进价格为80元/箱,售价为10元/袋,违法经营额为2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 罚款 | 1、没收上述过期食品;2、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3-05-26 | 2024-05-26 | 2026-05-2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2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庐镇乡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12315 | ||||
安徽省绿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705004167M | 朱先良 | 舒市监处罚〔2023〕262号 | 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没收违法所得660元;二、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19.38公斤;三、罚款1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0660元。 | 10.000000 | 0.066000 | 2023-05-26 | 2023-05-26 | 2026-05-2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安徽省绿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好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594297453F | 李运运 | 舒市监处罚〔2023〕18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640元。2、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2640元,上缴财政。 | 0.200000 | 0.064000 | 2023-05-24 | 2024-05-24 | 2026-05-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好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便利万家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DPN4J | 陈登兵 | 舒市监处罚〔2023〕18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处以罚款1000元,合计1016元,上缴财政。 | 0.100000 | 0.001600 | 2023-05-24 | 2024-05-24 | 2026-05-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便利万家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干汊河镇佳乐美购物广场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T62M9F | 朱中梅 | 舒市监处罚〔2023〕170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2023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对舒城县干汊河镇佳乐美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郭学东投诉涉及的过期“卫龙”牌辣条小面筋(生产日期为2022.11.23 保质期:120天)。执法人员作现场笔录并拍张取证,当事人签字确认,且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故依法终止调解。2023年4月4日,投诉人郭学东在12315平台对当事人进行举报,并于4月7日提供全程录像视频证据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4日销售过期“卫龙”牌辣条小面筋(生产日期为2022.11.23 保质期:120天)的事实。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作询问笔录,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承认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处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00120 | 2023-05-24 | 2024-05-24 | 2026-05-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干汊河镇 | 朱中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干汊河镇老东方酒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A505B | 王锐 | 舒市监处罚〔2023〕235号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2023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干汊河镇老东方酒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给予警告 | 2023-05-24 | 2024-05-24 | 2026-05-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5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干汊河镇 | 王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南港镇好又多超市合安路加盟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MCYHXW | 付建勇 | 舒市监处罚〔2023〕18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8元,并处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3180 | 2023-05-24 | 2024-05-24 | 2026-05-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付建勇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舒茶镇一棵印惠万家购物加盟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69Y057 | 胡林 | 舒市监处罚〔2023〕207号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3元;3、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0300 | 2023-05-24 | 2024-05-24 | 2026-05-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茶镇 | 胡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山七镇古绿园生态大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TCC4K4J | 叶远芳 | 舒市监处罚〔2023〕22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5-24 | 2024-05-24 | 2026-05-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4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山七镇 | 叶远芳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庐镇乡善国酒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42P4K | 杨善国 | 舒市监处罚〔2023〕215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 2023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庐镇乡善国酒家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冷藏柜中放有待使用食材“咔咔丫”牌藤椒去骨鸭掌(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22年4月14日,保质期360天),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保质期的“咔咔丫”牌藤椒去骨鸭掌予以扣押。同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河棚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豪、张胜两位同志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上旬从城关一送货车上购进的,共购进5袋,至我局查获时止,在保质期内使用4袋,还剩1袋未使用,购进价8元/袋,销售价10元/袋。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1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咔咔丫”牌藤椒去骨鸭掌1袋;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5-23 | 2024-05-23 | 2026-05-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2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庐镇乡 | 杨善国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 12315 | ||||
舒城县棠树乡财银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NMM3L | 孙邦才 | 舒市监处罚〔2023〕195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2023年4月24日,上海嘉定籍投诉人在当事人门市部内购买了大刀肉辣条,该产品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月22日;保质期:120天。截至投诉人购买时,涉诉产品已超过有效保质期。涉诉产品为当事人于2022年元旦的时候买给孙子吃的。当时买了1盒,购入价格5元/盒。保质期内被孙子食用一部分,剩余的产品于4月25日被投诉人购买。上述涉诉超过保质期的大刀肉辣条货值共计1元。未造成严重危害。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条第二款第(一)、(三)项和第122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001元。 | 0.100000 | 0.000100 | 2023-05-24 | 2024-05-24 | 2026-05-2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4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棠树乡 | 孙邦才销售过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南港镇四季香饭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3PN7K | 周申都 | 舒市监处罚〔2023〕2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 警告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2023-05-22 | 2024-05-22 | 2026-05-2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南港镇 | 周申都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南港镇西弄土菜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B022Y | 王前华 | 舒市监处罚〔2023〕2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 警告 |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2023-05-22 | 2024-05-22 | 2026-05-2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南港镇 | 王前华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袁晓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3U49M | 张新华 | 舒市监处罚〔2023〕126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3年3月22日,我局接《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341523002023032219290340)有投诉人投诉,称其于2023年3月20日在舒城县玖隆便利超市购买的1袋“福乐回头”牌老面包已超过食品保质期,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便利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投诉人投诉时所称的舒城县玖隆便利超市在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舒城县城关镇袁晓超市,玖隆便利超市是舒城县城关镇袁晓超市门头广告招牌描述的名称。当事人经营的便利店内的货架上摆放2袋待售的“福乐回头”牌老面包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这2袋“福乐回头”牌老面包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城关某送货车上购进合肥旺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福乐回头”牌老面包共10袋,进价1.5元/袋,销价2.0元/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4日,保质期90天,在保质期内销售了7袋,保质期外销售了1袋,至被本局查获时,剩余2袋超过保质期的“福乐回头”牌老面包仍在对外销售,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0.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上述过期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0.5元; 3.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0.5元,一并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0650 | 2023-05-19 | 2024-05-19 | 2026-05-1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2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袁晓超市(张新华)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春秋乡永转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W34AW2D | 王永转 | 舒市监处罚〔2023〕221号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 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1、没收过期的3袋火锅底料、4袋五香茶蛋料、8袋香叶;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5-22 | 2024-05-22 | 2026-05-2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春秋乡 | 王永转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阙店乡中品冷库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L0P2X | 潘中品 | 舒市监处罚〔2023〕220号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 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1、没收过期的7袋安井牌南瓜饼、3袋安井牌猪肉包;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5-22 | 2024-05-22 | 2026-05-2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阙店乡 | 潘中品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阙店乡洪祠日杂百货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WKP5L | 张广转 | 舒市监处罚〔2023〕222号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 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1、没收过期的10盒十三香调味品、1袋五香多味花生;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5-22 | 2024-05-22 | 2026-05-2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阙店乡 | 张广转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 12315 | |||
韦正香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RMH5R4M | 韦正香 | 舒市监处罚〔2023〕150号 |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4-28 | 2023-04-28 | 2026-04-2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9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万佛湖镇 | 韦正香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万佛湖镇陈记私房菜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JJLT41 | 毛世燕 | 舒市监处罚〔2023〕138号 |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4-26 | 2023-04-26 | 2026-04-2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9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万佛湖镇 | 毛世燕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万佛湖镇福满楼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L919T7E | 李永平 | 舒市监处罚〔2023〕147号 |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4-28 | 2023-04-28 | 2026-04-2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9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万佛湖镇 | 李永平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万佛湖镇鸿运酒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UTG92 | 曹付华 | 舒市监处罚〔2023〕148号 |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4-28 | 2023-04-28 | 2026-04-2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9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万佛湖镇 | 曹付华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东东鱼馆餐饮旅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7F2W9Y | 曹来保 | 舒市监处罚〔2023〕149号 |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4-28 | 2023-04-28 | 2026-04-2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9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万佛湖镇 | 曹来保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韩家美味鱼馆鱼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AP411N | 钱进 | 舒市监处罚〔2023〕153号 |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4-28 | 2023-04-28 | 2026-04-2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9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万佛湖镇 | 钱进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干汊河镇银河酒楼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3DB03T | 马学银 | 舒市监处罚〔2023〕165号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 2023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干汊河镇银河酒楼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给予警告。 | 2023-04-28 | 2026-04-28 | 2026-04-2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1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干汊河镇 | 马学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姚冬梅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KMP260 | 姚冬梅 | 舒市监处罚〔2023〕123号 |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 2023年4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庐镇乡小街村开展市场巡查,依法对当事人处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有待售的“老干妈”牌风味鸡油辣椒6瓶,净含量280克/瓶,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后经询问,得知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查验,也未开展查验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4-23 | 2024-04-23 | 2026-04-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4 | 2023-04-26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庐镇乡 | 姚冬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 12315 | |||||
舒城县桃溪镇陈兵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L4KM4K | 袁加秀 | 舒市监处罚〔2023〕21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处以当事人2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4元。共计2004元,上缴财政。 | 0.200000 | 0.000400 | 2023-05-18 | 2024-05-18 | 2026-05-1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桃溪镇 | 舒城县桃溪镇陈兵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安徽省绿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705004167M | 朱先良 | 舒市监处罚〔2023〕33号 | 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10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10160元。 | 1.000000 | 0.016000 | 2023-03-08 | 2023-03-08 | 2026-03-0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安徽省绿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味正鸡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63RU2R | 邵良玉 | 舒市监处罚〔2023〕151号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 | 2023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张母桥镇街道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对正在经营的舒城县张母桥镇味正鸡排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前台、大厅及餐桌均未发现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其他醒目位置也未发现张贴或者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与警告。 | 2023-04-27 | 2024-04-27 | 2026-04-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4-27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张母桥镇 | 邵良玉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聚旺传滨炸酱面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2G4J3G | 余传滨 | 舒市监处罚〔2023〕10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2022年10月31日,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舒城县张母桥镇余传滨门市部抽取大面碗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经检验,该大面碗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 2023-01-13 | 2024-01-13 | 2026-01-1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1-13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张母桥镇 | 余传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农家面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JRQHXE | 张定桂 | 舒市监处罚〔2023〕9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2022年10月31日,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舒城县张母桥镇张定桂门市部抽取大碗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经检验,该大碗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 2023-01-13 | 2024-01-13 | 2026-01-1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1-13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张母桥镇 | 张定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益家人连锁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JGN67D | 洪莹生 | 舒市监处罚〔2023〕42号 | 销售无标签的散装食品 | 2023年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张母桥镇益家人连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超市货架上发现投诉人所投诉产品,超市负责人承认2月12日投诉人在超市内购买了无标签的散装蛋白肉,投诉属实。该超市销售的散装蛋白肉是从山东金豆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豆素肉(豆类制品)拆袋进行散装销售,产品相关信息: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370040600839;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1日;保质期:3个月(常温)。该散装蛋白肉是我超市于2023年1月5日从经销商处购进,有相关票据。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与警告。 | 2023-03-03 | 2024-03-03 | 2026-03-0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3-03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张母桥镇 | 洪莹生销售无标签的散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东桥酒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2QWF6Q | 刘能兵 | 舒市监处罚〔2023〕152号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 | 2023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张母桥镇街道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对正在经营的舒城县张母桥镇东桥酒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前台、大厅、包厢及餐桌均未发现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其他醒目位置也未发现张贴或者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与警告。 | 2023-04-27 | 2024-04-27 | 2026-04-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4-27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张母桥镇 | 刘能兵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棠树乡西塘大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M5G3D | 谈业圣 | 舒市监处罚〔2023〕144号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 | 2023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棠树乡西塘街道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对正在经营的舒城县舒城县棠树乡西塘大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前台、大厅、包厢及餐桌均未发现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其他醒目位置也未发现张贴或者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与警告。 | 2023-04-27 | 2024-04-27 | 2026-04-2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4-27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棠树乡 | 谈业圣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炒菜餐饮饭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LLKKQXG | 赵加红 | 舒市监处罚〔2023〕13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2023-04-26 | 2024-04-26 | 2026-04-2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4-26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城关镇 | 舒城县炒菜餐饮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舒茶镇鸿大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UG634U | 梅祥成 | 舒市监处罚〔2023〕208号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600元 | 0.060000 | 2023-05-16 | 2024-05-16 | 2026-05-1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舒茶镇 | 舒城县舒茶镇鸿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舒茶镇军埠如意酒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QB644R | 高传宝 | 舒市监处罚〔2023〕209号 | 《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2023-05-17 | 2024-05-17 | 2026-05-17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7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舒茶镇 | 舒城县舒茶镇军埠如意酒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春秋乡泓源山庄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9U60P | 张宏娟 | 舒市监处罚〔2023〕15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和摆放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当事人也未对消费者主动提醒,也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的措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 2023-05-15 | 2024-05-15 | 2026-05-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春秋乡 | 张宏娟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阙店乡九龙湾农家小院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T32Q4J | 王霞云 | 舒市监处罚〔2023〕16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和摆放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当事人也未对消费者主动提醒,也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的措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 2023-05-15 | 2024-05-15 | 2026-05-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阙店乡 | 王霞云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春秋乡古树今韵酒楼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A3Q5Q | 韩延周 | 舒市监处罚〔2023〕159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和摆放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当事人也未对消费者主动提醒,也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的措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 2023-05-15 | 2024-05-15 | 2026-05-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春秋乡 | 韩延周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春秋乡胜利饭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19QXK | 郭书生 | 舒市监处罚〔2023〕15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和摆放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当事人也未对消费者主动提醒,也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的措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 2023-05-15 | 2024-05-15 | 2026-05-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春秋乡 | 郭书生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安徽古月山庄麟涛乡村旅游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P1DEK72 | 陈元全 | 舒市监处罚〔2023〕15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和摆放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当事人也未对消费者主动提醒,也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的措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 2023-05-15 | 2024-05-15 | 2026-05-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春秋乡 | 陈元全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春秋乡宜霞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P3W5T | 李宜广 | 舒市监处罚〔2023〕194号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 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1、没收过期的2袋鸡鲜精调味料、3袋火锅底料、3袋白莲牌水磨糯米粉;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5-15 | 2024-05-15 | 2026-05-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春秋乡 | 李宜广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春秋乡兴隆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RWL6L7B | 黄德本 | 舒市监处罚〔2023〕193号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 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1、没收过期的4瓶古苏里拉牌美国红提子酒、1瓶百多利牌蓝莓汁;2、罚款500元, 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5-15 | 2024-05-15 | 2026-05-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春秋乡 | 黄德本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百神庙镇克仓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B8M2P | 张克仓 | 舒市监处罚〔2023〕201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罚款 | 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3-05-12 | 2024-05-12 | 2026-05-1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百神庙镇 | 张克仓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12315 | |||
舒城县千人桥镇修勤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AN6XU | 韩修勤 | 舒市监处罚〔2023〕200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 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罚款 | 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3-05-15 | 2024-05-15 | 2026-05-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千人桥镇 | 韩修勤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樊燕华文体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P4T2W | 樊燕华 | 舒市监处罚〔2023〕136号 | 樊燕华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案 | 2023年0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城关樊燕华文体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待售预包装食品“风火轮调味面制品”1袋,生产商:新密市凯利龙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8克,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8日,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截至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有效保质期。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7月从舒城飞霞批发市场购进“风火轮调味面制品”15袋,进价是0.8元/袋,销售价1元/袋,有效期内销售14袋。至本局查获时止,现场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1袋“风火轮调味面制品”,货值金额1元,未获利。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风火轮调味面制品”; (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5-15 | 2024-05-15 | 2026-05-1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05-1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樊燕华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小高米线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4REY0W | 刘贵林 | 舒市监处罚〔2023〕18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警告 | 2023-05-12 | 2023-05-12 | 2026-05-1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城关镇 | 惠家芝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天一角美食城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3K889 | 惠家芝 | 舒市监处罚〔2023〕18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警告 | 2023-05-12 | 2023-05-12 | 2026-05-1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城关镇 | 惠家芝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汪涛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AQE22G | 汪涛 | 舒市监处罚〔2023〕18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 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2023-05-11 | 2024-05-11 | 2026-05-1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12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舒茶镇 | 汪涛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轩轩糕点坊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217G15 | 朱德麟 | 舒市监处罚〔2023〕196号 | 未留存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2022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张母桥镇李堰村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舒城县张母桥镇轩轩糕点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贴于当事人门市部内的2021年度 “安徽省食品加工小作坊风险管理登记表”已被撕毁。执法人员在完成检查后,在当事人店内张贴公示2022年度“安徽省食品加工小作坊风险管理登记表”,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将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保存至下次检查,不得撕毁。2022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舒城县张母桥镇轩轩糕点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本局于2022年11月15日留存的“安徽省食品加工小作坊风险管理登记表”已被撕毁。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160条第一款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 0.200000 | 2023-05-12 | 2024-05-12 | 2026-05-1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张母桥镇 | 朱德麟未留存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 12315 | ||||
舒城县高峰乡湖畔人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QNB65T | 胡道东 | 舒市监处罚〔2023〕19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3-05-12 | 2024-05-12 | 2026-05-12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高峰乡 | 胡道东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福满乐超市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RK2886J | 王琪 | 舒市监处罚〔2023〕1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销售农残超标水果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8.6元。 | 0.200000 | 0.003860 | 2023-05-10 | 2023-05-10 | 2026-05-1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1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福满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农残超标水果案 | 12315 | ||
舒城合亿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8NJQC38Y | 高友兵 | 舒市监处罚〔2023〕120号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用"军需"、"军服"、"军品"等禁止性用语招揽顾客和经营冒用有机认证食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1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元。 | 0.150000 | 0.000120 | 2023-05-10 | 2023-05-10 | 2026-05-1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1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合亿商贸有限公司用"军需"、"军服"、"军品"等禁止性用语招揽顾客和经营冒用有机认证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豪大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CB0XM | 张其政 | 舒市监处罚〔2023〕18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5-11 | 2024-05-11 | 2026-05-1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11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城关镇 | 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豪大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老乡厨私房菜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T2A5C58 | 曹明东 | 舒市监处罚〔2023〕18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桶菜籽油;2、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 0.200000 | 0.180000 | 2023-05-11 | 2024-05-11 | 2026-05-1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1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老乡厨私房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12315 | |||
舒城县千人桥镇永祥酒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2MM28 | 佘祥林 | 舒市监处罚〔2023〕191号 | 使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原材料 | 使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原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罚款 | 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预包装食品原材料,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3-05-10 | 2024-05-10 | 2026-05-1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10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千人桥镇 | 佘祥林使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原材料 | 12315 | |||
舒城县千人桥聚旺长红炸酱面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WU1PQ8R | 吴身波 | 舒市监处罚〔2023〕178号 |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 | 罚款 | 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3-05-09 | 2024-05-09 | 2026-05-0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千人桥镇 | 吴身波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 12315 | |||
舒城县舒庆百货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0R059B | 杨珊珊 | 舒市监处罚〔2023〕14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66】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三)项、第【12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处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3-05-09 | 2024-05-09 | 2026-05-0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杭埠镇 | 舒城县舒庆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杭埠镇国兵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TTLA64 | 赵国兵 | 舒市监处罚〔2023〕13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166】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三)项、第【12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处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3-05-09 | 2024-05-09 | 2026-05-0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9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杭埠镇 | 舒城县杭埠镇国兵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宏艳煲仔饭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9E8Y96 | 王陈龙 | 舒市监处罚〔2023〕14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给予警告 | 2023-05-09 | 2024-05-09 | 2026-05-0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9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杭埠镇 | 舒城县宏艳煲仔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柏林乡杨店村大湾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TY9QC06 | 汪令芝 | 舒市监处罚〔2023〕16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2023-05-08 | 2024-05-08 | 2026-05-0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8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柏林乡 | 舒城县柏林乡杨店村大湾超市(餐饮店)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 12315 | |||||
郭昌琼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7LG0B | 郭昌琼 | 舒市监处罚〔2023〕94号 | 当事人未查验留存相关食品票据及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未查验留存相关食品票据及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5-05 | 2023-05-05 | 2026-05-0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8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万佛湖镇 | 郭昌琼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 12315 | |||||
何必应 | 自然人 | 舒市监处罚〔2023〕125号 | 当事人未取得《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白酒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无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 2023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舒城干汊河镇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对何必应生产经营的酒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坊正在生产白酒对外销售且无法提供《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 罚款 | 罚款1000元 | 0.100000 | 2023-05-06 | 2024-05-06 | 2026-05-0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干汊河镇 | 何必应无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 12315 | ||||||
舒城县五显镇五二九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8Y8W7H | 彭申玉 | 舒市监处罚〔2023〕93号 | 当事人未查验留存相关食品票据及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未查验留存相关食品票据及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5-05 | 2023-05-05 | 2026-05-0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8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五显镇 | 彭申玉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 12315 | |||||
杨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QNTF33 | 杨志 | 舒市监处罚〔2023〕92号 | 当事人未查验留存相关食品票据及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未查验留存相关食品票据及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5-05 | 2023-05-05 | 2026-05-0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8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五显镇 | 杨志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 12315 | |||||
李红梅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CX26N | 李红梅 | 舒市监处罚〔2023〕91号 | 当事人未查验留存相关食品票据及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未查验留存相关食品票据及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5-05 | 2023-05-05 | 2026-05-0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8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五显镇 | 李红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 12315 | |||||
舒城县五显镇好又来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RMH8Q5Q | 李点伦 | 舒市监处罚〔2023〕90号 | 当事人未查验留存相关食品票据及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未查验留存相关食品票据及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5-05 | 2023-05-05 | 2026-05-0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8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五显镇 | 李点伦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 12315 | |||||
舒城县万佛湖镇闸口村徽盐连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F3458C | 曹前云 | 舒市监处罚〔2023〕89号 | 当事人未查验留存相关食品票据及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未查验留存相关食品票据及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5-05 | 2023-05-05 | 2026-05-0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8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万佛湖镇 | 曹前云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 12315 | |||||
付先芳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F31H7L | 付先芳 | 舒市监处罚〔2023〕88号 | 当事人未查验留存相关食品票据及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未查验留存相关食品票据及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5-05 | 2023-05-05 | 2026-05-0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8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万佛湖镇 | 付先芳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 12315 | |||||
舒城县五显镇楼上楼餐厅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R928X05 | 徐志伦 | 舒市监处罚〔2023〕154号 |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5-05 | 2023-05-05 | 2026-05-0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8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五显镇 | 徐志伦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昕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8P2TNG1L | 丁娟 | 舒市监处罚〔2023〕1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45.6元;2、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45.6元 | 0.050000 | 0.004560 | 2023-05-06 | 2024-05-06 | 2026-05-0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县昕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规范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周师傅美食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PGYXQ | 周伟 | 舒市监处罚〔2023〕16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23-05-06 | 2024-05-06 | 2026-05-0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6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周师傅美食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陶子酸菜鱼饭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WG0G33G | 陶武 | 舒市监处罚〔2023〕164号 | 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涉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的违法行为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3-05-06 | 2024-05-06 | 2026-05-0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6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城关镇 | 陶武涉嫌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未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12315 | |||||
舒城合亿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8NJQC38Y | 高友兵 | 舒市监处罚〔2023〕1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及农残超标水果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罚款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6.3元。 | 0.700000 | 0.024630 | 2023-05-05 | 2023-05-05 | 2026-05-0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舒城合亿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及农残超标水果案 | 12315 | ||
舒城县棠树乡永春饭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GME4W | 王永春 | 舒市监处罚〔2023〕172号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 | 2023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棠树乡八里街道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对正在经营的舒城县舒城县棠树乡永春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前台、大厅、包厢及餐桌均未发现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其他醒目位置也未发现张贴或者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 2023-05-05 | 2024-05-05 | 2026-05-0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6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棠树乡 | 王永春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县柏林乡老刘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YXM3U | 查得全 | 舒市监处罚〔2023〕16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行为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1000.00元。 | 0.100000 | 0.001300 | 2023-05-06 | 2024-05-06 | 2026-05-0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柏林乡 | 舒城县柏林乡老刘商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晓天镇林国云零食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9T1K3C | 林国云 | 舒市监处罚〔2023〕16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
0.050000 | 2023-05-05 | 2024-05-05 | 2026-05-05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晓天镇 | 林国云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陈玉青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LJWR4J | 陈玉青 | 舒市监处罚〔2023〕143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2023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汤池镇福运蔬菜销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正在经营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12瓶,生产日期:2022年07月29日,保质期180天。当事人称上述过期食品是其于2022年9月从舒城配送车上购进,进价4元/瓶,售价5元/瓶,购进了好几箱,现仅剩一箱在货架上过期了。货值合计60元,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予以扣押,加贴封条,并拍照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2瓶;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2023-05-04 | 2024-05-04 | 2026-05-04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汤池镇 | 陈玉青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小汪勇农家菜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8E91C | 汪勇 | 舒市监处罚〔2023〕127号 | 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要求及时清理库存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舒城县城关镇小汪勇农家菜馆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仓库内存放着2瓶未开封使用的桂林香老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老太”牌糖桂花酱,执法人员依法对这2瓶“香老太”牌糖桂花酱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从城关某送货车上购进2瓶桂林香老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老太”牌糖桂花酱,进价7元/瓶,货值金额共14元,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05月15日和2021年5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至被查扣时一直存放在仓库的货架上,未开封使用,未显著标识或单独存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要求及时清理库存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3-04-29 | 2024-04-28 | 2026-04-2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小汪勇农家菜馆(汪勇)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要求及时清理库存过期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七里业权餐饮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Q4EDU3B | 付业权 | 舒市监处罚〔2023〕145号 |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 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舒城县城关镇七里业权餐饮店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示,也未指导服务人员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示,也未指导服务人员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警告 | 警告 | 2023-04-29 | 2024-04-28 | 2026-04-2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5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城关镇 | 舒城县城关镇七里业权餐饮店(付业权)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 12315 | |||||
舒城谷泉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TN7AD1H | 高世春 | 舒市监处罚〔2023〕146号 | 经营标签不规范的预包装食品及未按规定进行食品运输 | 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能量值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的蒿子粑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且在运输食品过程中无法达到全程厢内温度保持-15℃以下的执行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412速冻面米食品》第10条之规定,属未按规定进行食品运输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13600 | 2023-04-28 | 2024-04-28 | 2026-04-2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0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干汊河镇 | 舒城谷泉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规范的预包装食品及未按规定进行食品运输案 | 12315 | |||
王韦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RXPWA9H | 王韦 | 舒市监处罚〔2023〕226号 |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销售过期“德利园”牌美味肉松饼和“兴福佳”牌山楂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销售过期“德利园”牌美味肉松饼和“兴福佳”牌山楂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0.7元;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0070 | 2023-05-30 | 2023-05-30 | 2026-05-3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6-0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五显镇 | 王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万佛湖镇韦玉悦门市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RM728 | 韦玉悦 | 舒市监处罚〔2023〕240号 |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擅自于2023年1月10日后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证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擅自于2023年1月10日后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证经营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3-05-30 | 2023-05-30 | 2026-05-3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6-0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五显镇 | 韦玉悦无证经营散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五显镇好又来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RMH8Q5Q | 李点伦 | 舒市监处罚〔2023〕225号 |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销售过期“生活精品”手工蛋糕、“巴比熊”牌肉松蛋糕和“甄约”牌乳酪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销售过期“生活精品”手工蛋糕、“巴比熊”牌肉松蛋糕和“甄约”牌乳酪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0180 | 2023-05-30 | 2023-05-30 | 2026-05-3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6-0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五显镇 | 舒城县五显镇好又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丁德菊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AP62X | 丁德菊 | 舒市监处罚〔2023〕199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当事人无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生产食品加工及未按规定销售食品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1000元 | 0.200000 | 2023-05-29 | 2023-05-31 | 2026-05-2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丁德菊无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生产食品加工及未按规定销售食品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光玉农副食品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T0L3H2H | 程光玉 | 舒市监处罚〔2023〕210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当事人无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及生产标签不符合规范的食品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 | 罚款 |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2023-05-29 | 2023-05-31 | 2026-05-2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程光玉无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及生产标签不符合规范的食品 | 12315 | |||
舒城县中学餐饮服务饭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N17G17Y | 张先稳 | 舒市监处罚〔2023〕20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警告 | 警告 | 2023-05-30 | 2023-05-30 | 2026-05-3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城关镇 | 张先稳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三拐塘加盟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U4649G | 丁自来 | 舒市监处罚〔2023〕192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1000.00元。 | 0.100000 | 2023-05-29 | 2023-05-29 | 2026-05-2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丁自来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12315 | |||
舒城县城关镇勇芳麻辣烫小吃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U2HX1 | 张文芳 | 舒市监处罚〔2023〕24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800.00元。 | 0.080000 | 2023-05-30 | 2023-05-30 | 2026-05-3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张文芳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12315 | |||
舒城县金大嫂锅贴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30588A | 金太平 | 舒市监处罚〔2023〕24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1000.00元。 | 0.100000 | 2023-05-30 | 2023-05-30 | 2026-05-3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城关镇 | 金太平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汪观田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WGN84 | 汪观田 | 舒市监处罚〔2023〕227号 | 未保持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 | 2023年2月16日,我局张母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张母桥镇冒峰村开展食品安全日常检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我局于2023年1月15日留存的“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已被撕毁,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5月9日我局张母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没有张贴“安徽省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登记表”,拒不改正。截至检查,未造成严重危害。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60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3-05-30 | 2024-05-30 | 2026-05-30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张母桥镇 | 汪观田未留存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12315 | |||
舒城县棠树乡谈勇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D0NXM | 谈勇 | 舒市监处罚〔2023〕214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3年4月24日,投诉人卢垚在当事人门市部以6.5元散称购买了利圆牌花生酥(生产商:义安区西联镇利圆食品厂;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10月6日;保质期:4个月),截至投诉人购买时,上述涉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2023年4月24日投诉人所购利圆牌花生酥均已超过保质期,投诉属实。上述利圆牌花生酥为当事人2022年12月购进,共购进1箱,合计5kg,购入价格为70元/箱。上述利圆牌花生酥保质期内售出4kg,超过保质期的1kg利圆牌花生酥除去被投诉人购买的部分,其余均已被供货商换走。上述涉诉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共计6.5元,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6.5元,截至检查时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6.5元;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0650 | 2023-05-29 | 2024-05-29 | 2026-05-2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棠树乡 | 谈勇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张母桥镇龙腾商贸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CMQ88U | 刘能芬 | 舒市监处罚〔2023〕247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23年4月24日,投诉人卢垚在当事人门市部用8元散称购买了0.5kg面包,截至投诉人购买时,上述涉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2023年4月24日投诉人所购面包均已超过保质期,投诉属实。上述涉诉面包为当事人于春节前购进,共购进1箱,合计5千克,购入价格为50元/箱。该箱面包当事人放在店内散称销售,于保质期内售出3kg,剩余2kg于2023年4月24日被投诉人买走0.5kg,店内剩余1.5kg。2023年4月25日,供货商来当事人门市部进行过期食品换货处理,上述剩余的1.5kg面包除去2023年4月2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10袋,均被换走。本案涉及的超过保质期的面包货值共计13元,当事人本案违法所得共计8元,截至检查时未造成严重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8元及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0800 | 2023-05-29 | 2024-05-29 | 2026-05-2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张母桥镇 | 刘能芬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五里桥中心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UB2WJ26 | 陈开琼 | 舒市监处罚〔2023〕244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 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10袋,没收违法所得1.33元,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0133 | 2023-05-29 | 2024-05-29 | 2026-05-29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31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千人桥镇 | 陈开琼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 12315 | ||
舒城县玲尚烟酒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4WBQ6Q | 薛杉杉 | 舒市监处罚〔2023〕2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舒城县玲尚烟酒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处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3-05-26 | 2024-05-26 | 2026-05-2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杭埠镇 | 舒城县玲尚烟酒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 12315 | ||||
郑冬雪 | 自然人 | 舒市监处罚〔2023〕2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郑冬雪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郑冬雪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 | 处罚款714元 | 0.071400 | 2023-05-28 | 2024-05-28 | 2026-05-28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3-05-28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杭埠镇 | 郑冬雪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食品案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