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教育局关于印发《2020年舒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完中、各中心校,初级中学,民办学校:
现将《2020年舒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0日
2020年舒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意见》(教督厅函〔2016〕6号),推进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实施好贫困地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含城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不断加大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投入力度,切实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就餐条件,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午餐,并积极培养其形成科学的营养观念及健康的饮食习惯,努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水平,切实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水平。
三、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补助基本标准为营养改善计划覆盖范围内的学生每生每天4元,学生每年在校就餐平均天数按195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按照7.5:2:0.5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分担资金根据地方试点县(区)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在下一年度予以生均定额奖补。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营养改善工作运转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对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增加的工作量,结合本地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二)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县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县级应将分担的膳食补助和运转经费等资金额度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四)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改善学生营养膳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财政部门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各学校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通过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七)我县供餐方式是全部实行食堂供餐,供餐采取“4+X”模式,即每生每天国家(含省、县)补助4元,学生家庭再承担一定费用。我县暂定小学生家庭每天自付2元,初中学生家庭每天自付3元,以后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学校食堂做到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并落实校长陪餐制度(费用自理)。
(八)各学校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政策宣传
努力营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利民政策,提高社会对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宣传膳食费用共担机制,推动4+X供餐,切实提高供餐质量。开齐健康教育课程,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树立科学的营养观念、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提高营养配餐能力,促进科学合理供餐,使广大群众拥护这项民生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和保障体系建设。县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粮油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配送“四统一”,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将食堂建设纳入《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项目规划》及《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并统筹相关项目和资金,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配餐食谱、日常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二)营养改善计划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舒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具体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学校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三)省、市、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省重点督查、市巡查、县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四)县政府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方案由舒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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