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
服务对象 | 实施编码 | ||
办理形式 | 办理深度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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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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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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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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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杭埠镇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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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 , 下午 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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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所属区划 | ||
受理部门 | 实施主体性质 | ||
行使层级 | 办件类型 | ||
委托部门 | 权力来源 | ||
行使内容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联办机构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划分标准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下沉办理 | ||
通办范围 | 是否收费 | ||
阶段性办理 | 办理时间段 |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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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预约渠道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数量限制说明 | ||
数量限制依据 | |||
是否进驻大厅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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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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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窗口领取或邮政EMS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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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咨询方式 | 0564-8035005 | |
审查标准 |
〔国内出生登记之一〕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在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公安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正联上加盖已入户章。
(一)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且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齐全,要求随父或随母入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 (二)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但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子信息,要求随母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 (三)婚生子女有出生医生证明,但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子信息要求随父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 (四)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母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出生登记。 (五)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父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六)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鉴别。 〔国内出生登记之二〕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 〔办理时限〕本规范所列户口申报事项,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对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场办结或受理;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出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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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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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七条 〔国内出生登记之一〕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在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公安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正联上加盖已入户章。
(一)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且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齐全,要求随父或随母入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 (二)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但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子信息,要求随母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 (三)婚生子女有出生医生证明,但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子信息要求随父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 (四)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母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出生登记。 (五)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父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六)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鉴别。 第十八条 〔国内出生登记之二〕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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