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
服务对象 | 实施编码 | ||
办理形式 | 办理深度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
所属部门 | 所属区划 | 杭埠镇 | |
受理部门 | 实施主体性质 | ||
行使层级 | 办件类型 | ||
委托部门 | 权力来源 | ||
行使内容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联办机构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划分标准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下沉办理 | ||
通办范围 | 是否收费 | ||
阶段性办理 | 办理时间段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预约渠道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数量限制说明 | ||
数量限制依据 | |||
是否进驻大厅 | 材料收取形式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
监督方式 | 咨询方式 | ||
审查标准 |
无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