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舒城县杭埠镇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发表时间:2025-03-18 10:17来源:舒城县杭埠镇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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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收养入籍等登记(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340709066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实施编码
11341602A03187405Z33407090660000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到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杭埠镇派出所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所属部门
杭埠镇派出所
所属区划 杭埠镇
受理部门
杭埠镇派出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市,全县
是否收费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方式
0564-8035005
咨询方式
0564-8035005
审查标准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受理条件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必要

纸质(原件1份)

公安机关签发




《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必要

纸质(原件1份)

公证处




办理流程 

  • 开始→网上申请→受理审核→直接办结→核对原件→取件→结束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5个工作日

舒城县公安局
户籍民警
户籍窗口

受理

审查

0.5个工作日

舒城县公安局
户籍民警
户籍窗口

审查

办结

0.25个工作日

舒城县公安局
户籍民警
户籍窗口

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