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2024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7月(第三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数据来源单位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舒城县阙店乡龙塘湾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HA3M3Y | 刘中海 | 舒市监处罚〔2024〕40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000 | 2024-07-26 | 2024-07-26 | 2027-07-2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9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阙店乡 | 舒城县阙店乡龙塘湾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阙店新源酒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8DE01 | 潘孝华 | 舒市监处罚〔2024〕40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000 | 2024-07-26 | 2024-07-26 | 2027-07-2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9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阙店乡 | 舒城县阙店乡新源酒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阙店乡程记土菜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WL5CT1E | 程学勤 | 舒市监处罚〔2024〕40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000 | 2024-07-26 | 2024-07-26 | 2027-07-2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9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阙店乡 | 舒城县阙店乡程记土菜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阙店乡王府大酒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UDB57 | 王垂稳 | 舒市监处罚〔2024〕40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2.罚款500元 | 0.050000 | 0.000000 | 2024-07-26 | 2024-07-26 | 2027-07-2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9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阙店乡 | 舒城县阙店乡王府大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敏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3MA2W61YG27 | 姚慧敏 | 舒市监处罚〔2024〕363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2024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信息前往舒城县敏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投诉涉及的20只“舒城狮子头”包装袋,包装袋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发现的20只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涉案包装袋依法予以扣押。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了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并陪同检查签字确认。2024年6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生产销售标签不规范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上述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袋;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处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9000 | 2024-07-23 | 2025-07-23 | 2027-07-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3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干汊河镇 | 舒城县敏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干汊河镇佳乐美购物广场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T62M9F | 朱中梅 | 舒市监处罚〔2024〕364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2024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于2024年4月13日在舒城县干汊河镇佳乐美购物广场购买的经氏山芋粉丝包装标签中营养成分表标注值不符合GB14881中9.1条及GB28050中表1的规定,投诉人明确投诉厂家违法相关法律法规。2024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内容依法对舒城县干汊河镇佳乐美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涉及的经氏粉丝。投诉人提供材料中购买的经氏粉丝包装上标签营养成分表内容如下:能量335千焦(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4%;蛋白质0.8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1%;脂肪0.2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0%;碳水化合物82.6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28%;钠9.3毫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0.5%,但是标签内容无产品执行标准代号。2024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故本局依法终止调解,且当事人承认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无法提供营养成分表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2元;2、处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0200 | 2024-07-23 | 2025-07-23 | 2027-07-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3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干汊河镇 | 舒城县干汊河镇佳乐美购物广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 |||
舒城县干汊河镇经氏粉丝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1THX65 | 经千松 | 舒市监处罚〔2024〕330号 |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2024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于2024年4月13日在舒城县干汊河镇佳乐美超市超市购买的经氏山芋粉丝包装标签中营养成分表标注值不符合GB14881中9.1条,投诉人明确投诉厂家违法相关法律法规。2024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内容依法对舒城县干汊河镇经氏粉丝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投诉涉及的包装好的粉丝,在其仓库中发现有25只涉案包装袋,标签中营养成分表内容如下:能量335千焦(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4%;蛋白质0.8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1%;脂肪0.2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0%;碳水化合物82.6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28%;钠9.3毫克(每100克),营养素参考值0.5%,但是标签内容无产品执行标准代号。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包装袋依法予以扣押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024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故本局依法终止调解,且当事人承认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2024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当事人承认生产销售的粉丝的包装袋上的营养成分数据是借鉴他人,且无法提供营养成分表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袋;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处罚款1000元。 | 0.100000 | 0.006000 | 2024-07-23 | 2025-07-23 | 2027-07-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三年 | 341523 | 2024-07-23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干汊河镇 | 舒城县干汊河镇经氏粉丝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