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舒城县贫困残疾人
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7年舒城县贫困残疾人
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康复定点机构:
现将《2017年舒城县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县 残 联 县教育局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卫计委
2017年4月10日
舒城县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皖政〔2016〕111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6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政〔2017〕12号)、《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4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舒政[2017]1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17年,为全县1152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 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财政部门。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或“精补”。
(三)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由乡镇(开发工)残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省残联民生工程系统工程网址为:http://60.166.32.107:8081/msgc,用户名lacl_sc_kf+乡镇代码。乡镇(开发区)在录入申请对象信息时,要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联系电话无误,系统中有申请对象个人照片,否则县残联将不予审核。
乡镇(开发区)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乡镇(开发区)对收集的补助对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4月30日前在省残联民生工程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并同时将申请对象的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县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核后,按程序于5月底打卡发放补助资金。
(四)实施要求
1、各乡镇(开发区)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
2、各乡镇(开发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公安、民政、卫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县残联、各乡镇(开发区)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一)目标任务
2017年,为89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省级项目72名,市级项目17名);为21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
(二)补助标准
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省级项目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级项目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3、为充分发挥本市境内定点康复机构作用,减轻受训儿童家庭的负担,我市将对在本市境内参加训练的儿童,按2000元/人、各项康复训练周期的标准补助生活费,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由市财政按照各县区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结合省级财政分担及市级财政配套情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财政部门;装配假肢矫形器、适配辅具等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根据辅具安装及验配情况,将费用拨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
2、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各县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县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评审、适时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
(四)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报审批实行实时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六安市民生工程信息管理平台》,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县残联要切实加强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关于重申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规范要求和动态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4号)、《关于对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业务建设评估考核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9号)、《关于开展对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定点机构检查评价的通知》(皖康复办〔2015〕16号)等文件提出的工程实施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3、在选择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
6、县残联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残疾儿童康复
定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六市残联〔2017〕22号)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项目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和县残联共同配合完成。
8、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要积极配合由省残联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康复民生工程质量开展评估督查工作。
在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残联根据省、市残联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项目补助标准和服务对象进行提高和扩面。
为确保惠残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项目的精准调度和科学管理,加强考核评价,县残联将采取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年终考核等方式,依据相关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三、贫困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接爱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64-2785981,2785008。
本办法由县残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2017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任务分配表
2.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3.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年审表
4.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5.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6. 康复安置协议样本
附件1
2017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任务分配表
乡镇 |
任务数 |
城关镇 |
241 |
晓天镇 |
37 |
桃溪镇 |
35 |
万佛湖镇 |
47 |
千人桥镇 |
49 |
百神庙镇 |
52 |
杭埠镇 |
39 |
舒茶镇 |
34 |
南港镇 |
62 |
干汊河镇 |
59 |
张母桥镇 |
35 |
五显镇 |
43 |
山七镇 |
38 |
河棚镇 |
31 |
汤池镇 |
56 |
春秋乡 |
45 |
柏林乡 |
54 |
棠树乡 |
56 |
阙店乡 |
54 |
高峰乡 |
30 |
庐镇乡 |
31 |
经济开发区 |
24 |
合计 |
1152 |
附件2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2017年)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名 |
|
性别 |
|
残疾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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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状况 |
1.低保户□ 2.家庭经济困难□ |
||||||
医保情况 |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民政医疗救助 4.其他医疗保险□ 5.无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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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或一卡通号 |
开户行: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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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
与患者关系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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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承诺 |
一、保证药费补助金按规定使用; 二、监护病情,督促病人按时服药、体检和复查; 三、自觉履行监护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残联意见 |
(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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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残联审批 意见 |
(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注:本表由县(市、区)残联存档。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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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年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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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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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乡(镇)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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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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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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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残联意见 |
(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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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残联审批意见 |
(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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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去年已享受的救助对象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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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县(市、区)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残疾证号 |
监护人 姓 名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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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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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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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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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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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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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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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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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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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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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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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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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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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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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
(转送)考核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居委)
儿童姓名 |
|
性别 |
|
残疾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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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或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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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监护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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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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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申请 |
申请前(转)往定点机构接受训练。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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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户籍地 市残联意见 |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训练起止 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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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康复 训练时间 |
□ 6个月 □ 10个月 |
康复效果 机构自评 |
□显效□有效□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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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意见 |
定点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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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考核 评估意见 |
专家组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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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四份,家长(或监护人)、定点机构、残疾儿童户籍和康复训练所在地市残联各执一份。
附件6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协议
为加强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定点机构与受助儿童监护人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点机构职责和义务
1. 确保在训儿童机构受训期间的安全。
2. 确保对受助儿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次数)进行训练。
3. 确保受助儿童康复质量符合有关评估标准。
二、受助儿童监护人职责和义务
1.不随意更换定点机构或中断康复训练。
2.按项目规定时间(次数)接送受助儿童。
3.配合机构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提高康复质量。
定点机构负责人签字: 受助儿童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