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1-03-31 21:16来源:舒城县南港镇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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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规范我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财务收支行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县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必须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营养餐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费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及设备折旧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营养餐计划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第四条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有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遵循三定原则,即:定品牌、定地点、定价格,并由二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主管领导审核。食材采购回来后,依次验收、交货、审核签字。原材料采购应票据齐全,实事求是地核实营养餐品种成本,据实核算入账。购物的发票必须有采购人员、食堂会计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入账。食堂的帐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必须保存10-15年。

第五条 学校食堂所有采购非当日耗用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验收入库,填写学校食堂食材入库单,分类登记学校食堂食材台账。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学校堂食材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

第六条 学校营养餐款项,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与学校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费中列支。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食堂就餐人数,食堂采购人员可预支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可对原材料或物资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

第九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材料或物资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2、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3、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4、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

5、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的。

6、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监管。

1、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使用与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5、学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舒城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