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2023年南港镇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第三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备注 |
| 舒城县明兰香茶行南港分店 | 个体工商户 | 91341523MA2TEP386R | 盛守明 | 舒市监处罚〔2023〕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 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 警告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2023/3/27 | 2024/3/2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南港镇 | 舒城县明兰香茶行南港分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案 | 12315 | ||||
| 舒城县南港镇求华商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T2PFM1U | 吴求华 | 舒市监处罚〔2023〕54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瓶“大桥”牌全能烧卤汁、4瓶“凤求唛”牌辣鲜露风味调味汁;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 | 2023/3/23 | 2024/3/2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吴求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 舒城县南港镇银庄超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523MA2QFLAM7U | 陈瑞林 | 舒市监处罚〔2023〕55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瓶“厨邦”牌特级鲜生抽酱油、3瓶“海天”牌特级金标生抽;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 | 2023/3/23 | 2024/3/2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陈瑞林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 舒城县南港镇义存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4L7PXN | 吴义存 | 舒市监处罚〔2023〕68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瓶“百年”牌鲜辣酱、2袋“海天”牌新疆番茄火锅底料、2袋“味好美”牌番茄沙司;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 | 2023/3/31 | 2024/3/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吴义存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
| 舒城县南港镇沙埂徽盐连锁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TF1E1T | 任其傲 | 舒市监处罚〔2023〕70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袋“旺旺”牌维多粒果冻爽、1袋“诚实人”牌波浪小面;二、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 | 2023/3/31 | 2024/3/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执行 | 有效 | 一年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南港镇 | 任其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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