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经营地址 |
处罚名称 |
投诉举报方式 |
| 陈刚华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YKYWXG |
陈刚华 |
舒市监处罚〔2023〕124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2023年4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庐镇乡院墙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正在经营的“康师傅”牌劲爽拉面3桶,生产日期:2022年08月13日,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称上述过期食品是其2022年12月从舒城配送车上购进一箱12桶,进价3元/桶,售价4元/桶,已售出9桶,剩余3桶未售出截至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货值合计12元,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劲爽拉面予以扣押,加贴封条,并拍照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牌劲爽拉面3桶;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 |
2023/4/24 |
2024/4/2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4/2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庐镇乡 |
陈刚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12315 |
| 惠万家超市庐镇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P0G1H2H |
桂祖令 |
舒市监处罚〔2023〕213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2023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庐镇乡街道开展市场巡查,发现当事人商店正常销售的食品货架上的“百草味”牌柳州螺蛳粉2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0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同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食品是其2022年11月份从舒城一送货车上购进的,当时共购进1箱,计10袋,至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在保质期内销售8袋,剩余2袋尚未售出,购进价格为80元/箱,售价为10元/袋,违法经营额为2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
罚款 |
1、没收上述过期食品;2、罚款500元。 |
0.05 |
2023/5/26 |
2024/5/26 |
2026/5/26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5/2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庐镇乡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12315 |
| 舒城县庐镇乡善国酒家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F42P4K |
杨善国 |
舒市监处罚〔2023〕215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
2023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庐镇乡善国酒家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冷藏柜中放有待使用食材“咔咔丫”牌藤椒去骨鸭掌(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22年4月14日,保质期360天),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保质期的“咔咔丫”牌藤椒去骨鸭掌予以扣押。同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河棚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豪、张胜两位同志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上旬从城关一送货车上购进的,共购进5袋,至我局查获时止,在保质期内使用4袋,还剩1袋未使用,购进价8元/袋,销售价10元/袋。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10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咔咔丫”牌藤椒去骨鸭掌1袋;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 |
2023/5/23 |
2024/5/23 |
2026/5/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5/2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庐镇乡 |
杨善国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
12315 |
| 姚冬梅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NKMP260 |
姚冬梅 |
舒市监处罚〔2023〕123号 |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
2023年4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舒城县庐镇乡小街村开展市场巡查,依法对当事人处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有待售的“老干妈”牌风味鸡油辣椒6瓶,净含量280克/瓶,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后经询问,得知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查验,也未开展查验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2023/4/23 |
2024/4/23 |
2026/4/23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4 |
2023/4/26 |
不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 |
庐镇乡 |
姚冬梅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
12315 |
| 舒城县庐镇乡方勇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EYFD5A |
吴方勇 |
舒市监处罚〔2023〕252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2023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吴方勇经营的舒城县庐镇乡方勇商店内正常经营的食品货架上发现有待售预包装食品标识为“渝美滋”牌虎皮豆腐3袋(净含量18g,生产日期2022年5月22日,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渝美滋”牌金针菇3袋(净含量23g,生产日期2022年5月18日,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保质期的“渝美滋”牌虎皮豆腐和金针菇予以扣押。同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调查。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上旬从城关一送货车上购进的,金针菇和虎皮豆腐各购进20袋,至我局查获时止,在保质期内各销售17袋,分别还剩3袋未售出,购进价0.8元/袋,销售价1元/袋。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6元,无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渝美滋”牌虎皮豆腐3袋、金针菇3袋;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 |
2023/6/1 |
2024/6/1 |
2026/6/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6/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庐镇乡 |
吴方勇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12315 |
| 舒城县庐镇乡半夏奶茶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8PG61K8Y |
夏大智 |
舒市监处罚〔2023〕253号 |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
2023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舒城县庐镇乡半夏奶茶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奶茶店操作间操作台上摆放有拆开待使用的食品原料“脆皮糕”1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7日,保质期:常温条件贮存30天,0-4℃条件贮存60天,净含量1kg,截至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脆皮糕”予以扣押。同日,经报县局批准立案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脆皮糕是其于2022年12月份从网上购进的,共购进3袋,至我局查获时止,在保质期内使用2袋,还剩1袋拆开待使用,购进价12.6元/袋,销售价20元/袋。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20元,无违法所得。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
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脆皮糕1袋;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 |
2023/6/1 |
2024/6/1 |
2026/6/1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一年 |
341523 |
2023/6/6 |
公开 |
行政处罚 |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舒城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庐镇乡 |
夏大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
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