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24-02-25 16:03来源:舒城县庐镇乡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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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精神残疾人是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长期以来,众多精神残疾人饱受疾病痛苦和偏见歧视的双重折磨,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特困群体关爱行动”,加大对贫困精神残疾人救治救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救助标准

每年为2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一次性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4000元/人/次,住院周期为3个月。(各县区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指标分配表,见附表1)

二、救助条件

  • 重点救助对象

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需住院治疗的六安市户籍贫困精神残疾人(不作持精神残疾人证要求)。

  • 一般救助对象

对六安市户籍、持精神类别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需住院治疗,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需住院治疗的精神残疾人;(2)因贫困无法住院治疗的精神残疾人;(3)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残疾人;(4)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书面同意接受住院医疗救助。

符合上述条件为救助对象,优先救助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

三、救助原则

(1)提供基本的、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住院费用在医保和相关医疗救助政策报销之后,在限定补贴额度内,为救助对象提供一次性住院医疗救助;(2)确保住院医疗效果和质量,使受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内能显著改善,有效控制病情。

四、工作流程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执行县区残联要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本县区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

――确定救助对象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精神残疾人,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村)民委员会或社区精防医师推荐,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附表2),经乡镇/街道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区残联审批并下发《六安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住院通知单》(附表3)。

每份《六安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住院通知单》限1名救助对象,一次使用,半年内有效。

――住院就医   受助对象持有效的《六安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受助对象入院应按医疗机构正常的入院程序办理,签署《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知情同意书》,入院过程中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计入住院救助费用统一结算;项目定点医院应及时安排救助对象入院,缩短等候时间,免收挂号费;救助对象出院时,项目定点医院要配给至少可服用半个月的药物。

――费用结算   项目定点医院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如实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患者出院后,定点医院凭救助对象的《六安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住院通知单》和费用明细清单,每季度末与项目执行县残联核定盖章确定,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报市残联,市残联根据各县区上报确认资金数,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转款至定点医院。对患者住院个人自付部分不足4000元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的实际额度予以救助,剩余的补贴资金用于扩大救助患者范围。

――登记与统计   县区残联负责组织将救助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中国残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等系统数据库,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本县区《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人员汇总表》(附表4)上报至市残联。

五、经费管理

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县残联严格审核定点医院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管理采取由定点医院垫付的办法,待集中审核住院病历和住院凭据后再进行结算,不允许一次性提前拨付医院,更不允许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救助对象。

六、职责分工

(一)残联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确定救助对象,做好资金管理、项目统计、资料收集和数据管理,对项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落实。

——市级残联负责本市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协调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等,制定本市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共同督导检查项目实施县区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县区残联负责本地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会同卫健委、医保局等,制定本县区项目实施细则,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确定和审批救助对象,负责住院资金的审核、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统计、汇总、上报项目实施情况,会同卫健委、医保局等共同督导检查本县区项目执行情况。

(二)财政部门  会同同级残联、卫健委、医保局等部门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结算办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和督导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三)卫生行政部门  会同同级残联、财政局、医保局等共同制定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定点医院,共同督导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四)医疗保障局  会同同级残联、财政局、卫健委等部门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结算办法,确定项目定点医院,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和督导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五)定点医院  六安市三级医院(精神专科或综合)负责承担项目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执行项目实施办法和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精神科住院医疗常规,保证医疗质量,接受残联、财政、卫健委和医保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上报。

(六)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精防医生及监护小组对首次发病的患者,及时登记造册;协助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和住院费用报销的申请工作;配合患者法定监护人,护送救助对象入院;关心患者住院医疗期间的生活和治疗情况,并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监督患者出院后的维持、巩固治疗。

七、工作要求

――严格项目管理   各级残联与卫健委、医保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和实施工作。救助对象要按照救助条件严格筛选,优先照顾建档立卡贫困精神残疾人和关锁的精神残疾人。

――严格质量管理   定点医院应切实承担患者医疗质量责任,确保医疗质量。定点医院与县区残联签订协议书,对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承担责任。医院应本着对患者负责的精神,选择精干的医师,并在经费允许的范围内取得最佳治疗效果。对于出院后的贫困精神残疾人,所在地残联应协调当地政府,配套相应资金,对其日常服药给予救助,以保证患者治疗效果。

――开展宣传   各县区残联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建立宣传工作档案,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知识讲座、典型个案报道等多种形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渠道,宣传开展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的意义,号召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贫困精神残疾人康复工作。

 

附表2

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

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疾病诊断

 

诊断机构名称

 

监护人

姓名

 

与患者

关系

 

 

 

监护人家庭地址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或贫困家庭

 □ 家庭经济困难            

 

 

农业户口    

非农业户口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2.享受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医疗救助 

4.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5.无医疗保险 

 

 

 

个人或

监护人

 

申请人:

      

居(村)委会

意见

 

审核人:

  

      

乡镇(街道)残联

意见

 

审核人:

  

      

县区残联审批意见

 

 

审核人:

  

      

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其他贫困证明及复印件。

3、本表及有关证明复印件由县区残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