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试点基本内容
(一)国家试点范围。国家在我省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12个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利辛县、寿县、霍邱县、金寨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实施对象为,以上试点县(不含县城)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含民办学校),各试点县享受中央财政营养膳食补助的学生数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要求核定。
(二)补助标准。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由中央财政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三)供餐模式。各试点县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各校的供餐模式。有食堂(伙房)的学校,实行食堂(伙房)供餐;目前没有食堂的,可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山区的学校或教学点,购买供餐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有关部门批准、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各地要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有效供餐模式。
(四)供餐内容。营养餐主要解决学生午餐。各地要认真研究,按照“就地取材、合理搭配、保证营养、确保安全”的原则,确定各校的供餐内容。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家长。
(五)积极鼓励地方试点。积极鼓励国家试点以外的市、县(市、区)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成效的市、县(市、区),中央和省财政将给予奖励性补助。
二、制定分县试点方案
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好本县实施方案并认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情况表,于12月25日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食安办。试点方案主要包括:
(一)县级组织机构、县级和学校专家工作组建立情况。
(二)每所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包括原材料供应、食品加工、食品配送、供餐数量、供餐质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规范流程和工作要求,供餐方式,学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三)每所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方案。包括建设时间、面积、资金来源等。
(四)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供餐、储运支出、设备购置资金安排情况。
(五)加强营养改善工作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财务管理、食品安全、民主监督、营养监测跟踪、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
(六)营养改善工作的管理、培训方案。
(七)营养教育方案。
(八)建立营养改善工作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九)建立学生健康和营养档案方案。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明确有关政策
(一)落实保障政策。各试点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其工资待遇、专业培训等问题,以及供餐、储运支出。购买食堂、伙房设备等零星支出,可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二)大力改善就餐条件。各地寄宿制学校建设,要首先将具有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的学校纳入规划,优先建设;纳入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在规划和建设寄宿制项目时,首先保障食堂或伙房建设。非寄宿制学校要因校制宜,有计划地加快食堂或伙房建设。
(三)建立工作责任制。试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责任主体。省人民政府将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教育、财政、食安办、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检、工商、宣传、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确保按中央要求如期供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