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救助标准】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六安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残联[2019]34号)
二、资助标准
救助标准为4000元/人/次,住院周期为3个月。(每年每个县区名额不固定,根据市残联分配安排。)
三、申报条件
重点救助对象: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需住院治疗的六安市户籍贫困精神残疾人(不作持精神残疾人证要求)。
一般救助对象:对六安市户籍、持精神类别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需住院治疗,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需住院治疗的精神残疾人;(2)因贫困无法住院治疗的精神残疾人;(3)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残疾人;(4)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书面同意接受住院医疗救助。
符合上述条件为救助对象,优先救助贫困重度精神残疾人。四、办理流程
确定救助对象。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精神残疾人,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村)民委员会或社区精防医师推荐,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经乡镇/街道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区残联审批并下发《六安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住院通知单》。每份《六安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住院通知单》限1名救助对象,一次使用,半年内有效。
住院就医。受助对象持有效的《六安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受助对象入院应按医疗机构正常的入院程序办理,签署《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知情同意书》,入院过程中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计入住院救助费用统一结算;项目定点医院应及时安排救助对象入院,缩短等候时间,免收挂号费;救助对象出院时,项目定点医院要配给至少可服用半个月的药物。
费用结算。项目定点医院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如实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患者出院后,定点医院凭救助对象的《六安市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住院通知单》和费用明细清单,每季度末与项目执行县残联核定盖章确定,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报市残联,市残联根据各县区上报确认资金数,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转款至定点医院。对患者住院个人自付部分不足4000元的,按个人自付部分的实际额度予以救助,剩余的补贴资金用于扩大救助患者范围。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申请对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申请。
七、收费标准
所有事项均免费办理。
八、申请材料名称
1.精神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专科医院开的证明。
九、咨询方式
0564-2785008
样表:
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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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女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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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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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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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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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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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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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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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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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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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者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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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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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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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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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或贫困家庭 □ 家庭经济困难 |
户 口类 别 |
农业户口 □ 非农业户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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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2.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享受医疗救助 □ 4.享受其他医疗保险 □ 5.无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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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监护人申 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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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委会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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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残联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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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残联审批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其他贫困证明及复印件。
3、本表及有关证明复印件由县区残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