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2026年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2月(不含阙店乡)

发表时间:2026-03-02 15:37来源:舒城县阙店乡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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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营地址 投诉举报方式 案件名称
舒城山含笑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 93341523MA2T6RK27U 黄得顺 舒市监处罚〔2026〕18号 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5-11-07的腊肉共计生产了15公斤,除抽样检测以零售价售出2.2公斤以外,剩余的12.8公斤抹去零头计12.5公斤腊肉以零售价销售给了消费者。零售价格为56元每公斤,生产成本为50元每公斤,涉案货值金额为56×15=840元,违法所得为(12.5+2.2)×(56-50)=88.2元。当事人于2025年12月5日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未召回到涉案产品。 当事人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捌元贰角。
2026年2月4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港镇 12315 舒城山含笑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安徽上全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8N1UQR6M 彭永香 舒市监处罚〔2026〕10号 上述“风干鸭拐筋”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3日生产的,规格是一盒500克,一共生产了156盒,除去被抽检的4盒及当事人出厂检验的2盒,剩下的150盒已经全部售出。每盒成本合计20元,对外售价每盒3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应的生产及销售记录。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4620元,违法所得15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肆拾元。
2026年2月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 12315 安徽上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舒城县潘世胜水产批发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W8TPU7B 凡华 舒市监处罚〔2026〕16号 上述抽检批次黑鱼(乌鳢)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3日从合肥周谷堆市场水产经营户处购进,购进时未查验购进票具、供货者的资质文件。共计购进20斤,进价是8元/斤,售价是8.5元/斤,上述于2025年10月14日销售给高绪春的黑鱼(乌鳢),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05-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于2025年10月13日购进的黑鱼(乌鳢)均已全部销售,进货单据已丢失,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黑鱼(乌鳢)货值为170元,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黑鱼(乌鳢)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索证索票、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
2026年2月5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潘世胜水产批发经营部(凡华)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舒城县城关镇黄祖荣水果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GQBB2C 黄祖荣 舒市监处罚〔2026〕34号 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精品香蕉”、“龙眼”是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1月17日与2025年11月14日从合肥百大周谷堆严店市场内一个经营户处购进,当事人虽提供了涉案食品的检疫证明等材料,却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其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精品香蕉”共购进10箱,17斤/箱,进价30元/箱,售价35元/箱;“龙眼”共购进2件,1件即1箱,进价160元/件,售价165元/件。截至我局调查时,上述涉案批次“精品香蕉”、“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含销售给舒城县信佰佳生鲜超市的2箱“精品香蕉”、 1件“龙眼”。因上述涉案批次“精品香蕉”、“龙眼”已全部售出,故涉案食用农产品成本为620元,经营额为680元,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与第四项之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能如实说明来源,不符合免罚清单中不予责罚的要求。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
2、罚款壹仟伍佰元;3、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
2026年2月3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黄祖荣水果经营部(黄祖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舒城县城关镇王胜存水产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UAPCE14 王胜存 舒市监处罚〔2026〕17号 上述抽检批次鳊鱼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从合肥周谷堆市场水产经营户处购进,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文件。共计购进100斤,进价是6元/斤,售价是7.5元/斤。上述于2025年10月15日销售给方海章的鳊鱼,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05-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于2025年10月14日购进的鳊鱼均已全部销售,进货单据已丢失,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鳊鱼货值为750元,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索证索票、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
2026年2月5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城关镇王胜存水产经营部(王胜存)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舒城县芳美山里货茶业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PJX8A0A 方凤美 舒市监处罚〔2026〕26号 经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茶叶销售,并通过抖音购物平台内店铺“芳美茶业个体店”从事网络销售。2025年10月25日,当事人从黄山茶农处购进散装黄山毛峰茶叶(2025年4月16日生产)10斤,每斤进价85元,对外售价每斤99元,截至现场检查前已售罄。2025年10月26日,当事人从舒城县晓天镇茶农处购进散装舒城小兰花茶叶(2025年4月16日生产)30斤,每斤进价80元,对外售价每斤98元,截至现场检查前已售罄。当事人从产地农户手中购进上述两种茶叶且均以散装称重,根据网店顾客下单的克重称重匹配后进行打包发货,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茶叶均为散装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经营者承认为了更好地在平台上进行销售,上述两种茶叶的标签均为其自行打印,标签内容虚假,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用农产品,货值合计3930元,违法所得合计680元。经过询问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的两种茶叶的进货查验材料及销售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发布了问题产品召回公告并于2025年11月24日完成了自查整改。当事人于询问调查时提供了召回公告及整改报告,且经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陆佰捌拾元。
2026年2月3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 12315 舒城县芳美山里货茶业经营部(方凤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
舒城县钱元玲家庭农场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E+17 钱元玲 舒市监处罚〔2026〕23号 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5-10-27的咸肉香肠共计生产了4.35公斤,除抽样检测以零售价售出1.07公斤以外,剩余的3.28公斤全部以零售价格卖给了客户。零售价格为80元每公斤,生产成本为70元每公斤,涉案货值金额为80×4.35=348元,违法所得43.5元。当事人于2025年12月5日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未召回到涉案产品。 当事人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叁元伍角。
2026年2月4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港镇 12315 舒城县钱元玲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舒城创意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RW2QK48 李从杨 舒市监处罚〔2026〕20号 2025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生产的“储山臻”牌蒿子锅巴抽检不合格的相关材料。2025年12月1日,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执法人员前往舒城创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送达了抽检不合格“储山臻”牌蒿子锅巴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PH-SP-2511G0913)和《检验报告》(No:APH-SP-2511G0913)等材料,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与抽样检验同批次的“储山臻”牌蒿子锅巴,当事人表示上述“储山臻”牌蒿子锅巴已全部销售完毕。
根据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10月5日生产的“储山臻”牌蒿子锅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接受检验结论,并表示没有异议,同时后续当事人也未申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因该批次蒿子锅巴已全部销售,且产品属于快消食品,故实际未召回到与抽样检测同批次的“储山臻”牌蒿子锅巴。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5日共生产“储山臻”牌蒿子锅巴20袋,在2025年10月8日已经全部售出给舒城县回头客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飞霞店,售价为13元/袋,成本为12元/袋,故认定涉案货值为260元,成本为240元,违法所得为20元。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5日生产的“储山臻”牌蒿子锅巴,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贰仟伍佰元;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 2026年2月3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股(舒城县城关镇桃溪中路四楼402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舒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显镇 12315 舒城创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高平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Q50K93D 高平 舒市监处罚〔2026〕33号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0日因为缺少青豇豆从一个农户家购进青豇豆6.50kg,并以网络售卖的方式全部卖给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方,购进价14元/kg,售价18元/Kg,有网络订单的销售记录,货值共计117元,违法所得26元,当事人未提供进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陆元。
2026年2月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 12315 高平(高平)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干汊河镇彭家榨油坊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Q522N9B 彭立初 舒市监处罚〔2026〕19号 当事人共生产80斤涉案菜籽油,销售80斤,还剩0斤,成本10元/斤,售价11元/斤,经营额为880元,违法所得为80元。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提供有召回公告及整改报告,不能提供涉案菜籽油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 当事人生产的菜籽油(生产日期为:2025.10.27)抽检结果酸价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进行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
2026年2月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干汊河镇 12315 舒城县干汊河镇彭家榨油坊(彭立初)生产不符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佳美食品厂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E+17 汪超 舒市监处罚〔2026〕4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3日生产黑芝麻酥糖3箱,每箱20袋,2025年10月26日卖给舒城万润家超市有限公司1箱,有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其余2箱卖给周边群众,因为是零售,所以这2箱未做销售记录,经检验机构对舒城万润家超市有限公司处采购并销售的上述黑芝麻酥糖进行抽样检验,该批黑芝麻酥糖苋菜红,亮蓝项目以及霉菌项目超出限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至我局调查时,当事人生产的同批次黑芝麻酥糖已全部售完。经我局询问得知,黑芝麻酥糖成本5.5元/袋,售给舒城万润家超市有限公司1箱180元,售给群众每袋7元,货值共计460元,违法所得130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陆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元。
2026年2月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县佳美食品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案
舒城县老程土特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G14K0DXX 程龙 舒市监处罚〔2026〕39号 当事人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故属于食品小作坊。涉案产品无标签是当事人自行生产且在网上销售。上述行为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故当事人属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至调查终结,当事人从2025年10月24号开始生产糍粑和花卷,然后放在网店(舒城程氏土特产甄选阁)进行销售。截至检查时,当事人共生产100个糍粑,共卖出100个糍粑,售价1.75元/个,成本1.6元/个,货值175元;生产300个花卷,共卖出300个花卷,售价1.75元/个,成本1.7元/个,货值700元,违法所得为30元。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无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鉴于未取得登记证与生产的食品无标签存在前后因果关系,故执法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属于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
2026年2月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干汊河镇 12315 舒城县老程土特产品商行(程龙)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案
安徽晨希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8NWQH57P 孔艾莲 舒市监处罚〔2026〕22号 当事人自2025年4月起按照GB2730生产数件腌腊肉制品,当事人在生产时按照0.1g/kg的添加量添加亚硝酸盐(GB2760要求亚硝酸盐添加量小于0.15g/kg),但后续工艺缺少冲洗等环节,且产品出厂前未对亚硝酸盐残留量进行检验,导致出厂产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超出国家标准(GB2760要求亚硝酸盐残留量小于等于30mg/kg)。当事人共生产上述10个品种26个批次产品154件(926袋),均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30771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发布召回通知书,共召回730袋产品(含本局抽检购买样品10袋,样品费330.65元),召回产品货值金额23793.3元。违法所得共(30771-23793.3+330.65)*6%=438.5元。当事人生产记录中其余批次产品因未发现库存产品无法取样检验,故未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
2、罚款玖万贰仟叁佰壹拾叁元;3、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叁拾捌元伍角;
4、没收720袋不合格食品。
2026年2月5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 12315 安徽晨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舒城万润家超市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DA86456X 杨勇 舒市监处罚〔2026〕5号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6日从佳美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黑芝麻酥糖20袋,采购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但其提供的2025年1月1日批次的黑芝麻酥糖检验报告并非抽检涉及的黑芝麻酥糖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检验机构对当事人处采购并销售的上述黑芝麻酥糖进行抽样检验,该批黑芝麻酥糖苋菜红,亮蓝项目以及霉菌项目超出限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至我局调查时,当事人购进的同批次黑芝麻酥糖已全部售出,进价9元/袋,售价16.8元/袋,货值共计336元,违法所得156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陆元。
2026年2月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舒城万润家超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舒城县皖龙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DX2XL56H 王祥 舒市监处罚〔2026〕31号 因当事人舒城县皖龙食品有限公司之前生产的咸猪脸销量不佳,颜色不红,故尝试添加亚硝酸盐来改善外观色泽,但因添加量的比例把控不好,造成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要求。该批次不合格的咸猪脸是2025年10月26日生产,总共生产了17.5斤,已经全部售出。成本是21元/斤,销售价格也是21元/斤。货值金额367.5元,无违法所得。因该批次咸猪脸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实测值达到260mg/kg,远超标准指标≦30mg/kg的要求。对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6年1月12日,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舒城县公安局查处。2026年1月14日,经舒城县公安局和我局会商,会商结果认为“案件情节轻微,不符合立案条件,退回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行政处罚”。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将该会商结果抄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罚款 1、罚款壹万元。 2026年2月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 12315 舒城县皖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杭埠镇鑫客隆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QQ05P27 吴朋海 舒市监处罚〔2026〕35号 (一)当事人于 2025 年12 月 1号随机在合肥百大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的一家商铺购进了香蕉,总共购入香蕉7箱,1箱25斤,现金结算了700元,未向对方索要票据和资质,也未查验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香蕉进价为 100元/箱,1箱重25斤,即4 元/斤,售价 4.58元/斤,每箱损耗的2斤(即每箱实际销售23斤),剩下的161斤均已全部销售完了,没有销售的具体记录,本案货值金额为737.38元,违法所得37.38元。  该批次香蕉产品已销售161斤,实际销售金额共计 737.38元,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截至2026年1月13日询问时止,共计召回0斤,本案货值金额为737.38元,违法所得37.38元。(二)当事人于2025年11 月 18 号随机在合肥百大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的一家商铺购进了龙眼,总共购入龙眼1箱,1箱10公斤,现金结算了200元,未向对方索要票据和资质,也未查验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龙眼进价为 200 元/箱,1箱重10公斤,即20 元/公斤,售价 23.16 元/公斤,除去损耗的1.8kg,剩下的8.2kg均已全部销售完了,没有销售的具体记录,实际销售金额为189.91元,无违法所得。  (三)当事人于2025年12 月 01号随机在合肥百大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的一家商铺购进了龙眼,总共购入龙眼1箱,1箱10公斤,现金结算了210元,未向对方索要票据和资质,也未查验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龙眼进价为 210 元/箱,1箱重10公斤,即21 元/公斤,售价 23.16 元/公斤,除去损耗的1.5kg,剩下的8.5kg均已全部销售完了,没有销售的具体记录,实际销售金额为196.86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两批次龙眼产品已销售16.7公斤,实际销售金额共计 386.77元,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截至2026年1月14日询问时止,共计召回0公斤,本案货值金额为386.77元,无违法所得。综述,本案货值金额为1124.15元,违法所得37.3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6年2月11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埠镇 12315 舒城县杭埠镇鑫客隆超市(吴朋海)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1、警告;
2、罚款贰仟伍佰元;3、没收违法所得叁拾柒元叁角捌分。
六安鹿起市集超市有限公司 法人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E6A6UU5F 刘宏 舒市监处罚〔2026〕66号 上述玉米枸杞粥里内食材是当事人从庐江县庐州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食材包括粗玉米渣、枸杞和百合干,后由当事人从中提取部分进行组装,并自行打印标签内容并张贴,标签内容中包含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功能适用证明材料。其中粗玉米渣共计购入10公斤,进价3.8元/公斤;湘里缘牌枸杞共计购入5袋,进价10.5元/袋,规格100克/袋;湘里缘牌百合干共计购入5袋,进价14.8元/袋,规格100克/袋。除去组装成8袋玉米枸杞粥,剩下的粗玉米渣、枸杞、百合干均为单独散称销售。玉米枸杞粥组装情况如下:共计组装8袋,每袋包含100克玉米渣、25克枸杞和15克百合干,成本5.5元/袋,销售价6.98元/袋,共计售出1袋。当事人有销售记录和进货单据,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55.84元,违法所得1.48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玉米枸杞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壹仟伍佰元; 2026年2月14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关镇 12315 六安鹿起市集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肆角捌分;
3、没收违法经营的玉米枸杞粥7袋。
舒城县干汊河镇好妈妈母婴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8N9NGP0A 陈华 舒市监处罚〔2026〕44号 当事人能提供涉案产品检疫许可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授权书、成品检测报告。产品标签及溯源材料未标注宜品牌益荃康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配方奶粉注册信息。上述涉案产品罐底贴有中间溯源二维码,通过二维码能溯源原产地信息,检疫许可证、进口报关单、成品检测报告等资料,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一致,确认上述产品原产地为韩国,通过跨境微信小程序稚护甄选渠道销售。经核查,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规定,本局认定上述涉案产品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申请注册。经核实,上述涉案产品罐身上未标注国食注字TY+四位年代号+四位顺序格式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平台也未查询到上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信息。综上,本局查明上述产品属于可通过跨境电商销售的境外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取得注册登记。同时,依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及《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之规定,上述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只能由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形式购买自用,经营者不得二次销售。当事人在线下门店销售了上述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其行为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性质。另查明,2025121日当事人熟客赵丽通过微信小程序稚护甄选跨境下单购买宜品牌益荃康特殊医学用途氨基酸配方奶粉1罐,用于个人自用,将收货地址填写在当事人经营地址。2025123日,涉案产品到达当事人经营场所。2025125日,举报人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当事人就将涉案食品销售给举报人。当事人共销售涉案食品1罐,进价368元,售价368元,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的规定,属于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 1、罚款贰仟元。 2026年2月12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干汊河镇 12315 舒城县干汊河镇好妈妈母婴店(陈华)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案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PHG4C34 何修东 舒市监处罚〔2026〕45号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号在合肥百大周谷堆购进购进了10kg龙眼,花费170元,共销售了8.5kg,损耗1.5kg,售价为19.6元/kg。当事人未索取并留存购进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2025年 12月2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安徽国泰众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 0.108g/kg(标准要求≤0.05 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 求 , 检 验 结 论 为 不 合 格 ( 《 检 验 报 告 》 No :APH-SP-2512D0320)。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截至2025年12月29日询问时,共计召回0公斤,当事人实际销售金额为166.6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罚款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2026年2月11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埠镇 12315 舒城县杭埠镇精品生活超市(何修东)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陈世娟 自然人 舒市监处罚〔2026〕53号 当事人为了提升卤菜口感、增加销售额,将罂粟果实添加到卤汤中,用于加工、生产卤菜并对外销售。于2025年5月12日晚开始在卤汤里面加了罂粟壳,每次熬卤菜的时候往卤汤的香料包里面放四、五个罂粟壳子,用纱布包起来放在卤汤里面;熬了三、四天之后把熬烂的带有罂粟壳的香料包捞出来,换一批香料和四、五个罂粟壳再包起来放卤汤里面去。至2025年5月28日被查获,非法销售金额1400元。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向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舒城县院退缴违法所得1400元,并缴纳公益诉讼赔偿款1400元。当事人使用卤菜餐车,在军埠新村农贸市场等场所摆摊销售卤菜制品,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三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三)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作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认定当事人属于食品摊贩。当事人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当事人将罂粟果实添加到卤汤中,用于加工、生产卤菜并对外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属于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的规定,属于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规定给予处罚。 罚款 1、罚款贰仟元。 2026年2月11日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舒城县 12315 陈世娟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