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死亡注销业务
1、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以下材料之一:
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② 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③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已执行死刑通知书;
④ 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⑤ 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⑥ 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核实确认;
⑦ 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5、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